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香港、澳门、台湾与关贸总协定

  1. 香港、澳门加入总协定问题

香港、澳门是以“单独关税区”的名义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其根据 2 条:

第一,总协定的 33 条,其内容:不属于本协定缔约国的政府加入或代表某个在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物的处理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领土的政府,可以在这一政府与缔约国全体所议定的条件下,代表它本身或代表这一领土加入本协定。

第二,关贸总协定第 26 条与第 5 款丙规定,即原由某缔约国代为接受本协定的任何关税领土,如现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事务方面享有或取得完全自主权,这一领土经负责的缔约国发表声明证实上述事实后,应视为本协定的一个缔约方。

香港、澳门正是依据上述规定,经过对其负责的或能够代表其单独关税领土的主权国家通过发表声明以及必需的立法程序而成为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的。根据中英两国的声明,香港作为独立关税地区于 1986 年 4 月 23 日起

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的第 91 个缔约方。澳门也是根据中葡两国声明,作单独

关税地区于 1991 年 1 月 11 日起成为关贸总协定第 101 个缔约方。2.台湾加入总协定问题

台湾问题已成为中国入关过程中的棘手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下面作简要介绍。

目前,台湾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已超过中国大陆。据关贸总协定 1991

年年度报告,台湾进口额分别列世界第 16 位和第 12 位,大陆分别居第 17

位和第 13 位。在未来十年中,台湾岛内还有大规模工程,因此台湾对西方的吸引力并不亚于大陆。

早在四年前,台湾当局就提出要加入总协定,由于大陆方面的巨大作用, 直到 1989 年“六四”以前,始终未取得丝毫效果。迫使台湾当局意识到,没有大陆点头,台湾要加入总协定毫无希望。“六四”之后,由于中国在对外关系上遇到暂时困难,台湾当局趁机多方活动,聘请了一些美国律师帮助出谋划策,美国律师建议,避开政治问题,避开两个中国问题,以单独关税的名义申请加入。

1990 年 1 月 1 日,台湾当局以“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领土”

(简称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名义正式要求加入关贸总协定。台湾能否成为单独关税领土,其加入关贸总协定的申请是否合法,这些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就实际情况而言,台湾的加入申请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的法律原则,违背了一个中国的原则。台湾作为单独关税区,根据一个中国的原则,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税区,而不能是其他的,因此,台湾若作为“单独关税领土”,则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为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另外,台湾与香港和澳门相比,也不存在殖民地问题,所以也无法援引关贸总协定第 26 条有关条款。因此,台湾问题只有通过与大陆政府协商,在中国恢复缔约国地位之后,经中国政府认可,才有可能以中国单独关税领土的名义加入总协定。

基于上述理由,中国大陆对台湾加入总协定的问题确立了三条原则:一是必须坚持一个中国;二是大陆先恢复地位,再考虑让台湾加入;三是台湾要加入,先同大陆政府商量。

1992 年初,美国和欧共体提出:如果中国不让台湾加入,中国也别想恢复。就是说,如果中国不在这个问题上让步,美、欧就不让中国工作组正常谈判。所以,在 1992 年 2 月举行的中国工作组第 10 次会议上,经贸部副部长佟志广与美国谈判代表进行了十多次谈判,稍后又发展成美国、欧共体和中国在日内瓦的三边磋商,终于达成初步协议。重申了只有一个中国的立场, 也基本认可了中国先恢复缔约国地位,然后再讨论台湾加入关税总协定的报告。在这两个前提下,可以先成立台湾工作组,最后的加入程序是先大陆进去,台湾再谈判。

中国大陆解决了谁先谁后的问题,解决了一个中国的问题,但在台湾的名称及成立台湾工作组的问题上,采取了灵活处理方式。目前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和台湾工作组正在同时工作。之所以中国大陆作此灵活处理让步, 其目的是争取在 1992 年底和 1993 年初结束谈判,在 1993 年 3 月底之前恢复缔约国地位,以全面执行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多边贸易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