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辽金元赋役的演变

有关辽的赋役记载很少。《辽史·食货志》里有这样一段话:“在屯者力耕公田,不输税赋,此公田制也。余民应募,或治闲田,或治私田,则计亩出粟以赋公上。统和十五年,募民耕滦河旷地,十年始租,此在官闲田制也。又诏山前后未纳税户,并于密云、燕乐两县,占田置业入税,此私田制也。”

根据这段话,我们可以把农民向国家缴纳租税的情况分为三种:第一, 耕种屯田的农民“不输税赋”,但收获物他们肯定不可能独享,必然还要以其中的一定部分上缴国家。第二,耕种私田的百姓要缴田赋,即“计亩出粟”。第三,耕种“闲田”的农民也要“计亩出粟”,不过闲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所以这里的缴纳也具有地租和税收的双重性质。至于“计亩出粟”的具体办法,统和十八年(公元一○○○年)诏说:“北地节候颇晚,宜从后唐旧制, 大小麦豌豆,六月十日起征,至九月纳足;正税、匹帛钱、鞋、地、榷曲钱

① 《文献通考·职役考一》。

① 《文献通考·职役考二》。

等,六月二十日起征,十月纳足。”②可见也如宋制,分夏、秋两季缴纳。此外,还有附加税如农器钱、义仓粟等。

对于徭役,《辽史·食货志》中说:“统和中,耶律昭言,西北之众, 每岁农时,一夫侦候,一夫治公田,二夫给乣官之役。”其具体办法不详。还有史料谈到“民所甚患者,驿运、马牛、旗鼓、乡正、厅隶、仓司之役, 至破产不能给”。①可见当时人民的徭役负担是很沉重的。

关于金国的田赋,女真人和汉人交纳的办法不同。

女真人缴纳的田赋称“牛具税”。“牛头税即牛具税,猛安谋克部女直户所输之税也。其制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 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官民占田无过四十具。⋯⋯(天会)四年诏内地诸路, 每牛一具赋税五斗,为定制。”②前面说过,拥有耒牛一具(三头)、民二十五口的女真人大家族可以受田四顷四亩有奇。耒牛和人口多的可以多受田,但最多不能超过四十具。缴纳牛具税的规定是,凡耒牛一具要缴粟一石, 天会四年(公元一一二六年)改为五斗,并说以五斗为“定制”。但后来到大定二十一年(公元一一八一年)又减为三斗③。牛具税是受田的女真人必须向国家承担的义务。上列缴纳数字是比汉人的负担轻得多的。

汉人缴纳田制的规定和宋代大致相同。《金史·食货志二》载:“金制, 官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传。大率分田之等为九而差次之,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又纳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税六月止八月,秋税十月止十二月,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纾其期一月。”这段话即指对汉人征收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诸如按亩征税,分夏秋两季缴纳等,都是和宋田赋相同之处。但是也有不同的地方。首先,宋代秋税征粟米,夏税则计钱折为绢帛征收,金则夏秋都征粟米;其次,金的田赋较宋为轻,约为每亩五升三合;再次,宋代田赋曾借支移之名增征脚费,而金代与此相反,送粮道路远的反而可以减轻税额,“凡输送粟麦,三百里外石减五升,以上每三百里递减五升”①。从这几点办法看来,似乎比宋代合理一些。

可以看出,金的田赋制度对汉人和对女真人完全不同。从负担上看,汉人的负担要比女真人重得多。女真人耒牛一具可以受田四百零四亩,而仅须输田赋三斗、五斗,最多也不超过一石;汉人则每亩输夏秋税五升三合,以此计算,汉人每四百零四亩田须纳税廿一石四斗多,比金人重三、四十倍至六、七十倍。

需要指出,汉人缴纳的田赋定为每亩五升三合,从绝对数上来看似乎不

② 《宣府镇志》卷 14。转引自陈述:《契丹社会经济史稿》,第 76 页。

① 《宣府镇志》卷 14。转引自陈述:《契丹社会经济史稿》,第 76 页。

② 《金史·食货志二》。

③ 《金史·食货志二》。

① 《金史·食货志二》。

重,但有关列传上的记载却比这个数字重得多。《金史·刘从益传》上说: 刘“为叶县令,⋯⋯叶自兵兴,户减三分之一,田不毛者,万七千亩有奇, 其岁入七万石如故,从益请于大司农为减一万,民甚赖之”。每亩所征几达六斗,远比五升三合为高。此外,征收田赋虽说在规定上“分田之等为九而差次之”,但实际上并不分上下田,都按上田征收②。同时,浮收、强征时有发生,所以实际上汉人缴纳的田赋恐怕是大大高于亩税五升三合的。

金代也有劳役和职役,都采取雇役的形式。在劳役方面,服役的人都由未服役者出物力钱给之,或者酌免租税,而出钱的就可以免役。后来办法逐渐松弛,服役者渐渐拿不到雇钱,于是改为都按服役人的雇值免其租税。这样的办法和唐代服役超过期限可以免调或租调并免的规定差不多。在职役方面,金代也有类似宋的乡村基层组织,设有坊正、里正、主首、壮丁等职务。这些职务都系出钱雇募。

元代的田赋另有其特点。

关于元的田赋,《元史·食货志一》说:“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调也;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这段话虽然并不确切(下面还将述及),但至少说明了南北田赋制度的差异。

中原田赋的征收大概始于耶律楚材辅政以后。过去,蒙古人根本没有赋税之制。蒙古军队以羊肉为食粮,以马乳止渴,牲畜尽则取给于狩猎。数万军队之众,可以无需粮饷,国家也根本没有什么租税收入。元太宗时候,以为汉人无用途可派,打算尽杀之,辟耕地为牧场。耶律楚材反对这种办法, 他认为不如保留汉人和农业生产以进行剥削。在耶律楚材的建议下,设立了十路①课税所,每年可得银五十万两、绢八十匹、粟四十万石。这时的税制如何,不可确考,不过可以肯定元代的赋税制度是从这时开始的。大致到元世祖时候,税制已经健全起来。据《元史·食货志一》记载,世祖至元十七年(公元一二八○年)重定赋税制度,规定:“全科户”丁税每丁纳粟三石, 驱丁每丁纳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纳粟一石,不纳地税;“新交参户”(尚未列入正式户等的新收户)所纳丁税,第一年五斗,第二年一石,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升入正式等户,缴纳丁税与全科户同,也不纳地税;“协济户”

(贫弱老稚不能与普通税户同样负担租税者)丁税每丁纳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近仓输粟,远仓折钞;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此外,缴纳时每石还要带征“鼠耗”(以老鼠损耗粮食为名的附加)、“分例”(手续费) 四升。上面的丁税和地税在元代统称为税粮,可以看到这种征收办法与唐初的租庸调根本不同,说它仿唐的租庸调是不确切的。

② 参见陈登原:《中国田赋史》,第 147—148 页。

① 十路的名称是:燕京、益都济南、河南、平阳太原、真定、东平、太谷彰益、西京、京兆、北京。

元代行于江南的田赋制度基本上沿用了宋代的旧制(也不是唐的两税),征夏秋两税,夏税征木棉、布、绢、丝绵等物,秋税则征粟米。夏税应缴纳诸种物品的数量,应根据所纳秋税的多少确定。如纳秋税一石可分别征夏税钱钞三贯、二贯、一贯不等,再以钱折为木棉、布、丝绵等实物缴纳。湖广地区曾废除夏税,改行门摊(以户为单位征收的货币税),以后又重行夏税,但秋税征粮一石要合夏税钱三、四贯以上,税额较江浙等地为重。秋税每亩征粟米多少,元史中没有明确记载。可能同于中原的地税,亩收三升。但在实际上,由于富户和官吏互相勾结,常常是小户多纳,大户少纳。例如平江豪右仅缴其税额的十分之二、三,而一般小户则额外每石加五、六斗, 所以实际上小户的负担是远远超过大户的。

元代人民还有一项很沉重的财政负担,即科差。科差也叫“差科”或“差税”,是徭役向赋税转化的一种形式。

科差在宋代,大都原为役钱的转化。在元代,科差最初也可能包含有代役钱的性质(如包银当中),但是后来逐渐发展成了纯粹的赋税。

科差制度在中原和江南也不相同。行于中原的科差共有三种,即丝科、包银和俸钞,都是以户为课税对象。

丝科的征收始于太宗八年(公元一二三六年),规定二户共出丝一斤交给国家(归官),另外五户共出丝一斤交给本领主(归本位)。世祖中统元年(一二六○年)设立了十路宣抚司,定户籍科差条例,丝科的征收乃因户别而有所不同。

包银也开始于太宗时候。最初只是行之于真定一路的临时措施,后又推行于北方各路。开始每户征银六两,至宪宗五年(公元一二五五年)改征四两,其中二两征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及中统元年定科差条例,包银的征收也因户别而不相同。

此外还有俸钞,开征比丝科和包银晚。元初官吏都无俸禄,只有职田, 世祖时始制定内外诸官秩禄。这一笔新的财政支出,就又在人民头上找取来源。这就是俸钞产生的缘由。至元四年(公元一二六七年)“敕诸路官吏俸, 全包银民户,每四两当增纳一两以给之”①。即在包银上每四两增征一两, 新加的一两也得以钞折纳。俸钞实际上只是包银的加征,所以也往往把它列入包银项目之内。

行于江南的科差有户钞和包银两种。户钞相当于中原的丝科,采取每户缴钱钞的办法。包银则是每户征银二两。

科差之外还有徭役。徭役中最沉重的就是官私货物的运输。官物的运输虽然有车户、船户等特种人户负责,但一般民户也不能免。官物的运输虽有脚费,但不敷需要,人民往往大量赔累,生产上还要遭到重大损失。除了官物以外,官吏的私人财物也要民户搬运,这些徭役都形成人民的沉重负担。

① 《元史·世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