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后期)和宋代的土地制度及土地问题

均田制实行三百年以后,由于自身存在的矛盾和土地兼并的发展,到唐中叶终于弛坏了。均田制弛坏后,土地兼并更无任何限制。德宗时的宰相陆贽曾说:“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 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 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贫富悬绝,乃至于斯。”①可见中唐以后土地兼并情况的严重。从唐后期一直到鸦片战争前夕的封建社会里,都同时存在着国家直接控制和经营的一部分土地、大小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以及众多自耕农所占有的少量土地。这种情况和秦汉一样,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关系最基本的面貌。

关于唐(后期)和五代这一阶段的田制,在地主占田和自耕农方面没有什么特殊情况需要记述,这里只对国家屯田再作些介绍。

唐宋时屯田也称营田。前章已述,在安史之乱前唐代的屯田大部分都在边疆,唐后期的情况却不同了。后期的营田区很广泛,且主要集中在内地。在全部营田区中,有三分之二集中在内地,在边疆的只有三分之一。这是因为安史之乱后,民户减少,野多闲田,需要进行耕种;同时,后期藩镇割据, 中央为了对付这些割据势力,在内地驻有重兵,从而造成了军垦的发展。对这种情况,《资治通鉴》曾说:“前世屯田皆在边地,使戍兵佃之。唐末, 中原宿兵,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①。

五代期间也有营田。这时营田的一大特点是出现了官田向私田转化的现象。唐末五代以来,营田的弊害很大,常有营田侵占农民土地和强迫农民充当营田户的情形。这样,一方面国家的纳税户减少,而同时营田收入又常被管理的官吏侵吞。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收入,于是采取了把营田赐给佃户作为永业的措施。史载后周太祖广顺二年(公元九五二年)“敕:‘悉罢户部营田务,以其民隶州县;其田庐、牛、农器,并赐见佃者为永业,悉除租牛课。’是岁,户部增三万余户。民既得为永业,始敢葺屋植木,获利数倍。”

②这里所说的“悉除租牛课”,并不是免除租税,而是废除后梁太祖朱温实

行的“牛租”。因自实行“牛租”时起,又过了几十年;牛死租存,不得不

① 《陆宣公奏议》卷 1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

① 《资治通鉴》卷 291。

② 《资治通鉴》卷 291。

予以废除,至于田赋,农民是必须缴纳的。

公元九六○年,后周大臣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了政权,改国号宋, 史称北宋。

宋代和秦汉一样,有国家直接控制的官田和作为私人土地的所谓民田。官田中有官庄、屯田、营田等名目。民田中,不待说自然绝大部分是官僚地主占有的土地,至于自耕农所有的土地,在全国耕地中所占的比重是很小的。

北宋王朝建立之初,因久经战乱,旷土很多,曾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赵匡胤(宋太祖)即位后,曾“诏所在长吏谕民,有能广植桑枣、垦辟荒田者,止输旧租;县令佐能招徕劝课,致户口增羡、野无旷土者,议赏”① 。太宗时也曾鼓励农民垦荒,“凡州县旷土,许民请佃为永业,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三分之一。官吏劝民垦田,悉书于印纸,以俟旌赏”②。在这些措施下,自耕农是有所发展的。

宋初,国内的荒地还比较多,“⋯⋯京畿周环二十三州,幅员数千里, 地之垦者十才二三”③。至道二年(公元九五六年),太常博士、直史馆陈靖上言建议对流亡农民授以闲旷之田。具体办法是上田人给百亩(宋亩一亩合○·九五八五市亩)④ ,中田百五十亩,下田二百亩,并贷给种子耕牛, 五年后开始收租。收租只按百亩计算,十收其三⑤ 。这个建议曾经试行,但多遭大臣反对,以为费官钱多,遇到水旱,得不偿失,陈议遂罢。

在土地问题上,赵宋政权为了取得大地主的支持,实际上是采取了“不抑兼并”的政策,所以土地兼并比前代更为激烈。宋初,虽然出现了不少自耕农,但随着土地兼并的迅速发展,建国数十年后,到了明道二年(公元一

○三三年)已经是“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了⑥。宋代土地兼并的情形,在当时的户籍中是有所反映的。

宋代的户籍有主户、客户、形势户(官户)三大类。主户是纳税户,包

① 《宋史·食货志上一》。 根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 第 544、546 页表列数字推算。宋尺系以宋木尺甲、宋木尺乙、宋木尺丙、宋三司布帛尺相加平均求得。

② 《宋史·食货志上一》。 根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 第 544、546 页表列数字推算。宋尺系以宋木尺甲、宋木尺乙、宋木尺丙、宋三司布帛尺相加平均求得。

③ 《宋史·食货志上一》。 根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 第 544、546 页表列数字推算。宋尺系以宋木尺甲、宋木尺乙、宋木尺丙、宋三司布帛尺相加平均求得。

④ 《宋史·食货志上一》。 根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 第 544、546 页表列数字推算。宋尺系以宋木尺甲、宋木尺乙、宋木尺丙、宋三司布帛尺相加平均求得。

⑤ 《宋史·食货志上一》。 根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 第 544、546 页表列数字推算。宋尺系以宋木尺甲、宋木尺乙、宋木尺丙、宋三司布帛尺相加平均求得。

⑥ 《宋史·食货志上一》。 根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 第 544、546 页表列数字推算。宋尺系以宋木尺甲、宋木尺乙、宋木尺丙、宋三司布帛尺相加平均求得。

括中小地主、城市工商业者和自耕农。客户分为乡村客户和坊郭客户。前者指居住于农村,不占有土地而佃耕地主土地的农民,后者指城市和城郊不占有土地的居民。客户不占有土地,不是纳税户。至于形势户则是当时的大小官僚,这些人占有全国耕地的很大部分,并且享有优免赋税的封建特权。

在这三种人户当中,占人数极少的官僚地主(官户)约占有全国耕地的十分之七(其中包括一部分寺院的土地),大约占户口三分之二弱的中小地主、工商业者和自耕农(主户)约占有全国耕地的十分之三。不过,在这十分之三的耕地中,又大部分被中小地主占有,自耕农只占有其中一个很小的部分。至于占户口三分之一弱的客户则完全没有土地。从占有土地总的情况来看,全国耕地的百分之七十——八十五,集中在地主阶级(包括官僚地主、中小地主和封建政府)手里,广大农民是很少有或者完全没有土地的。

前面说过,北宋政府事实上允许豪强自由兼并土地,而这些人又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这样,赋役的重负自然就落在广大农民和中小地主身上。有的中小地主和比较富裕的农民,为了逃避赋役,便宁愿托庇于官僚形势户, 假称把土地卖给官绅,自己则冒充佃户,并把一部分收获献给官绅。这块土地的赋税,官府便征收不到,这就造成国家赋税的不断减少。针对着这样的局面,北宋王朝采取了清丈田亩,核定赋税的办法,来搜括隐漏的土地和税收。

两宋都曾经实行过清丈土地、均平税收的措施。清丈土地在北宋称方田,南宋称经界。

北宋仁宗时已经试行查田,但因豪强反对,又以扰民太甚,遂三试三罢。神宗熙宁五年(公元一○七二年),宋王朝在王安石的倡议下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方田均税”。

按照《宋史·食货志上二》的记载,在方田方面的措施是:

一、以东西南北各一千步见方的土地(相当于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作为一方。

二、每年九月农忙之后,官府派人丈量土地,按土地的肥瘠定为五等, 由此决定税额的高低。

三、至明年三月完成后,“揭以示民”,使居民提出对清丈和税额的意见,然后付给各户户帖庄帐,以为“地符”。

在均税方面的措施是:

一、各县均以旧有租税作为定额。

二、征税以实际数为限。过去米不及十合而收一升,绢不满十分而收一寸的浮收情形予以禁止。

三、不能种植的土地(即所谓瘠卤不毛之地)和民户能够经营获利的山林、陂塘、坟墓、荒地等都不收税。

王安石所倡行的方田均税法,如能切实实行,应当可以减少隐漏,均平税负,并增加国家的收入。但是新法对贵族、官僚显然是不利的,豪右之家

群相阻挠,到元丰(神宗年号)八年(公元一○八五年)就告废止。方田在十四年间(自公元一○七二——一○八五年)虽然只在数路实行过,但清丈并登籍的土地已达二、四八四、三四九顷,已接近了太祖开宝末年的垦田总数。

徽宗时,又实行过方田均税,后以丈量和定税中弊病很多,下诏废止, 已丈量的土地,也照旧法纳税。“自今诸司毋得起请方田。诸路已方量者, 赋税不以有无诉论,悉如旧额输纳”①。

宋室南渡以后,土地问题更加严重。南来的皇亲国戚、文臣武将都纷纷在江南掠夺土地,使土地更加集中。南宋的大地主有的田产绵亘数百里。抗金名将韩世忠曾一次受高宗赐田九百六十顷;大将张俊岁收租米六十万斛, 以每亩收租一石计,则其所有的田地当达六、七十万亩;另一武将杨沂中一次曾为故人置田数百顷,可见其所有的土地之多。此外,民间一般豪强以至寺院都广占田土。到南宋末年,大地主甚至有一年收租达百万斛的。既然兼并土地的情形如此严重,广大农民自然没有片瓦寸土了。

土地过分集中在豪强地主手里,势必会影响封建政府的赋税收入。因此,从高宗时起又推行了清丈土地的“经界法”,但因权贵的阻挠,屡行屡罢,终无结果。

宋代在管理官田上的一个很奇特的现象是公然出卖官田和在民间强购土地。

宋王朝除了把官田中的一个相当部分用作屯田、营田以外,又出卖这些官有土地来筹措收入。卖官田事神宗以前已有。到徽宗政和时,因国用艰难, 鬻卖官田更加积极。“政和元年朝廷以用度艰窘,命官鬻卖官田”②。宋室南渡后,开支庞大,军用浩繁,虽经暴敛,仍然不敷需要,于是更加大卖官田,“绍兴元年,以军兴用度不足,诏尽鬻诸路官田。五年,诏诸官田比邻田租,召人请买,佃人愿买者听,佃及三十年以上者减价十之二”①。甚至设立了官吏专管卖田事宜。

出卖官田虽能救一时之急,但却失去了官田上的租赋,“是一时得价而久远失利”② 。徽宗政和元年出售官田后,江西路即每年损失上供财赋不下二十余万斛。于是南宋末年又改变出卖官田办法,反过来出现了朝廷企图多占官田,攫取更多地租的“公田法”。理宗年间,贾似道当政,朝廷财政十分窘迫,知临安府刘良贵、浙西转运使吴势卿献买公田之策。办法是强购民间土地,再转租给农民,收取地租,“令民以私家之租,为输官之额”③ 。

① 《宋史·食货志上二》。

② 《文献通考·田赋考七》。

① 《宋史·食货志上一》。

② 《文献通考·田赋考七》。

③ 赵翼:《二十二史札记》卷 25。

景定四年(公元一二六三年)先在浙西平江、江阴、安吉、嘉兴、常州、镇江六郡买田,后又在江西强购。买价并不付给现钱,而是一半给钞(纸币), 一半给官诰(官职凭证)、度牒(僧道身份证书)。所强买的公田数量很大, 仅在浙西六郡即达三百五十余万亩之多。这些土地都出租给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

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既然占有了大量耕地,自然要把土地租佃出去, 坐享高额地租收入,在这一个历史阶段,情况当然也是如此。唐以后的租佃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这就是契约租佃关系的逐渐普遍和定租制的出现。

敦煌地区和吐鲁番出土的文券资料表明,契约租佃关系在唐代已经出现,入宋以后更加普及。在租佃契约上,一般都要写明田主、租田人和中人姓名、土地亩数以及每年应缴租额。这种书面契约具有强制力,是地主强制农民缴租的依据。在契约规定的期限内,农民不能离开佃种的土地。契约期满,如佃户不愿继续佃种这块土地,可以离开他去。契约租佃关系的普及, 虽然不能使农民摆脱地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但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比过去减轻,他们的社会地位也比以往提高。

定租制在唐代也已出现。

在我国的封建社会里,实物地租有分租制和定租制两种形式。分租制是地主规定佃户按照当年生产量的固定比例交纳地租。定租制则是地主规定佃户每年交纳固定数额的实物。分租制在实物地租中出现最早,董仲舒所说的“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①,王莽所说的:“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②, 就是分租制。有关定租制的记载,在唐代已经出现。解放后在新疆发现的“贞观十七年赵怀满■田契”中载明,租价是“壹亩与夏价小麦贰■□”③。在敦煌发现的“乙亥年索黑奴等租地契”也规定,“其地断作价值,每亩一硕二斗”④。唐宋以后,定租制逐渐增多,但并没有把分租制排挤掉。

在定租制下,按亩规定固定的地租量,丰年不增,灾年不减。佃农通过改进生产、提高劳动强度增加的产量可以全归自己所有。所以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一定的刺激作用。

但是,定租制对农民发展生产的刺激作用,有很大的局限。首先,定租制灾年不减租,遇到灾歉年成,农民仍得交纳固定数额的地租,使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遭到很大的困难。其次,假如生产有了提高,地主对亩产的增加是不会坐视不问,听任增产的成果全归农民所有的,他们必然要千方百计增加地租量,其中所常用的一个手法就是强制抽田撤佃,把土地用更高的租佃条

① 《汉书·食货志上》。

② 《汉书·食货志上》。

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北区墓葬发掘简报》。《文物》1960 年第 6 期。

④ 《敦煌资料》第 1 辑,第 326 页。

件,出租给他人。宋代以后,经常出现的“刬佃增租”、“夺佃增租”等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的。地主强迫抽回土地以后,农民为了改进生产所付出的一些劳动,如改良土壤、增肥土地等,就全部落空了。针对着地主阶级夺佃的掠夺手段,明清时候又出现了佃农争取永佃权的斗争,出现了田底权、田面权等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