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 年 4 月 23 日

英国政府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于1985 年7 月关于香港在总协定地位的讨论以及 1986 年 3 月达成的协议,照会总协定,宣布根据总协定第 26 条 5 款 E 项,香港被视为总协定的一个缔约方。同时,中国政府照会总协定,声明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

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以“中国香港”的名义继续被视为总协定的一个缔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