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国时期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
战国初年,见于文献的有十几个国家。大国有齐、楚、燕、韩、赵、魏、秦,即人们通常说的“战国七雄”。此外,尚有周、宋、卫、中山、鲁、滕、邹等小国。几个大国在春秋后期和战国初期,都已建立了封建制的政权。但是,这时的封建制度还不完备,奴隶主的残余势力还很强大。各国地主阶级为了巩固已经取得的封建政权,先后进行了变法的社会改革,其中也包括了对封建土地制度从法律上的进一步肯定。
在各国中,魏国变法最早,而秦国的变法则较为彻底。
秦国在变法以前比齐、楚、晋等东方各国落后。所以它们把秦视作“夷翟”。秦孝公自己也说:“诸侯卑秦,丑莫大焉。”①但进入战国以后,秦国的社会经济已不断发展。公元前四○八年实行“初租禾”,其内容大约与鲁国的“初税亩”相同,都是按照田亩的实际面积征收实物税。这说明在秦国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已经出现。秦孝公即位以后,任用商鞅两次进行变法。其主要内容有:废除井田,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废去旧贵族世袭特权;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实行重农抑商;统一度量衡等。但应该指出,在商鞅变法以前,封建土地制度已经产生,商鞅变法的废井田只是从法律上对封建土地制度的进一步肯定。《汉书·食货志上》曾引用武帝时政论家董仲舒的话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大致从此以后, 人们私有土地,相互买卖,即已有正式的法律根据了。
关东诸国比秦先进,在商鞅变法的时候,那里的封建土地制度当已正式确立。
战国时候,封建国家直接掌握的土地数量大概不少。这部分土地是在新
① 《史记·秦本纪》。
兴地主阶级代表人物向奴隶主君主夺权时接收过来的。当时国君常以国有土地赏赐臣下,动辄几万亩,几十万亩,可见国家所掌握土地的数量是很可观的。
关于战国时期国家占有土地的情况,下面以秦为例作些说明。
过去谈到秦的土地制度时,往往根据《史记·秦本纪》、《史记·秦始皇本纪》和《史记·商君列传》等记载,认为商鞅的“废井田、开阡陌”是废除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代之以封建的地主私有制。这个判断无疑是正确的。但由于史料的缺乏,我们常对秦国家占有土地的有所忽视。
一九七五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发现了一批秦代竹简和两件秦木牍,给我们提供了统一全国前后秦的有关律令、官制、土地和赋役方面的丰富资料。
从云梦秦简看,封建国家直接掌握的土地数量不少。封建国家专门设置有自成体系,自低级至高级的农官,如“牛长”、“田典”、“部佐”、“田啬夫”、“都官”等。这些官吏都是管理国家土地或农事的官吏。这一事实说明国家对直接掌握的土地管理是很周密的,土地数量也不会很少。国家掌握的土地除了由官府役使奴婢耕种以外,绝大部分还是以份地的形式授田给农民,强迫他们耕种,收取作为赋税和地租合一物的贡纳。
战国时候,各国都出现了数量不少的地主和自耕农。
战国时的地主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一种是贵族地主。他们最初是从奴隶主贵族转化来的,多半是王室的宗亲,有财有势,常占有大量的土地。其次一种是军功官僚地主。因立了战功,按“计功行赏”原则,得到大量土地。如魏将公孙痤立了军功,魏王赐给他土地一百万亩(战国一亩约当今○·三一二市亩①)。公孙痤辞谢,表示打胜仗是由于有吴起的“余教”和爨襄、巴宁两人的努力。于是魏王赏吴起后人田二十万亩,巴宁、爨襄二人田各十万亩,并又加赐公孙痤田四十万亩② 。公孙痤一次得地一百四十万亩,自然是个大地主了。另一种是一般地主。这些人本身不是贵族,也未立功,而是通过购买得到土地。土地买卖在春秋战国之际即已出现。春秋末,中牟之人已有卖住宅、田圃的,到战国时土地买卖更加普遍。据说,赵将赵括曾以国君所赐金帛“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③。战国时候,也有一些商人、高利贷者通过买卖的途径取得土地,成了地主。除了以上几种类型的地主以外,各国的国君都占有大量肥沃的土地,是最大的地主。这些不同身份的地主,占有了各国大量的土地。
春秋战国之际也已出现了自耕农。有的自耕农是因垦荒而取得一点土地,有的因立了小军功得到少量土地,也有的是因旧贵族没落后成了自耕
① 参见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59 页注。
② 参见《战国策·魏策一》。
③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农。春秋时代,有一些贵族因故逃到他国,成了自耕自食的农民。如晋国的范氏、中行氏出奔到齐,子孙也就耕于齐。此外,地广人稀的国家也曾授田给农民,责其耕种,提供食粮。久而久之,农民对所授土地的支配权越来越大,渐渐演变成了私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总的来说,自耕农所占的土地面积在各国中的比重是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