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马拉圭回合的谈判焦点

(一)农产品贸易

  1. 美国与欧共体在农产品贸易上的矛盾

农产品问题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关键问题。它主要涉及到市场准入、削减补贴和农产品卫生技术标准规定等三方面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上,美国与欧共体之间的矛盾是主要的。

世界各农业发达国家为了发展和稳定农业生产,各自采取保护本国农产品市场并千方百计打进别国市场的政策。当代世界的农产品出口国,主要有美国,加拿大、法国、荷兰、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阿根廷等国。其中美国一直是农产品的出口大国,并位于前列,它是小麦、玉米、棉花的出口国,近年来出口的大豆也为世界第一位。多年来,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扶持农业的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一方面在国内实行对农产品的“支持价格” 政策;另一方面在国外倾销农产品。

西欧本是美国农产品出口的传统市场。但自从欧共体建立以来,为了保护欧共体的农业兔受美国廉价农产品冲击,在欧共体内部逐步推行农产品的统一市场,而对欧共体以外国家的农产品输入征收“差价税”,筑起一道高关税壁垒。其主要矛头是针对美国的。

多年来,在美国与欧共体之间,争夺农产品市场的斗争此起彼伏、一直不断。如 1983 年美国向欧共体的传统市场埃及出口小麦,欧共体就以增加对

出口埃及粮食的价格补贴作对抗,爆发了一场“小麦战”。再如 1989 年,欧共体以美国的牛肉含有催肥用的荷尔蒙为理由,宣布禁止从美国进口牛肉。美国随即宣布对欧共体进口的著前罐头、果汁、火腿等征收高达 100%的高关税,欧共体也采取了相应的报复措施,人称“荷尔蒙牛肉战”。

  1. 矛盾的焦点——农产品的补贴

在关贸总协定的历届谈判中,农产品贸易一直是美国和欧共体斗争焦点,但此次尤为突出。乌拉圭回合谈判一开始,美国愿在 10 年内完全取消对农产品的补贴,以此要求欧共体采取同一措施。但欧共体认为,正是由于欧共体多年来实现高补贴的“共同农业政策”,使西欧一些国家从以往的农产品进口国一变而成为农产品出口国。它们之所以有能力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上与美国和其他农产品出口国竞争,主要依靠每年约 1000 亿美元的补贴。如果接受美国提出的方案,欧共体农业生产与出口将碰到极大困难。因此,欧共体提出以较长时间逐渐减少补贴,目前最高只能削减 30%的贴补。

由于在农产品补贴问题上分歧太大,它曾使 1988 年蒙特利尔部长级会议

谈判的中期陷入僵局,在 1990 年 12 月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又使谈判被

迫中止,还使 1991 年重新恢复的海牙多边谈判以失败告终。但是,最近,美国和欧共体就油籽补贴问题在华盛顿达成一项协议。这为欧美就整个农业补贴问题的谈判扫除一个重要障碍。

  1. 中国与农产品谈判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希望在农产品贸易问题上,早日实现自由化。因为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实行补贴有损于发展中国家利益。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我国既是农产品出口国,也是农业品进口国,发达国家实行高额农业补贴,对于我们既有利的一方面,如进口享有价格补贴的粮食;也有不利的一方面, 如出口经济作物和肉类产品处于不利竞争地位。入关之后,我们应该根据乌

拉圭回合的农产品规则,结合我国实际,研究我们的农产品的进出口战略与对策。

(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1.多种纤维协定

要了解乌拉圭回合的纺织品与服务贸易议题,首先必须了解“多种纤维协定”。

长期以来,美国等发达国家认为大批纺织品进口与其本国纺织业的生产和发展有矛盾,并以发展中国家纺织品进口形成“市场扰乱”为理由要实行进口限制。另外,专门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纺织品进口实行限制。关贸总协定为解决纺织品贸易方面的矛盾,主持了主要纺织品进出口国家和地区的谈判,答订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即“多种纤维协定”。

该协定于 1974 年 1 月 1 日生效,为期四年,后三次延长。第四个协定于

1986 年 8 月签订,为期五年,应于 1991 年 7 月到期,现有 54 年纺织品进出口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个协定,协定成员国的纺织品贸易额占世界纺织品贸易额 80%以上。

根据“多种纤维协定”的规定,其基本目标是为扩大纺织品贸易、减少贸易障碍,逐步实现世界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并防止对进口国市场的破坏。其具体安排是: (1)各纺织品进出口国通过双边谈判,确定各自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出口数量,并确定每年配额增长的幅度,其内容包括:“棉、毛和人造纤维等纺织品和服装,以后又增列亚麻、芝麻和丝及混纺织品;

  1. 进口国在“市场紊乱”时,可单方面实行限制; (3)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监督协定的实施和处理成员国间纺织品贸易的纠纷。
  1. 纺织品贸易的谈判焦点

长期以来,纺织品贸易一直没有纳入关贸总协定的范围,而是通过“多种纤维协定”来调节。然而“多种纤维协定”的签订和一再延续实际上是维护了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是违背关贸总协定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原则的。在这次乌拉圭回合中,纺织品成为各方争论的主要议题之一。发展中国家一致认为“多种纤维协定”于 1991 年 7 月到期后,不应当再延期,使纺织品贸易纳入关贸总协定的体系;发达国家迫于形势也表示“多种纤维协定” 这次到期后不再延长,但认为在取消“多种纤维协定”之后到纺织品完全实现贸易自由化应当有一个过渡期间,因此,谈判的焦点转到过渡期的长短和过渡的安排问题上。关于在过渡期,欧共体提出 15 年以上的过渡期,而印度、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要求以六年半为过渡期。后来,在“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上,比较一致的意见是“10 年多一点”,可能以 11 年为过渡期。

  1. 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草案

经过艰难的谈判,乌拉圭回合最终拟订了一个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协议草案。基本框架是以多种纤维协定为基础分阶段逐步实现纺织品贸易与关贸总协定规则的一致性,同时通过逐步提高增长率来促进纺织品贸易自由化。该协议草案规定了贸易自由化的比例, 1993 年协议生效后,先将总进

口量的 12%取消限制,其余部分分三阶段取消限制。其比例分配是: 1996 年起为 17%; 2000 年起为 18%;2003 年起全部取消协议中的一切限制。该协议实际上只适用于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双边协定中的一切数量限制。

  1. 中国与纺织品贸易谈判

建国 40 多年来,我国纺织品出口有很大增长, 1952 年只有 4, 300

万美元,占当年全国出口额 5.2%,到 1988 年,纺织品出口达 130 亿美元, 占全国出口额 27.3%,占世界纺织品贸易额 7%,居世界第五位。1989 年达136 亿美元。据有关专家估计,如果取消了“多种纤维协定”对纺织品贸易的限制配额,我国纺织品出口有可能在现有基础上增加 300%以上。

我国是“多种纤维协定”的签约国。自 1984 年 1 月 8 日正式加入以来,

我国纺织品出口逐年增加。从 1985 年的 64. 38 亿美元到 1989 年增长到 130 亿美元。当然,我国加入“多种纤维协定”也带来某些不利:我国的出口要受配额的限制,并且配额的品种不断增多,从只有棉织品,扩大到化纤,又进一步扩大到毛、丝、麻制品服装,这对我国的出口是不利的。

在“乌拉圭回合”的纺织品谈判中,我国基本同意发展中国家建议,即早实行贸易自由化。同时,我们还应该在纺织业的技术改造,纺织品质量的提高,纺织品出口的宏观管理以及纺织品市场开拓和研究方面多下功夫,以巩固和发展我国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市场。

(三)服务贸易 1.服务贸易的内容

乌拉圭回合第一次把服务贸易列为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议题。服务贸易内容十分广泛,目前根据关贸总协定各成员国递交的材料中所列项目看,有150 多种,其通常项目如下:(1)国际运输; (2)国际旅游; (3)跨国银行、国际融资公司及其它金融服务; (4)国际保险和再保险; (5) 国际信息处理和传递、电脑及资料服务费; (6)国际咨询服务; (7) 建筑和工程承包等劳务输出; (8)国际电讯服务; (9)广告、设计、会计管理等项目服务; (10)国际租赁; (11)维修和保养、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12)国际视听服务; (13)教育、卫生、文艺的国际交流服务; (14)商业批发与零售服务;(15)其他官方国际服务等。

  1. 服务贸易的谈判焦点

战后,世界服务贸易迅速发展。 1948 年时,世界服务贸易市场几乎还没有形成,主要是海运、旅游等方式,其贸易值极为有限。目前,世界服务贸易额已达 8, 500—9000 亿美元,为世界商品贸易总额的四分之一。在服务贸易方面,美国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其服务贸易出口已占年出口值的 40

%。因此,在乌拉圭回合中,美国坚决主张服务贸易自由化,消除贸易壁垒。其它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虽然出于保护民族经济以及政治与安全的考虑,不愿消除服务贸易壁垒,但是,为了换取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货物贸易谈判方面作出让步,同意在服务贸易谈判方面作一定的妥协,但坚决反对美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主张。经多次谈判,已就服务贸易形成了多边框架, 包括服务贸易的范围和涉及的领域、一般责任与纪律、具体义务、逐步自由化、组织条款和最后条款等内容。但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问题上存在明显分歧。例如发展中国家对银行、保险、龟讯业等关系其自身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部门主张不能对外开放等。因此,关于服务贸易问题的多边框架,目前尚未达成最后协议。

  1. 中国与服务贸易谈判

我国服务业长期落后,且多为国家所控制,至今国内尚未形成完备的服务市场。到 1988 年为止,我国第三产业的产值只占 GNP 的 25.7%,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约 56%,也落后于中等收入国家 34%的水平。从服务行业的就业人数来看,在世界 126 个国家中,服务业占总就业人口比例,中国与肯尼

亚、扎伊尔并列第 107 位,比老挝、孟加拉国和苏丹还低。我国还有很多服务行业,如信息、会计管理、咨询等行业,仍处于初步起动阶段,要使这些行业走向国外,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还有很大的困难。

基于上述情况,我国服务行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还很低,尚不具备全面开放我国服务市场的必要条件。然而关贸总协定目前却正着手制定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的各项框架及谈判日程,各缔约国方都投入到激烈的讨价还价斗争之中。我国作为总协定的原始缔约国,入关已指日可待。因此,我们必须做好国内服务业的开放和保护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发展中缔约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谈判,争取各项优惠待遇,以保证本国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在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谈判的原则及框架下,结合我国的服务贸易实际,适应考虑开放本国的服务市场。

(四)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也是乌拉圭回合中又一个新议题,也是谈判重点之一。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基于智力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方面内容。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内容,但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版权指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的著作人依法对其科学研究、文学艺术诸方面的著作和创作等所享有的权利。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都是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 (1)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或独占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的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否则就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侵权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须依法赔偿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情节严重者还要追究刑事责任。(2)地域性。一国授与的专利权、商标和版权只在该国管辖领域范围内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对其他国家没有域外效力,任何国家都没有保护别国知识产权的义务。(3)时间性。各国法律对工业产权的保护都规定了一定期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权利人可享有独占权,但法定期限届满以后,该项知识产权就成为公众的财产,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权利人无权干预。

  1. 知识产权的谈判焦点

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日益重要,纠纷也日益增多。然而,目前世界性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极不完善,急待建立起更为有效的保护体制。

在这次谈判中,美国声称每年在知识产权方面蒙受的损失达 600 亿美元之多,故要求制定这方面的规则以弥补损失;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发展中国家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确定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分歧焦点在于:保护标准如何与各国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保持平衡?如何促进技术转让?等。

知识产权守则草案经过反复讨价还价,已于 1991 年底形成。该草案内容丰富,规定周详,充分考虑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制的重要性,以及对国际贸易的推动作用。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在不违反关贸总协定一系列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公约的原则相协调的基础上,草案扩大了知识产权的涵盖面。如提出应对计算机程序提供保护,同时应包括数据、概

念、程序、方法、算术和体系;再如扩大了对唱片和表演的法律保护;还如扩大了对专利保护对象的范围,包括了对药物和其他化学物质发明创造的保护等。

  1. 中国与知识产权谈判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和健全中国涉外经济法律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在对工业产权法保护方面已初具框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且我国还参加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如我国于1984 年3 月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再如我国于 1980 年 3 月参加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这些法律的制订与修改对我国工业产权和版权保护,以及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和国际形象都起重要作用。

但是,从总体上讲,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还不完善,尤其是面对入关,我国在进一步改善知识产权和法律保护措施方面还有一系列新问题,需要考虑。如延长专利法保护时间,适当扩大专利法保护范围,强化对假冒商标的法律制裁手段等。同时,我们还应该针对知识产权守则对我国影响较大的化工、医药等行业,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我国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1.定义

这也是三个新议题之一。所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能够影响国际贸易的投资措施。按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框架协议草案规定,“一项投资措施,如果是针对贸易的流向及贸易本身的,引起了对贸易的限制或损害作用且这种作用是与关贸总协定有关的规定不符的”,即称之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能够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投资措施,从总体上分类,可分为鼓励性和限制性两大类。一般来说,鼓励性措施多体现在优惠的税收上,所以它实际起到了现金补贴的作用。限制性措施往往对投资者有“最低出口额”或“外汇平衡”的要求。为此,有时产品在国际市场即使不好销、生产企业也不得不赔本抛售。由于投资措施对贸易的影响效果很难衡量,加上投资的鼓励措施和限制措施往往是一起使用的,因此,要对某项投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时,就应考虑净鼓励值,即鼓励价值与限制价值之差。

  1. 争议的焦点

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分歧很大。发达国家认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会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的影响。因此,它们主张用总协定的纪律对其进行约束,并且建议制订新的条款,以弥补现有措施的不足,其目的是为跨国公司的对外扩张开路。相反,发展中国家认为,它们有权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外国投资制订必要的措施。因为在对跨国公司的行为缺少约束和没有一套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情况下,要求完全取消对跨国公司投资行为的限制是不现实的,也是有损主权的。发展中国家强调要充分体现总协定中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优惠待遇,以便使外资的投入能为本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由此可见,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关心的是如何为其跨国公司的扩张开辟道路,而作为资本输入目的发展中国家,关心的则是如何引导外国投

资为本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作贡献,这一矛盾贯穿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谈判的始终。

  1.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谈判和中国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利用外资,举办三资企业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在制定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已有数百部之多,其作用和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我国还积极主动地与近 30 多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并加入了《关于解决一国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公约》。这些对我国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无疑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在这方面的法规我国还很不完善,如我们至今没有制定出转移价格法。同时,我们相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框架协议草案的规定还有差距,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对新议题有分析、有选择, 来改善和修订我国的利用外资法规,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国际市场经济的接轨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