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协定原始条文中的优惠规定

在关贸总协定的原始条文中,只有第十八条即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 是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相直接关系的,是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唯一法律依据。该条共分四节、23 款,其基本内容包括保护幼稚产业和国际收支平衡两部分。

(一)保护幼稚产业的条款1.幼稚产业的含义。

关贸总协定条文中并没有“幼稚产业”的措辞,但在长期实践中,人们把建立特定产业与“幼稚产业”作为同义词直接交替使用。按总协定的解释。“建立特定产业”包括:(1)新产业; (2)现有产业新的生产部门; (3)现有产业的重大改建; (4)供应部门国内需求的现有产业的重大扩建;(5)遭受敌对行业或自然实害严重破坏的重建。东京四合对上述规定又加以延伸,还包括发展新的生产结构或改扩现有生产结构,以按照它的经济发展的优先次序更加充分和有效的利用资源。可见,与纯经济学的定义比较,关贸总协定的幼稚产业定义则包括更为广泛的产业部门。

  1. 保护幼稚产业措施之一(第十八条第一、二节)

关贸总协定为保护幼稚产业允许发展中国家修改或撤销其减让表中的关税减让。其程序如下: (1)进口缔约方首先通知缔约方全体其采取措施的意向。 (2)它与拥有初谈权和有实质利益的其它缔约方进行谈判。(3) 若经谈判达成协议,它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要给予适当的补偿, 补偿水平一般低于受益水平。(4)如果在通知缔约方全体后六十天内经谈判未达成协议,它可以将此事提交缔约方全体。若缔约方全体认为,尽管它给予的补偿是不适当的,但为这种的补偿作出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它可以修改或撤销与该进口缔约方原来达成的大致相等的关税减让。根据东京回合的规定,若在拖延采取措施会对执行其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造成困难情况下,该进口缔约方可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后立即临时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这一规定增加了发展中国家使用关税减让的弹性,无需缔约方全体事先授权, 而在采取行动后进行谈判。

迄今有五个缔约方正式采取过这类措施,即斯里兰卡、希腊、比荷卢代表苏里南、南朝鲜、印度尼西亚。

  1. 保护幼稚产业措施之二(第十八条第三、四节)

在援用上述措施仍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援用第十八条第三、四节的措施。而实施第三、四节措施,必须遵循关贸总协定第一条即最惠国待遇、第二条即约束关税和第十三条即非歧视原则的规定。

第三节允许发展中国家采取与关贸总协定不一致的数量限制等措施、援引其程序如下: (1)进口缔约方应在采取措施之月前三十天内将其特殊困难和为克服困难拟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缔约方全体。(2)如果该措施不涉及约束关税产品,缔约方全体在三十天内又未要求有关缔约国与之磋商,进口缔约方可以采取拟定的措施。若缔约国全体要求有关缔约方与其磋商,该进口缔约方应约予响应,磋商内容包括:该措施的目的,其它可选用的措施对其它缔约方可能产生的影响。如缔约方全体同意它可实行该措施,其它受影响的缔约方不得采取报复行动。如在通知后的九十天内缔约方全体未同意该措施,它仍可以实行,但受到实质影响的缔约方在缔约方全体不持异议的情

况下也可以对该方暂停实施大体相等的减让或其它义务。这种报复行为至少在六十天前作出通知,而此通知不得晚于原限制行动后的六个月内作出。(3) 如果该措施涉及约束关税产品,进口缔约方应先同拥有初谈权和有实质利益的缔约方进行磋商,如果达成满意的协议,它可以采取措施;如果在通知后六十天内未达成协议,但缔约方全体认为,该进口缔约方为达成协议作出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其它缔约方利益也得到适当的保护,它仍可以采取措施。

迄今有七个缔约方正式援用过第三节的措施,即印度、古巴、海地、斯里兰卡、希腊、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

(二)保护国际收支条款

第十八条第二节允许发展中国家为克服国际收支困难而采取数量限制, 这种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歧视基础上实施。根据该节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对不同进口产品确定不同的限制方式,并按其经济发展政策优先进口急需产品。但这种限制措施应随着国际收支状况的改善逐步放松,当无必需维持时应予撤销。

援用该节措施必须遵循如下规定磋商的程序。1.简单磋商。 (1)磋商国每两年提交一份简要书面材料。内容包含国际收支困难的性质,限制办法, 影响及放松的前景。(2)关贸总协定国际收支委员会审议该书面条件并向关贸总协定理事会提出建议,将该国视为已同缔约方全体进行磋商并履行了十八条项下规定的义务。 (3)若国际收支委员会经过审议认为有必要同该国进行全面磋商,经可以作出决定并安排这种全面磋商的日期。

2.全面磋商。(1)磋商国提交一份内容全面的书面文件,包括八个方面内容:进口限制的法律和行政管理依据;限制进口的方式;不同来源进口的待遇以及双边协定的使用情况;受各种进口限制影响的产品或产品值;作为一种国际收支进口限制措施的国营贸易或政府垄断;上次磋商以来在放松或修改进口限制方面采取的措施;进口限制对贸易的影响;为国际收支目的使用限制的一般政策。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准备一份事实背景文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有关该国国际收支状况的材料。 (2)国际收支委员会在上述文件基础上同该国进行详细协商。如果磋商中发现限制措施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可以提出修改限制的适当建议。(3)国际收支委员会起草一份报告,记载会议讨论的概要和结论。

1989 年以来,南朝鲜、加纳、阿根廷、秘鲁、巴西和哥伦比亚先后宣布停止援用第二节的措施。目前还有十一个缔约国引用该措施。它们是:孟加拉、印度、斯里兰卡、巴基斯坦、菲律宾、以色列、土耳其、埃及、尼日利亚、突尼斯和南斯拉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