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宋代的两税和徭役
自唐代行两税法以后,历五代、宋、元、明(行一条鞭法前)田赋都在夏秋两季交纳,仍称为两税。但从内容上考察,不但明的两税不同于唐,即宋的两税也和唐的两税不同。
① 《旧唐书·食货志》。
② 《陆宣公奏议》卷 1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
③ 《陆宣公奏议》卷 1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
④ 同上书,《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二》。
宋的两税和唐的两税相比较,约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建中年间所定的两税,系以民户的资产总和为征收对象,分等定税,可以说是以资产税和田赋为主的一种税收。原规定除田亩税部分外其它征钱,后又折为绢帛交纳。宋的两税以土地为征收对象,不复与资产发生关系。同时规定夏税征钱,秋税征粟米,仍分两季交纳。
《续文献通考》卷二对宋两税的征收办法载有:“国初⋯⋯均定税数, 只作中下二等。中田一亩,夏税钱四文四分,秋米八升;下田一亩,钱三文三分,米七升四合。取于民者,不过如此。”类似上述宋代两税的征收办法, 并非始于宋,五代时已有。《宋会要辑稿》曾记载南唐时的两税说:“⋯⋯ 陶雅将歙县、绩溪、休宁、祁门、黟县田园分作三等,增起税额,上等每亩至税钱二百文,苗米二斗二升。”① 这里说的“苗米”,即指秋季征收的粟米。不过,宋代虽然规定夏税征钱,秋税征粮,而实际上则和唐一样,夏税所征的钱也折为绢帛交纳,所以宋时夏税也称为“税绢”。
第二,建中时制定的商税,庸调都已并入两税以内,不再有按人丁或户口征收的户调和代替徭役的庸。以后虽然不久又恢复了徭役的征发,但别无户调,而宋代则除了两税以外,复有属于人口税性质的“身丁钱米”,征钱或粮。身丁钱米只征男丁,且仅行于南方地区。除此以外,宋代也还存在着法定的徭役。
第三,两税法按民户资产的多少,分别订有户等,据以分等征税。宋代也按资产(包括各种动产和不动产)定户。不过,这种定户与征收两税并无关系,而是作为征发徭役轻重的根据。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到,宋的两税实际上是田赋,和唐基本上属于资产税和田赋性质的两税已截然不同,仅只保留了唐代夏秋两季征税的形式,内容已完全不同了。
宋代,附加于田亩上的杂税很多,如农器税、牛革筋角税、义仓税、进际税、蚕盐钱、曲引钱、纳醋息钱、头子钱等。上列税目多半始自晚唐五代, 有的在宋初废止,也有终宋之世不废的。这些杂税自然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除了上项杂税以外,宋代的田赋还由于征收物品的改折、完粮地点的挪远以及和买的成为田赋附加,而使赋额不断增高,人民的负担不断加重。
宋的田赋,原规定夏税征钱(后改征绢帛已如上述),秋税征粮,后因政府的需要,随时折征它物,称为“折变”。原来田赋“其入有常物,而一时所输则变而取之,使其直轻重相当,谓之‘折变’”①。在折变过程中, 物价随官府核定,人民遭受到重大损失。据包拯调查,陈州把夏税麦每斗折成一百文,并附加脚钱二十文,头子仓耗钱二十文,总计一百四十文,而当时麦价每斗仅五十文。这一折变,就使农民的负担增加了近两倍。农民所受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九》。
① 《宋史·食货志上二》。
的损失于此可见。北宋时候,官府任意折变的情形已很普遍,但还非出于封建朝廷的诏令。到了南宋,更正式以折变作为榨取人民、增加收入的手段, 于是为害人民益甚。
宋代原规定完缴税粮的地点只在本县,后来官府常令农民把应交税粮移送到其它州县。《宋史·食货志上二》说:“其输有常处,而以有余补不足, 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政府这样作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节省运费或应付边郡军需需要。实际上官府所省运费无几,而人民却大受骚扰。缴税户为了节省运费避免运输困难,常以现钱到指定缴粮地购粮缴纳,而百姓所携带的钱又要缴税(商场税),受到重重勒索。以后官府更有假借支移, 向人民附征“支移脚钱”的。到南宋绍兴年间,有的地方索性把“支移脚钱” 作为正式税额征收,每石加征三斗七升充脚费,称“三七耗”。
另外,和买渐渐成了田赋附加。和买出现于唐,宋代盛行。原来只是官府对民间的贷款,到期以绢偿还,也叫预买,并非税收性质。后来给钱少而输绢多,实际已是重利盘剥,剥削甚于商人。最后更令民输绢而不给钱,南宋时索性令和买绢折钱缴纳,完全成了田赋上的附加。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所以宋代的田赋(两税)负担是很沉重的。宋代的徭役称为“职役”,与过去各代的徭役有很大不同。
秦汉以来的徭役一般是指力役或兵役,尤其是力役。宋的职役既非力役,也非兵役,而是充当官差或供应财物,其内容包括以下四种:(1)衙前:负责押送和供应官物;(2)里正、户长、乡手等:负责督课赋税;(3) 耆长、弓手、壮丁:负责追捕盗贼;(4)承符、人力、手力、散从等:供官府使唤。这些徭役,官僚、僧道均可免役,负担都落在人民身上。从这四类职役的内容来看,有的在前代属于乡官、吏胥性质,本身都有禄秩;有的在前代亦可纳资代替,不一定服役。宋的职役则不但废时失业,无任何俸禄, 且负担奇重。应役的“⋯⋯虽足迹不离里闾之间,奉行不过文书之事,而期会追呼,笞捶比较,其困踣无聊之状,则与以身任军旅土木之徭役者无以异。而至于破家荡产不能自保,则徭役之祸反不至此也”①。在这四类职役里面, 地位以衙前、里正为最高,负担也最重。如衙前押送和供应官物,若有失误, 就需要赔偿,供应不足,也要负责;里正督课赋税,如数量不足,时间脱期, 也都脱不了干系。按宋代规定,供役轻重,系根据人丁数目和资产总和确定, 因此百姓甚至有被迫用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以免上等,或非分求死以就单丁等方法来规避重役的。职役对人民压迫之重,由此就可以想见了。
由于赋役的弊端很大,王安石变法时也对役法进行了改革。熙宁四年(公元一○七一年)实行了免役法,令人民出钱雇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1) 凡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称免役钱,出钱后可以免役。过去向不服役的官吏、僧道和城市工商业者也要出钱,称助役钱。(2)免役钱和助役钱都根
① 《文献通考·职役考二》。
据各地雇役费用的多少,按户等摊派。(3)酒税和河渡的税收,也作为雇役的经费。(4)在雇役费用之外,再加收二成,准备水旱年份使用,叫宽剩钱。实际上州县往往多收,且移作别用。王安石所行的免役法虽然也不无弊病,但总的说对人民好处很大。百姓出钱代役,可以不致妨碍生产;过去一切无服役义务的官吏、僧道同样需出钱助役,也比较公平。正因为如此, 所以新法遭到了官僚地主的强烈反对。
实行免役法后,人民虽然需要出免役钱,但后来徭役却常仍不能免。马端临在《文献通考》里对此曾说:“假免役之名以取之,而复作他名以役之。”
①到了南宋,雇役终于又变为无偿的差役了。
南宋孝宗乾道年间(公元一一六五——一一七三年),又有义役法的产生。义役是由役户出田帮助应役人的办法。首倡于处州松阳县,以后逐步推广。其具体办法是当地应役户出田或出资买田若干作为助役田,推定一人为役首,负责收取田租、排定役次,以所收田租为轮役人的费用。义役原是民间自行平均差役负担的办法。立意虽好,但经官府推行后,豪强把持,也有大户负担轻,小户负担重的弊病。
总的说来,宋代的役法是自差役进为雇役,雇役又返为差役,差役又发展为义役。马端临比较各种役法说:“以事体之便民者观之,雇便于差,义便于雇,至于义而复有弊,则末如之何也。”①事实上,在封建社会地主豪强横行乡里、鱼肉人民的情况下,欲求役法公平无弊自然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