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外贸易政策

明王朝建立之初,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防止“倭寇”的骚扰,对于私人出海贸易,控制十分严格。由封建政府自身与海外某些国家或地区建立一种所谓“朝贡贸易”,严厉禁止一般商民私自与外国通商往来,明文规定: “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寘(置的异体字)之重法”①。为贯彻执行这一“海禁”,还规定金、银、铜、铁、缎匹、兵器等为违禁品,赴外的使臣也不得携带这些物品出国。至于私人私自下海而又携带这类违禁货物的,则要罪上加罪。

永乐初年,在国内农业和手工业生产有所发展,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私人对外贸易的要求日益强烈的情况下,封建统治者为了扩大它的活动范围和发展对外关系,曾放宽对私人海外贸易的限制,先后派出大批使节出使亚非各地。永乐三年,三宝太监郑和组织强大的海上远航队,率领兵士二万七千

① 《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七年正月。

人,分乘“宝船”六十二艘,携带大量金钱和各种货物,从刘家港(今江苏太仓东浏河镇)启碇,访问南洋群岛等地,寻求发展海上贸易的通路,经过二年零三个月的时间,才回到中国。从这开始,一直到宣德八年(公元一四三三年)的二十九年间,郑和先后七次出使“西洋”,历经南洋、印度洋、阿剌伯海岸和非洲东岸等处,访问了三十多个国家。

正德、嘉靖年间,国内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沿海各地的官僚地主、富商大贾对开放海外贸易的要求也就更加强烈起来;另一方面,由于欧洲殖民国家先后侵入南洋,使南洋各国对中国的“朝贡贸易”不能继续保持,明统治者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也日益感到有开放“海禁”的必要。特别是东南沿海一带的“倭寇”已被戚继光等所击败,消除了使明王朝采取闭关政策厉行海禁的主要因素,因而在隆庆年间(公元一五六七——一五七二年)逐渐开放“海禁”,准许私人进行海外贸易活动。“海禁”一开,“五方之贾,熙熙水国,刳艅艎,分市东西路,其捆载珍奇,故异物不足述,而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公私并赖”①,使得明代后期的对外贸易有较多的发展。

清初,为了镇压东南沿海地区汉族人民的反清斗争,实行严格的“海禁”,不许下海交易。违禁者不论官民,一律处斩,货物入官。顺治十八年

(公元一六六一年),颁布“迁海令”,强迫东南沿海各省的居民分别内迁三十至五十里,“片板不准下海”。这不仅造成了沿海人民的许多惨剧,也使得明末开放“海禁”以来发展了的海外贸易关系一度中断。

康熙二十二年(公元一六八三年),清统治者“海禁”放宽。二十四年在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处设立海关,作为通商口岸,并规定只准载重五百石以下的小船出海,对于载重较多或能远航的大船仍在严禁之列。康熙五十六年(公元一七一七年),因发现民间造船很多,并怀疑商民盗卖铁犁等情,又颁禁令限制通商的国家,除日本以外,余皆不准前往。直到雍正五年(公元一七二七年),由于国内经济恢复迫切需要发展海外贸易,才再度开放对南洋的贸易。

清初封建统治者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对于民间海外贸易厉行“海禁”政策;对于外国来华贸易,仍沿袭明代的“朝贡贸易”制度加以控制。最初与清王朝发生“朝贡”关系的,主要还是南洋和东南亚诸国,但有许多限制, 如“贡”期和随“贡”贸易的监视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对于西方殖民国家来华商船的限制就更严。只许它们停泊澳门,与澳门商人进行贸易,每年来华贸易的大小船只,不得超过二十五只。公元一六八五年才允许外商到前述口岸通商。乾隆二十二年(公元一七五七年),由于外商频年不断的掠夺和违法行为,清政府又取消了三个口岸,只许广州一地继续通商。直至鸦片战争前夕,中国对外通商口岸就只限于广州一地。

清政府放宽“海禁”,准许外商在指定口岸通商后,逐步建立了一套管

① 张绍和:《东西洋考》周起元序。

理外商来华贸易的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有“公行制度”和“商馆制度”。 “公行”制度由来已久,早在明代废除“市舶司”制度后就逐步形成了。

在明代以前,中国的对外贸易,设有专门机构,即“市舶司”来管理和经营。后来对外贸易发展了,这种由中国官吏直接与外商交易的“市舶司”制度就不适用了,于是废止这种制度,改由政府指定几个商人,设立牙行来进行进出口贸易。这种机构被称为“牙行”或“洋行”(这与鸦片战争后外国商人在中国开设的洋行是不同的)。到十八世纪初,各洋行商人为了避免彼此间的竞争,就联合组成一种行会性质的“公行”。一切进出口贸易都由公行统一经营。公行通称十三行(最多时达二十六家,最少时只四家,并非固定十三家),它在清政府对外关系上起着一种特殊的作用。这种作用大致有三个方面:(1)凡外商来广州贸易,必须经由参加公行的行商代为买卖,外商不得直接与市场交易,其市价也由行商规定;(2)外商应缴的出入口船钞货税由行商支付,行商可以从进出口货物及船只中征收税款若干;(3)官府的命令和外商的呈文,都须经过行商转递,外商是否遵从通商规定,也由行商负责检查。这实际上包括了商务和外交的双重任务。但公行并不就是政府设立的官牙,只不过是政府特许专利的所谓“商馆制度”,就是在广州十三行附近设立“商馆”(也称“夷馆”),作为外商在广州进行交易和居住的集中场所。当时规定外商来华贸易必须住在商馆,并受清政府所派官吏的管理与监督。在商馆四周还筑有围墙使与外界隔离;此外,并制订了限制外商活动的章程。如禁止外商雇用汉人役使,禁止雇人传递信息,禁止外商坐轿,禁止外国妇女进城等。这些规定说明清政府对外商的限制是很严格的, 对西方殖民主义者商人是加强防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