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关后的利益展望——权利分析

关贸总协定规定了各缔约方的基本权利,中国入关后将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享受总协定规定的权利。

  1. 享受其他缔约方给我国出口产品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我国入关后,将同其他缔约方一样享受此项待遇。人所共知,在有关最惠国待遇问题上,美国和中国自 1979 年就已签订了双边协议,它意味着美国给中国最惠国待遇,中国也必须给美国同样的待遇。但是美国关于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实行年审制。每年美方都曾以各种理由企图撤销给中国的最惠国待遇。有些人甚至以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阻挠在国会批准给中国最惠国待遇,干扰了中美之间的正常经济贸易双边活动。这是因为,美国是一个发达国家,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如果没有最惠国待遇,我国的产品由于竞争力弱,很难进入美国市场, 在向美出口货物,最惠国待遇和非最惠国待遇在关税方面相差很大。如其项出口美国的我国机电产品,如享受最惠国待遇。其关税为 13%,不享受最惠国待遇,其关税高达 69%,相去甚远。中美之间是否互相提供最惠国待遇, 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大于对美方出口的影响。因为美国尚可以凭借其自身的经济技术实力和优势,打入中国市场,这样就使我国处于被动局面。

中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后,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中国就有权享受无条件的稳定的多边最惠国待遇。按照这一原则一般说来美国给总协定其他缔约方的最惠国待遇也应无条件地给中国,除非美国提到总协定第 35 条。

获得主要发达国家的最惠国待遇对我国的外贸出口将是至关重要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产品竞争力还不强,尤其是产品质量档次尚不高,产品的竞争力主要表现在价格上,我国可以利用最惠国待遇,在努力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价格优势,扩大对发达国家的外贸出口。

根据普惠制的原则,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后,可以享受来自所有最惠国所给予的普遍优惠制待遇,使我国的出口产品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

根据无歧视待遇原则,在关贸总协定内,所有缔约方将会给予我国产品在其本国或地区享受国民待遇,将会有利于发展我国的出口优势产品,如劳动密集型产品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可以享受到与其进口国同等产品的待遇。

  1. 享受其他缔约方取消或减少歧视性数量限制和其他限制的权利。

关贸总协定所确定的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是为了保障关税作为主要的保护手段,减少非关税壁垒。我国重返关贸总协定后,可以利用这项权利, 要求各主要发达国家取消对我国实行的歧视性数量限制,歧视性的反倾销, 反补贴标准和技术出口限制等。如要求美国欧洲发达国家等取消对我国的纺织品配额限制,取消对我国技术引进方面的限制等。

  1. 享受利用总协定的体制,同有关缔约方进行磋商,解决贸易争端的权利。

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方面,借助总协定解决贸易争端的程序,有利于我国同贸易伙伴磋商和解决贸易争端,改善我国的谈判地位和贸易待遇。在当前贸易保护主义和区域经济集团日益加强的情况下,主要发达国家对我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有条件或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歧视性数量限制和不合理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尤其是在我国经济对世界经济参入程度加深,联系日益广泛,国民经济对外依赖程度加强的条件下,出口市场的拓展和对外贸

易的增长往往会激起层出不穷的贸易争端。我国加入总协定,一方面可以依据总协定有关条款进行斗争,逐步消除大量歧视性贸易行为和壁垒;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总协定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合理合法解决争端,保证我国的公平贸易机会。

  1. 享受发展中国家的各种差别的特殊的优惠待遇的权利。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这是世界普遍承认的。关贸总协定中有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除普惠制外,关贸总协定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出口产品进行补贴,允许利用保护幼稚产业条款,保护国际收支条款和保障条款对其民族工业进行保护。我国可以利用这些优惠待遇维护自己的经济贸易利益。利用它可以减少入“关”带来的震动,减弱外国商品对中国商品的冲击。并为我国经贸体制的改革、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的应变提供一个缓冲机会。利用它,可以保护我国的幼稚民族工业,还可以使我国的出口产品处在一个更加有利的地位。

  1. 享受获得其他缔约方的对外贸易统计,对外贸易政策和措施等资料的权利。

中国在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恢复,使中国和世界的联系更加广泛和深入,必然要求了解其他缔约方的对外贸易信息和发展状况,在关贸总协定内,中国将具有这方面的权利,获取有关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对外贸易政策、发展战略及措施方面的资料,以有助于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确定自己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以促进关贸总协定内容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