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透明度原则

(Trans parancy)

(一)透明度原则的基本含义

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国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和其它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限制或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 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国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也必须公布。这就要求各缔约国政府实施有关贸易政策法律时,必须提前公布,以便缔约国有一定的时间熟悉它。这种透明度是互惠的,各缔约国彼此都要公开这些内容。

(二)透明度原则的运用情况

透明度原则是关贸总协定三个主要目标之一(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关贸总协定之所以规定透明度原则是为了防止缔约国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发生违背无歧视待遇原则的现象。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服务贸易的透明度原则,在“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协定”(草案)中作出规定: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参加各方必须将影响其国内市场服务贸易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除非司法机构另有规定在外)及所有其它决定、规则以及习惯做法,无论是由中央或是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非政府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都应最晚在它们生效以前予以公布。任何参加方也必须公布其签字参加的所有有关的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其它国际条约。

(三)透明度原则的例外

总协定第 10 条规定:本协定所要求的透明度是有一定的范围。它不要求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常商业利益的机密材料。很明显,对于那些有关国家利益如企业正常商业利益的机密材料,总协定允许缔约国不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