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秩序销售协定《Orderly Marketing Agreement)

进出口国为缓和彼此问商品的竞争,通过谈判,达成某些商品出口由出口国自行限制的书面协议。如果该种商品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较多,可先在多边的基础上商定共同遵守的主要条款,然后有关进出口国家或地区根据这项多边协定的条款,分别签订双边的自限协定。例如 1973 年 50 多个纺织品进出口国及地区签订了一项《国际纺织品协定》,然后美国作为纺织品进口国又据此与日本,巴基斯坦、印度和香港等国及地区分别签订双边的纺织品自限协定,由出口国按协定的规定控制纺织品的对美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