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制度

我们分析奴隶社会的经济,要从土地问题谈起。 中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是历史上著名的井田制。

井田制作为一项土地制度,首见于《孟子》。《孟子·滕文公》里说: “(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孟子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按照孟轲的意思, 所谓井田制是一方里九百亩土地作为一井;一井分成九块,每块各一百亩, 当中一块作为公田,其余八块作为私田,分给大家;八家同种当中的一块公田,耕完公田,才能耕私田。这就是井田制的内容。自从《孟子》提出井田制以后,封建社会的士大夫议论很多,不断地对孟轲的说法加以补充和引伸,越说越完整,越说越齐备,于是井田制也就成了他们笔下古代理想的土地制度了。

那么,中国奴隶社会的井田制,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土地制度呢?对此, 当前历史学家约有三种不同的意见,即:(1)封建领主经济制度下给农民的份地制度;(2)村社的土地制度;(3)榨取奴隶劳动和分封赏赐的土地制度。应当肯定井田制是存在于奴隶社会而非封建社会,不可能是属于封建范畴的土地制度;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也不象村社制下的经济生活;而第三种说法则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奴隶社会条件下的现实生活。

在原始社会中土地是公有的。进入私有制的奴隶社会以后,土地演变为以王为代表的整个奴隶主阶级所有。夏代的历史资料比较缺乏,但商、周时候的材料已很丰富,使我们可以确知当时是存在过井田制的。

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田字写作田、■、囲、■等形状。从字形来看, 很象是阡陌、沟洫把土地分成了整齐的方块,其中有四、六、八或九块不等。

① 《左传》昭公七年。

文字是客观事物的反映,这种象形字反映出当时的土地正是由这些井字形规整的方块田所组成的。每块田大概都代表了一定的土地面积。同时,方块田之间的阡陌、沟洫说明商代的耕地里,已经有了原始的灌溉系统。这些方块田,由商王在奴隶主之间,按照亲疏尊卑的等级,连同土地上的奴隶赐给臣下。得到井田封地的奴隶主,对土地可以世袭享用,但不能私自转让或买卖。他们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商王的。

在西周,全国的土地仍然属于最高的奴隶主头子——周王所有,即《诗经》所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① 。周代承袭了商代的井田制,并更有所发展,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灌溉和道路系统,每块土地也已规定了准确的面积。周代把一个男奴隶所能耕种的百亩土地(约合今三一点二亩② )称为一田。西周的铜器铭文里有关于周王赐臣下“一田”、“十四”、“卅田”、“五十田”的记载,说明“田”必定代表了一个固定的面积。周代井田制的规划各地不尽相同。有的地区以九夫为井,方一里; 方十里为“成”,即一百井;方百里为“同”,即一万井。也有的地区是十夫为井,以十进位,“十夫”、“百夫”、“千夫”等构成井田制的体系。无论那一种井田规划,在田与田之间都修筑有灌溉的渠道和相应的道路。灌溉系统称作遂、沟、洫、浍、川;道路系统称作径、畛、涂、道、路。

在我国商、周奴隶社会,采取这种井田制的原因是什么呢?在当时,井田制大致有两个作用:第一,作为计算俸禄的标准。有了这种方方正正、代表一定亩积的井田,商王和周王就可以在给下级分封土地时,有一个计算俸禄的单位,如“一田”、“五田”、“五里”等。国王可以按照这样的单位, 把土地连同上面的奴隶,作为俸禄赏给臣下,由他们世袭享用。第二,作为加强残酷剥削奴隶的一种方式。奴隶们处在牛马不如的悲惨境地,对生产自然是毫无兴趣的,经常消极怠工。因此,奴隶主就用强制手段,迫使一定数量的奴隶耕种一定数量的方块田。在西周,有的地方规定一夫耕一“田”。奴隶主就用这种办法来加强对奴隶的监督和压榨,迫使奴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财富。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到,《孟子》书中虽然很早地提出了井田制,但是孟轲所说并不符合历史实际。商、周时候井田制中的土地并不是给予奴隶,而是给予奴隶主的。并没有什么八家共井,各私百亩,同养公田的问题。井田制只是一种作为分封赏赐和加强压榨奴隶劳动的土地制度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