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原物料质量管理

第十条原物料质量检验

  1. 原物料进入厂区时,库管单位应依据“资材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收料,对需用仪器检验的原物料,开立“材料验收单(基板)”、“材料验收单(钻头)”及“材料验收单(一般)”,通知质量管理工程人员检验且质量管理工程人员于接获单据三日内,依原物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完成检验。

  2. “材料验收单”(一般)、(基板)、(钻头)各一式五联检验完成后,第一联送采购,核对无误后送会计整理付款,第二联会计存,第三联料库,第四联质量管理存,第五联送保税。且每次把检验结果记录于“供应厂商质量记录卡”并每月根据原物料品名规格类别的结果统计于“供应商质量统计表”及每月评核供应商的得分于“供应商的评价表”,提供采购作为选

择对抗厂商的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