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封建社会明清的经济第一节 明清的土地制度
一、土地制度和土地问题
元王朝时,蒙古统治者对各族人民、尤其是汉族和西南各族人民的压迫很重。元朝后期,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日益激化。在天灾人祸的迫害下,广大农民纷纷揭竿而起。到至正初,小规模的起义已遍及全国,仅京南一带的起义即达三百余起。至正十一年(公元一三五一年),爆发了红巾军大起义, 沉重地打击了元王朝的统治。一三五二年,贫农出身的朱元璋参加濠州(今安徽凤阳一带)郭子兴领导的红巾军。郭子兴死后,他代郭子兴率领起义部队。在起义军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不少地主阶级知识分子纷纷来投靠,向朱元璋出谋献策;在这样的影响之下,朱自己也逐渐向地主阶级转化。公元一三六八年,起义军攻占元大都(今北京),推翻了元朝的统治。同年,建国号为明,朱元璋即皇帝位,是为明太祖。
明初,全国荒地很多。由于元王朝在中国进行了近一百年的残暴统治, 元末又连年战争,于是形成了经济凋敝、人口锐减的景象。太祖洪武十四年
(公元一三八一年)全国垦地仅三六六、七七一、五四九亩① (明亩一亩约当今○·九市亩)①,各省的耕地大量抛荒,而尤以河南、河北、山东、陕西、山西等省为最多。由于当时地旷人稀,一时又出现了恢复井田的议论。建文初年(始于公元一三九九年),著名理学家方孝孺建议实行井田。但时人已知井田之不可行,“⋯⋯事有行于古,亦可行于今者,⋯⋯有行于古, 不可行于今者,井田封建之类是也”②。明代也有过限田的主张,未被采纳。明初,统治者只是注意清查田亩、核定赋税和鼓励人民垦荒。而这些方面, 又都是从发展封建经济、增加税收、巩固明政府的统治出发的。
朱元璋即位之初,就开始了核田亩、定赋税的工作。“明太祖即帝位, 遣周铸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亩,定其赋税。复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
③洪武二十六年(公元一三八七年),曾命令各州县编造土地登记簿册。册
中详细记载各块土地的面积、地形、四至、土质和业主的姓名,编制一式四份分存户部、布政司、府、县。因为图上所绘田亩挨次排列状如鱼鳞,故称鱼鳞图册。这样,土地的大小,土质的等级,就都有图册可凭,便于封建政
① 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8 页。
① 根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544、546 页表格推算。明尺度用明嘉靖牙尺。
② 《明史·王叔英传》。
③ 《明史·食货志一》。
府控制土地,征发赋税。
朱元璋即位之初(洪武元年,一三六八年),明令鼓励垦荒,所垦土地不论有无原主,都归垦荒人所有,作为永业。洪武三年“又以中原田多芜, 命省臣议,计民授田。设司农司,开治河南,掌其事。临濠之四,验其丁力, 计亩给之,毋许兼并。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给十五亩,蔬地三亩, 免租三年”①。需要说明,这里虽有“计民授田”、“人给十五亩”的规定, 但实质上是募民垦荒,农民多垦仍可作为世业,并没有数量上的限制。此后, 又一再命令垦荒。洪武二十七年更发布了额外垦荒永不起科的诏令,规定河南、山东、河北、山西的农民,除了已纳税的土地以外,如继续垦荒,土地即归其所有,并且永不征税。这种政策,前后推行了七十多年,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全国垦地面积不断扩大,农村里中小地主和自耕农的数量有了很大增加。
但是,在小农经济比较普遍出现的同时,封建社会所必然出现的土地兼并也随之而生,皇室、贵族、官僚甚至寺院都在兼并土地,所谓“毋许兼并” 只是一纸具文。
明王朝时,“草场颇多,占夺民业。而为民厉者,莫如皇庄及诸王、勋戚、中官庄田为甚”②。
皇庄,是皇室占有的土地。明时,皇室掠夺土地的情形非常突出。成祖朱棣(公元一四○二——一四二四年在位)作燕王时,曾在河北宛平县建立私庄,以地租收入作为培植亲军的经济来源。仁宗洪熙(公元一四二五年) 时,有仁寿宫庄,其后又有清宁、未央宫庄。宪宗即位(公元一四六四年) 以后,“以没入(太监)曹吉祥地为宫中庄田,皇庄之名由此始”③。后来皇庄越来越多,孝宗弘治二年(公元一四八九年)仅京畿一带就有皇庄五处, 占地一万二千八百余顷。武宗(公元一五○五——一五二一年在位)时,皇庄扩展更为迅速,即位之初即建皇庄七处,后又增至三十余处。正德九年(公元一五一四年)皇庄占地共达三万七千五百余顷。皇庄对人民的压迫和剥削很重。“管庄官校招集群小,称庄头、伴当,占地土,敛财物,污妇女。稍与分辩,辄被诬奏。官校执缚,举家惊惶。民心伤痛入骨”①。
皇庄以外,皇族、大臣、中官占地的情形也非常严重。明太祖赐给勋臣、公侯、丞相以下庄田,多的有百顷,亲王千顷,再加上这些人私自占田,就形成了一批占有大量土地的大地主。皇亲国戚往往以“空地”、“闲地”等名义,向皇帝乞请赐田。
武宗时“诸王、外戚求请及夺民田者无算”,“神宗(公元一五七二—
① 《明史·食货志一》。
② 《明史·食货志一》。
③ 《明史·食货志一》。
① 《明史·食货志一》。
—一六二○年在位)赉予过侈,求无不获,潞王寿阳公主恩最渥”②。潞王就藩卫辉,赐田四万顷。神宗封三皇子为福王,欲赐给河南、山东、湖广田四万顷作王庄,经群臣反对,才减其半。熹宗(公元一六○一—一六二七年在位)时候,桂、惠、瑞三王及遂平、宁德二公主的庄田,动辄以万计。成化十年(公元一四七四年)定西侯蒋琬上奏说:“大同宣府诸塞下,腴田无虑数十万,悉为豪右所占。畿内八府,良田半属势家,细民失业。”③弘治
(公元一四八八——一五○五年)时,勋戚和宦官的庄田有三二二处,占田三万三千余顷。熹宗朝执掌大权的宦官魏忠贤侵占的土地,甚至多到不可胜数。这些大地主,惨毒人民很甚。“王府官及诸阉丈地征税,旁午于道,■ 养厮役廪食以万计,渔敛惨毒不忍闻。驾帖捕民,格杀庄佃,所在骚然。”
④
皇亲国戚所乞请或侵占的土地,名义上多是官荒无主之地,而实际上很多都是有主的民田。当时侵吞民产的方式之一是所谓的“投献”或“投充”, 其中既有豪强持强吞并,也有贫苦无告的农民为了“托庇势家”,被迫将田产投献;还有宵小擅将他人田产奉献豪门,以邀宠赏。《明史》载:“奉御赵瑄献雄县地为皇庄,户部尚书周经劾其违制,下瑄诏狱。敕诸王辅导官, 导王奏请者罪之。然当日奉献不绝,乞请亦愈繁。”①周瑄虽然被劾下狱, 可是仍“奉献不绝,乞请亦愈繁”。在这样的土地兼并情况下,明初出现的一些自耕农,就不能不失去家园了。
《明史·食货志》把皇庄,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乞赐庄田, 都列作官田。但从实质上看,它们基本上是属于私田性质的。至于真正的官田,则有学田、牧马草场、百官职田、军民屯田、荒地等。官田主要来源自前代的官地和抄没封建割据势力的田地。不少地方、特别是苏、松地区,豪强富室的土地都被籍没。《明史·周忱传》说:“初太祖(朱元璋)平吴, 尽籍其功臣子弟庄田入官,后恶富民豪并坐罪没入田产,皆谓之官田。”由于籍没为官田的土地众多,所以,明时人几乎将“官田”看作“籍没田”的同义词。弘治十五年(公元一五○二年)时“官田视民田得七分之一”② , 当时全国田地共四、二二八、○五八顷,这样算来,官田有五十几万顷。
明王朝屯田的规模很大,曾在全国各地,尤其是在北京、淮西及沿边地区大办屯田。明代屯田分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商屯是募盐商到边地屯垦向政府换取“盐引”领盐贩卖的一种办法,只行于明代前期,规模不大。规模较大的是民屯和军屯。洪武、永乐年间,政府曾多次组织无田的农民,包
② 《明史·食货志一》。
③ 《明史·蒋琬传》。
④ 《明史·蒋琬传》。
① 《明史·食货志一》。
② 《明史·食货志一》。
括一部分降民和罪犯从狭乡迁往宽乡屯垦。洪武三年(公元一三七○年), 迁苏州、松江、嘉兴、湖州、杭州无地农民四千余户往临濠屯种;洪武四年, 徙今内蒙古和山西北部一带的“沙漠遗民”三万二千余户往北平屯种;洪武十五年徙广东增城等地降民二万四千余人往泗州屯种;洪武二十一年迁山西泽、潞二州农民往彰德、真定、临清、归德、太康屯种;等等。关于对民屯百姓的剥削方法,洪武四年“中书省言:‘河南、山东、北平、陕西、山西及直隶淮安诸府屯田,凡官给牛种者十税五,自备者十税三。’诏且勿征, 三年后亩收租一斗。”① 这是明初的规定,估计后来不可能完全没有变动。军屯由卫所军户耕种,每一士兵分给土地五十亩,谓之一分。边地驻军,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驻军,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洪武初年征收的方法是亩税一斗,每一屯军缴粮五石。永乐年间增加为六石,即所谓“岁食十二石外,余六石为率,多者赏钞,缺者罚俸”②。后来征收办法仍多变化。明代屯田的数字很大。成化二十三年(公元一四八七年)屯田为二八五、四八
○余顷,弘治末年逐渐减少,正德年间约十六万顷左右,到万历三十年(公元一六○二年)又增加到六三五、三四三顷③,不过这个数目已经超过弘治十五年的官田总数了。
公元一六四四年,李自成领导的农民起义军攻克北京,推翻了明王朝。这时,长期已成为明朝边患的清兵大举入关,李自成迎战失利,退出北京, 后被地主武装杀害①。清顺治帝从沈阳迁来北京,定为首都。
清代的土地仍可分为官田和民田两大类。谈到清代的土地问题,清初的“圈地”和“更名田”是我们不能不了解的。
清统治者进关以后,为了抢占土地剥削人民,于顺治元年(公元一六四四年)颁布了一项圈占土地的命令。令文说:“我朝建都燕京,期于久远, 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田地甚多,⋯⋯若本主尚存,或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给与, 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②在命令中对所圈占的土地,虽然名义上限为明代官田或无主土地,但实际上不论有主无主,都一律圈占,以致凡圈地所到,原主登时逐出,家中一切所有,尽归新主。被圈地之农民,不得不弃家逃亡,或者沦为新主人的奴仆。从顺治元年开始,清统治者在顺治元年至二年、顺治四年和康熙八年(公元一六六九年),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圈地,共达十七万顷,约占当时全国耕地五百余万顷的三十分之一。所圈地区,以近京四、五百里以内为主,也波及全国,但以北京附
① 《明史·食货志一》。
② 《明史·食货志一》。
③ 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362 页。
① 此说目前尚有争论,今从旧说。
② 《清世祖实录》,顺治元年十二月。
近的顺天、保定、永平、河间四府最为突出。圈地断断续续进行了约四十年, 大致一直到康熙二十四年(公元一六八五年)在广大汉族人民的强烈反抗下才最后停止。
所圈占的土地归皇室、诸王、官员、八旗兵丁所有,统称“官庄”。皇室首先占取了一大部分最肥沃的土地,称“皇庄”;王公贵族分得的土地称“王庄”;官员分得园地和壮丁地,兵丁则只分得少量的壮丁地。当时富厚有势之家,得田每至数百垧(垧为土地面积单位。东北多数地区,一垧约合十五亩;西北地区一垧约合三至五亩)。至于皇帝、王公贵族和大官僚所占的土地,自然更远不止此数。事实上,圈地停止以后,清统治者还在继续侵占民田,占地不断扩大。乾隆时,在畿辅和奉天一带的“皇庄”土地已多达四万多顷,其中仅畿辅地区就有粮庄三二二所,银庄一三二所,另外还有各种菜园和果园。顺治十七年(公元一六六○年)清政府赐给平西王吴三桂的壮丁地,每丁名下三十亩,壮丁二千名,土地总计达六万亩之多。其它王公勋戚的占地也可以想见。至于一般旗人兵丁所占的土地是比较少的,每人得田不过数垧而已。满洲贵族和官兵所占有的土地,都不自己耕作,他们再役使汉人耕种,收取地租。
清代也拥有不少屯田,屯区多在边疆地带。乾隆三十一年(公元一七六六年)各省屯田总计达三十九万余顷,收入租银七十八万四千余两,粮一百零九万余石①,数额很大。此外,还有藉田、学田、祭田、牧地等官田名目。
清代一部分民田的形式,与所谓“更名田”有一定关系。在明末的农民战争中,有大批贵族、官僚和豪绅地主被农民起义所镇压,原来他们所霸占的土地也转归农民占用。清朝初年,在直隶、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湖广等地的明朝王公勋戚庄田,其中除直隶的一部分被清政府圈占外,其余的或已荒废,或仍由原来的农民耕种。清政府下令把这些土地称为“更名地”, 属耕种的农户所有,据统计,这种土地的总数不下二十多万顷①。但事实上这些所谓的“更名田”固然有一部分成了自耕农的土地,同时也有不少为原来的庄头所霸占,在田上耕作的农民仍然继续充当佃农,并没有真正得到土地。不过,这一规定总的来说有助于荒废土地的开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明末清初,在清兵入侵的过程中,中国的社会经济遭到很大破坏。在山东地区,“一户之中止存一二人,十亩之田止种一二亩”,直隶“极目荒凉”, “百姓流亡十之六七”② 。南方如扬州、嘉定、江阴、南昌等城市都受到兵火的洗劫。连天府之国的四川田亩也大量荒芜。康熙、乾隆年间,农业生产才逐渐恢复和走向发展。但在生产逐渐恢复的同时,封建社会历代所共有的
① 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420—421 页。
① 参见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历史论丛》第 1 辑。
② 《清世祖实录》,顺治元年十二月;顺洽二年正月。
土地兼并也在剧烈进行。在北方,满洲贵族在圈占大地之外,又倚仗权势继续强占和强买人民的田土,一般汉族地主也乘机兼并土地。《红楼梦》里所反映的有“几千顷地,几百牲口”的大地主为数不少。乾隆时,怀柔地主郝氏占田至膏腴万顷,权臣和珅占田八千顷。在南方,土地兼并也同样在进行。乾隆时的湖北已是“近日田之归于富户者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庄”,广西也“田大半归富户,而民大半皆耕丁”③。广东巡抚到任不到一年,竟占田达五千顷。很多自耕农失去土地成了地主的佃户,土地又越来越集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