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初的赋役和地丁制度

清初,因明代旧有的赋役册籍大多毁于战火,因此只能以仅存的明《万历条鞭册》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后顺治十四年(公元一六五七年), 户部编订了《赋役全书》,也仍以万历征发的赋役为依据。清代的田赋,粮、银、钱三者兼收,以征银为主。税率很复杂,分上中下三则。各地税率高低不等,“各省中赋税繁重,苏、松而外,以浙江嘉、湖二府为最”④。田赋表面看来不重,但正赋之外复有种种名目的附加,有些地区附加甚至超过正赋的三、五倍。“时征收钱粮,官吏往往私行科派,其名不一。”①田赋征收的时间和唐代以后的各朝一样,也是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征叫上忙,秋征叫下忙。

前面说过,一条鞭法实行很不彻底,徭役并未能全部摊入田亩,所以清

① 《明史·食货志二》。

② 《明史·食货志二》。

③ 《明史·食货志二》。

④ 《清史稿·食货志二》。

① 《清史稿·食货志二》。

初仍有成丁缴纳的丁役银存在。丁役银原则上也分为上中下三等,但实际上不止三等。税率在各省甚至各县都有不同。如河南省每丁纳银最少的一分, 最多的一两二钱;山西一般每丁纳银四两;陕西西安等地最高的达七两以上;甘肃巩昌一带甚至有高达八、九两的。按理说,缴纳丁役银以后不应该再有徭役,而实际上无论在清初或实行地丁制度以后,徭役都未能尽除。

入清以后,随着社会渐趋安定和农业生产的恢复及发展,全国人口也逐渐增加。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佃农人数日益扩大,丁役银负担事实上是落在少地或无地的农民身上。比如山东有的地方,地主田连阡陌并无一丁的负担,没有寸土的农民却要承担几个人的丁银;在湖北,地主膏腴遍野,所缴丁银无几,只有升合之粮的贫民却要负担很多丁银;直隶有的地方,丁银基本上压在贫苦农民身上。广大农民负担不了沉重的丁银,不得不隐匿户口或相率逃亡,以致赋税催征不易,政府收入也受影响。清统治者认识到“若按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因为“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②。从保证财政收入、巩固清王朝统治的目的出发,于是康熙五十一年(公元一七一二年)就正式命令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和丁银(二四、六二一、三二四人, 银三五九万两)作为定数,以后增加人丁,永不加赋①,定数之中的丁口如有缺额,以新增的人丁抵补。人丁和丁银固定以后,又陆续把丁银摊入田亩。这就是所说的地丁制度。

摊丁入地的进行,各地时间很不一致。康熙五十五年首先命令广东省将应交的丁银加在田赋中征收,以后其它地方继续推行,到乾隆年间基本上实现了摊丁入地。在地丁合一的征收当中,由于各地原来田赋和丁银的比例不同,所以每两田赋银中摊入的丁银也多少不一,大约由一厘余至数钱不等。从全国范围来看,一两田赋银摊丁银一钱数厘的居多。

摊丁入地以后,从原则上来说无地的农民可以不负担丁银,能够减轻一些少地或无地农民的繁重赋役,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但另一方面,地丁制度和前面提到过的一条鞭法一样,并没有丝毫动摇封建秩序和财政压榨。实行地丁制度以后,清政府的加征仍然源源而来,如雍正以后“火耗”和“平余”的归公,以及“漕折”的浮收就是很具体的例子。

所谓“火耗”是田赋征收银两以后,地方官府借口零碎银两熔铸成整块上缴需有损耗,所以以弥补为名在征收田赋时加征火耗。实际上改熔的损耗不过百分之一、二,但所收的火耗至少百分之二、三十,甚至有高到百分之五十的。雍正年间把火耗列入正税,等于是加税,而地方官府又别立名目, 另行加收。“平余”是官吏收税时加重戥子称银所得的溢额银两,乾隆时把此项收入也列为正额。至于“漕折”的浮收,数字就更大了。漕粮本来是征收实物的,嘉庆、道光年间,各省漕粮多改收货币,每石漕粮折银或钱若干,

② 《清圣祖实录》,康熙五十一年二月。

① 《清圣祖实录》,康熙五十一年二月。

而征收中的折价却往往超过粮食的市价,于是农民所缴纳的田赋无形中就大大加重了。

在封建社会下,广大农民一直承担着赋役压迫的重负,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的改革,一方面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这些改革都只是从整顿当时的赋役制度和保证财政收入的目的出发,并没有真正减轻人民的负担。在历代封建王朝,广大农民在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之下,过着贫困穷苦的奴隶般的生活,很少能有力量来改善和发展生产。“地主阶级这样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所造成的农民的极端的穷苦和落后,就是中国社会几千年在经济上和社会生活上停滞不前的基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