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发展:基本价值观念的冲突

至此,我们的讨论既十分广泛又非常具体。我们讨论了社会福利函数、福利分析,还一般性地谈到了非经济商品,如教育商品和健康商品。我们还没有讨论这样一个重点:不同社会可能干预这些商品的生产,干预可能与这种生产有关的具体规划。在本章第三节,我们抛开了非物质的和非经济的价值领域,而集中分析那些创造收入、提供就业的经济活动,且提出了一种规划方法,以确定生产活动的最佳组合,使外贸收入最大化或达到某个以经济商品、经济项目、经济价值为表现形式的其他目标。

这一节我们转向进一步讨论与基本价值观念和社会准则有关的资源分配的优先权问题。我们希望进一步了解规划目标和规划范围的制定过程。以及可用于规划生产教育商品、健康商品这类非经济商品的税收值的确定过程。在这方面,比较一下出自于单独的国家实体与出自于国际组织的两种基

本价值观念是很有益处的。

先研究美国,虽然对于在美国社会里居统治地位的有关价值观念的精确表述可能有相当大的争议。但是大体上可以说:价值观念是指个人对生活、自由、追求幸福的自主权。这意味着个人应当有经营任何商业,在任何经济活动中竞争,进行宣传,担任领导以及征服自然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自由。这种观点导致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在实用性、灵活性和实验性的基础上发展。在其发展的初期,似乎拥有无限的可供社会利用的资源,因此带来了这种盲目的自信:科学技术能满足每个人的不同要求。

后来,全社会认识到,允许拥有大量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力的人们享有无限的自由会造成对他人自由的严重侵犯。鉴于这种情况,设立了对个人和其他行为单位的活动约束,譬如,为了防止过分妨碍他人的自由,强制推行了反托拉斯法和公民权利法。但要建立这些约束,常常是很艰难的,且延误甚久。

最近,由于诸如第十三章和十四章讨论的那些消极外在影响的存在,及美国开始放弃孤立主义的对外政策并在国际上起着日益重要的领导作用,而产生了一些问题,这使人们对个人自由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发出质疑。鉴于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美国社会不得不考虑自己的行动对其他国家福利的影响,考虑目前提供给其他国家的政治和社会支持行动产生的影响。

与美国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相对立的是在联合国和其他代表国际社会的组织内看来正在形成的价值观念。这里越来越强调的是,在一定程度地保证个人自由的情况下进行联合发展(联合行动)。同美国社会一样,这里存在着“民众参与”和“民主决定政策”的原则,但是,对其行动有较多的强制性限制。国际组织整体及其各组成部分(世界区域、国家、各国国内区域) 的计划、发展和增长的全部联合行动应保持一致,因此,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及有关的环境管理问题)包括很多联合行动及对个人行动的相当多的限制,而科学技术的进步则是一种用来扩大联合行动的范围以使人类获得利益和增加他们的效率的潜在动力。但是,也清楚地认识到,这种进步还有另一种潜力——由于敌对行为和对环境的严重破坏,它增大了个人行动和联合行动的破坏力。因此,应当把科技的进步看成是必须加以细心引导和实施监督的过程。

因为联合国和世界组织倾向于联合行动,所以个人福利的考虑逐渐地服从于对社会福利的考虑。结果在制订政策时,社会福利指标要比个人福利指标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在分析区域发展时,我们面临着源于不同价值观念的冲突。就上一节讨论的合理利用规划技术为例,对于联合国总体及其许多会员国来说,制定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的综合计划和规划是可以接受的想法,他们明白需要建立象中央规划局这样的机构以调节重要的资源的分配,例如资本、土地、劳动技能、煤、石油以及其他能源、铁矿和其他战略性的矿产、以及外贸等。相反,若在美国存在这样一个机构,它会被认为是对诸项个人权利的严重剥夺, 如自由地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在资源市场上自由投标并使自己用可支付的价格获得资源的权利,并能通过在市场上购买而尽量拥有和积累财产的权利,以及依自己的愿望在任一国家的任一银行储蓄货币和流动资产的权利等。这样,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念,我们在世界发展中地区的有关政策上有重大分歧。联合国将发展援助看成是一种合作性的努力,它包括限制世界不同

区域和国家的行动,使其至少在一些方面同中央的总规划相一致。相反,象美国这样的国家不赞成如此大规模的计划。它认为对发展中地区援助的可接受形式是,由联合国单方直接赠送或间接赠送,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向这类区域提供资源,尤其是当这些资源在美国过剩时(在过去,曾廉价提供过食品和过时设备)。基本价值观念的不同,导致研究和分析区域发展、环境管理及国际问题的方法不同,因而,会引起重大冲突。

当然,并非仅美国赞同个人主义传统,英国、法国、西德和日本也或多或少地赞同它。如前所述,这一传统已导致西欧、日本及美国大型垄断企业对不发达地区的矿产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开发。因此,许多不发达地区,特别是昔日的殖民地,现在把世界看成一个整体,它们感到,对自己的所有资源都必须加以严格地保护,而且认为要作点儿事情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实现。用于资源开发方面的全部社会成本必须予以明确,并由私人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承担。同时,对私人企业和行为单位的无节制行动必须予以适当控制,有关限制必须针对全世界而非限于一个国家,这种控制意味着,应该赋予国际管理机构以税收权,特别是税收应有“累进性”。

这立刻引起了“富有”与“贫穷”之间的冲突。引起国际法规、仲裁和管理所起的作用及适用范围的冲突,其中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进行过度的资源开发并侵犯了他人权利的都是富国的个人或行为单位。因此,它们就会受到这种国际法规、仲裁和管理的极严格的限制;第二,为了维持生产,上述个人、行为单位或国家将要承担最大的税额。

基于不同价值观念的这些冲突不仅与联合国可能采纳的法规、仲裁和管理的程序有关,而且可能与新的世界政府、世界性的机构的建立以及这些机构的权力、结构和作用有关。如前所述,这些冲突还包括世界、区域或国家机构应当在什么范围内推行中央计划,象规划这类技术应当在何种程度上用于全世界、区域和国家范围内的资源分配这一类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