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三国至南朝的赋役制度一、曹魏西晋时期赋役的某些变化

前面说过,曹魏时曾广行屯田,除以空荒土地实行屯田以外,还存在着大量地主占有的和少量自耕农占有的民田。对民田征税的办法又是怎样的呢?

曹魏时期实行了按土地征税的办法,同时又推行了户调制,这是与汉代不同的地方。

我们已知在田赋的征收上,两汉采用过十五税一、三十税一以及什税一等税率,而又以三十税一为主。这是收益税的征收办法,即根据农业收入的多少,按三十税一的比例征收。但汉代的作法并不是根据实际产量征收,而是按照农业收成的一般产量,再根据税率确定一个固定数,实际上也即确定了每亩征收的固定数。这样发展下来,就从按农业收入征税,改变到按亩征税。事实上,在东汉末年桓帝、灵帝时,已有按亩征税的情形存在,如灵帝中平二年(公元一八五年)曾经“税天下田,亩十钱”①。大概到曹魏时这种办法就更加制度化了。

户调大体上是取代算赋、口钱而实行的一种户口税。汉代原有对成年人征收的算赋和对儿童征收的口钱,是劳动人民非常沉重的负担。人民不胜赋役的压迫,常常被迫逃亡,以至国家的税收也受影响,于是东汉末年又有按资产纳税的办法。按资产征税不可能按人计算,而必须按户计算。这样,原来的算赋、口钱等人口税就向作为户税的户调转化了。

关于曹魏时的按亩征收田赋和户调制度,建安九年(公元二○四年)曹操曾下令说:“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袁氏之治也,使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衒鬻家财,不足应命;⋯⋯ 欲望百姓亲附,甲兵强盛,岂可得邪!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隐藏,而弱民兼赋也。”②曹魏时亩产量不详。当时在汉末长期战乱之后,北方的农业生产肯定比东汉降低。假如以每亩产粟一石半计算,则亩税四升还不到三十税一的税率,应该说税额是比较低的。所谓“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就是户调。调也不是自这时始,东汉已有户调出现。建武中元二年(公元五七年),明帝即位之初,曾下令“勿收今年租调”①,《三国志·魏书·赵俨传》也记载有东汉末征发绢绵户调事,足见当时户调已经出现了。可是户调制度正式作为一种税制,是在曹魏时确立的。实行户调以后,是否还同时存在算赋、

① 《后汉书·灵帝纪》。

② 《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载曹操令。

① 《后汉书·明帝纪》。

口钱,史无明文,估计人丁税可能已经取消,因为实际上户税应是作为人丁税的代替物而出现的。那么,从负担来说,户调比之算赋、口钱轻重如何呢? 有的研究者曾就此算了一笔帐,估计户调的负担当重于人丁税。根据汉制, 每一成年人一般每年要交纳一百二十钱作为算赋(加征的情形暂且不论), 儿童要纳二十三钱作为口钱。假如一家有两个成年人和两个儿童,则每年共须纳算赋、口钱二百八十六钱。曹魏的户调制规定户纳绢二匹、绵二斤,这些物品值钱多少颇不易估定,因为绢绵既有品质的不同,价格也不稳定。据

《流沙坠简》和《太平御览》中所载某些事实的推算,估计每匹绢的价钱不会低于四、五百钱。这样,两匹绢再加两斤绵,其价值绝对大于四口之家的算赋和口钱② 。不过,绢二匹、绵二斤可能并不是每户都纳此数,而是就一个地区(比如一县)算出总数,再按各家的财产进行分配,所谓绢二匹、绵二斤只是一个地区各户交纳的平均数而已。

总之,曹魏时候的按亩征税和户调制,比之汉代已经有所变化了。

在徭役方面,三国时候不仅曹魏,东吴和蜀汉的徭役同样都很沉重和混乱。这个时期,由于战祸连年,烽烟不息,徭役有需要就征发,并没有什么制度可言。例如魏明帝时“大治洛阳宫,起昭阳、太极殿,筑总章观,百姓失农时”。① 王肃上疏说:“今见作者三四万人,⋯⋯诚愿陛下发德音,下明诏,深愍役夫之疲劳,⋯⋯选其丁壮,择留万人,使一期而更之。”② 几万人修宫殿,服役一年还不能罢休,必须宫室修成后才能返回家园。《魏书》上还说,袁绍子袁谭镇青州时,招募兵丁,“放兵搜索,如猎鸟兽。”③ 只从这两个例子也就可以看出当时劳役、兵徭的沉重和无时了。

前面已述,西晋初民屯废止,土地兼并激烈。司马氏王朝为了控制土地和人民,实行了占田制。西晋政府在安排土地问题的同时,自然也必须重新制定赋役制度。

关于西晋的户调,《晋书·食货志》说:“及平吴之后,⋯⋯又制户调之式。”其内容是:“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这就是说在一个成丁男子(十六岁以上)为户主的家庭里,每年要缴纳户调绢三匹、绵三斤。没有丁男,而以妇女或次丁男(十三至十五或六十一至六十五岁)为户主的家庭,按丁男之户减半交纳。少数民族每户缴賨布一匹,边远地区可只缴一丈。不过上述数字大概仍然是各户交纳的平均数,而非各户交纳的绝对数,否则贫穷户势必无法负担。这个推测,可以从

《初学记》中看到一些端倪。《初学记》引《晋故事》说:“⋯⋯租及旧调

② 参见李剑农:《魏晋南北朝经济史稿》,第 121 页。

① 《三国志·魏书·明帝纪》。

② 《三国志·魏书·王朗传》附《王肃传》。

③ 《三国志·魏书·袁绍传》注引《九州春秋》。

绢,二(“二”字疑,或可删)户三匹、绵二斤,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①“九品”就是九级。所谓“九品相通”就是征收时将一个地区户调总额(公赋)按区内各户贫富情况相搭配,资财多的多出, 资财少的少出,不是每户平均分配。

《晋书·食货志》紧接着又叙述了占田和课田的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通典》无外字)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关于课田,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一下,即课田与占田的关系、课田的征收量以及课田和户调的关系等。

第一,关于课田和占田的关系。前面已述,丁男课田五十亩应包括在丁男占田七十亩内(西晋一亩约当今制○·七○市亩。以下所列均为晋亩), 丁女课田二十亩应包括在丁女占田三十亩内。西晋政府的这一规定,有督促农民必须耕种最低限额土地(即课田数)的含义(这个问题,在本章第一节有关土地制度中已讨论过,这里不赘)。

第二,关于课田的征收量。《晋书·食货志》只谈到少数民族的征收数量。至于一般民户的课田数量并没有说明,倒是前面提到过的《初学记》中有一些记载。其中说“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② 其中“绢三匹、绵三斤”是户调,“收租四斛”即是五十亩的课田数了。五十亩收租四斛,合每亩征收八升,征收量比曹魏时增加了一倍。有的研究者考虑到如果人民占田不足税课如何解决的问题。应当说,西晋王朝虽然作出了占田、课田的规定,而有的农民占田不到七十亩或五十亩的情况是完全可能的,但不能由此认为课田租四斛的办法也行不通。因为五十亩收租四斛大概只是西晋王朝中央政府对地方的一个总控制数,各地的具体征收办法还可能因情况而异。

第三,关于课田和户调的关系。我们知道课田数是每亩收田赋(当时称租或田租)八升,户调数一般是缴纳绢三匹、绵三斤。这里有一个问题,即一个农民家庭在缴纳户调之外,是否同时还要缴纳田赋。《晋书·食货志》只提到户调的数字,并没有谈及课田的内容,因此是不是农民只需要缴纳户调,而别无田赋的负担呢?尤其是户调的数额平均已达到绢三匹、绵三斤, 已比曹魏时重得多了。在分析这个问题时,不能忽视西晋当时的商品货币经济还不很发达。在这样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司马氏政权必然需要直接掌握大量的粮食,以供应官僚机构和军队的需要。假如封建政府只征收绢、绵,那就势必要以这些物品再去交换粮食,试想封建政府何必如此自找麻烦呢?同时,《晋书·食货志》中对少数民族交纳实物的田赋倒有所反映,“⋯⋯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既然边远的少数民族尚要缴纳粮食,那么中原

① 《初学记》卷 27,《绢》第 9 引《晋故事》。

② 《初学记》卷 27,《绢》第 9 引《晋故事》。

地区的农民又怎么能不缴呢?所以很可能户调和田赋是一个农民家庭同时必需承担的两种义务。自然,这两种负担诚然比曹魏时候重得多,这也正说明了西晋王朝对农民的加重压榨。以上的户调、田赋基本上完全是对农民的征收,至于占有大量土地的贵族、官僚则有各种优免,这些负担是征收不到他们头上的。

西晋的徭役未见到系统的制度。但从一些零星的史料里可以知道当时的兵徭劳役都十分繁重。晋武帝时,傅玄在上书里曾说:“⋯⋯加以服役为兵, 不得耕稼,当农者之半。”①这时是在全国统一以前。至平吴以后,兵役漕运诸役仍十分苛重。“至于平吴之日,天下怀静,而东南二方,六州郡兵, 将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给京城漕运,父南子北,室家分离,咸更不宁。又不习水土,运役勤瘁,并有死亡之患,势不可久。⋯⋯魏氏错役,亦应改旧。”

①这些零星的资料,已足以说明人民在西晋时候所受徭役之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