五、互惠原则

(Reciprocity)

(一)互惠原则的基本含义

互惠原则或叫对等原则。互惠是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它是国与国之间确立各种经济关系的一个基础,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减让要有给有取,互惠互利。

(二)互惠原则的适用情况。

互惠原则是关贸总协定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是历届谈判的基础,它不仅明确了各缔约国在关税谈判中相互应采取的立场,而且也包含着各缔约国之间应建立什么样的贸易关系。关贸总协定第 28 条第 1 款规定:缔约国应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以大幅度降低关税和其它进出口费用的一般水平,特别是降低那些使少量进口都受到阻碍的高关税,并在谈判中适当注意本协定的目的与缔约各国的不同需要。这对发展国际贸易是非常重要的。关贸总协定还在其它条款中也包含了互惠原则。由此可见,互惠原则在关贸总协定所处的重要地位。

(三)互惠原则的例外

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总协定允许成员国可以援引关贸总协定的“免责条款”,即在一定程序和条件下。进口国可以撤回它已作出的关税减让。(例如当产品进口出现不正常发展情况时)也就是说当进口数量剧增,进口增加对国内生产所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根据这一条款,进口国就可修改或撤回它原先已作出的关税减让。

互惠原则,对发达国家来说,是总体减让对等,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互惠。发达国家在作出贸易减让时,不应期待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的回报。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深刻理解和充分利用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将自己的权益用足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