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官府手工业的衰落和民间手工业的发展

明清时期,官营手工业某些产品的产量虽有增长,但从整体来看,这时的官营手工业则是处于衰落状态。衰落的原因首先是由于官府手工业的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明代的官府手工业,就其统属而言:一是属于工部的,专对中央衙门服务;二是属于皇宫内的内官监,基本上是为皇帝和皇室的豪华生活服务;三是属于户部的,以制盐业为主。前两个系统中的劳动者,是具有各种专业技术的工匠;后一个系统的劳动者,称为灶户或灶丁。

明代的工匠,按其不同的服役办法,分为轮班工匠与住坐工匠两类。明代的匠户,是有别于普通民户的一种劳役式的手工业户。凡籍隶京师的工匠,皆为住坐匠,每月必输二十日;籍隶各行省的工匠,每两年或三年赴京师轮作三月,更番交代,谓之轮班匠。两类工匠的隶属机关各异。住坐匠隶属于内府内官监,由匠官管理;轮班匠隶于工部,由工部量地之远近以定班次,置勘合给付之,如期各赍勘合至部,听候分配工作,并豁免其它徭役。明代中叶以后,工匠制度发生了变化。这种改变,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工

匠们不断斗争的结果。这些工匠与普通民户不同,他们世代承袭,不能脱籍, 而且不许分户而居。每次服役,常常弄得“奔走道路,盘费罄竭”,不堪其苦。因此,从明宣宗开始,匠户逃亡逐渐增多。据记载,明宣宗宣德元年(公元一四二六年),工匠逃亡达五千余人;英宗正统二年(公元一四三七年), 规定三千七百余人赴工,但过期不至者有二千七百余人。正统三年时,各地捕捉的逃匠有四千二百五十五人。到代宗景泰元年(公元一四五○年)时, 逃匠总数竟达三万四千八百余人。匠户逃亡的趋势已成了封建政府无法遏制的潮流。清初顺治(公元一六四四——一六六一年)时,工部追述明代工匠以银代役的过程时说:“遇有大工,直隶各省征诸匠役解赴京师,每年春秋

① 黄启臣:《明代钢铁生产的发展》。《学术论坛》1979 年第 2 期。

更换,后匠役屡解屡逃,因而折工价解部。”①这里明白指出,封建政府其时所以准许工匠“折工价解部”是由于工匠们的反抗逃亡。

明代工匠以银代役,始于宪宗成化末年行于班匠。成化二十一年(公元一四八五年),发布了班匠以银代役的法令。这一年,工部奏准:“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赍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不愿者,仍旧当班。”①根据这一法令, 凡愿出银者可以出银代役,不愿者仍旧当班。这是双轨并行的办法。因当时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不能作出统一的规定。这个办法行使的时间相当久,直到世宗嘉靖四年(公元一五二五年),工部还题准“见在工匠无力者,亦止令上班,不许一概追价类解”。八年后还令“南直隶等处远者纳价, 北直隶等处近者当班,各从民便”② 。可见全国一律征银的条件,此时尚未成熟。

明代正德以后,欧洲殖民者东来,中国优良的手工业品不断地运往欧洲市场。欧洲殖民者为了支付与中国贸易的差额,运进了大量的白银,这就使正德以后的银币使用较前普遍。到了嘉靖四十一年,全国班匠普遍征银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政府就废止了双轨办法,一律以银代役。该年工部题准: “行各司府:自本年春季为始,将该年班匠通行征价类解,不许私自赴部投当。仍备将各司府人匠总数查出,某州县额设若干名,以旧规四年一班,每班征银一两八钱,分为四年,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③

嘉靖以后,占全国工匠百分之八十(约二十几万人)的班匠,已经基本上得到了工作的自由;住坐工匠直到明末,虽仍被束缚在封建剥削之下,但其人数日益缩小。住坐工匠数目的缩小,相对地表现出独立手工业者的增加。

由于工匠实行以银代役,原来对封建政府提供劳役的意义就完全消失了。所以清王朝建立以后,于顺治二年就下令废除匠籍。《清文献通考》记述其事说:“前明之例,民以籍分,故有官籍、民籍、军籍,医、匠、驿、灶籍,皆世其业,以应差役。至是(顺治二年)除之。其后民籍之外,惟灶丁为世业。”①这是废除工匠制度的明文规定。康熙三十六年(公元一六九七年)以后,各省的班匠价银,陆续并入了地丁银。班匠制度废除后,官营手工业缺乏必要的技术工匠和一般工匠,致使官营手工业逐渐趋于衰落。

灶户的情况也有变化。根据《明史·食货志四》和《续文献通考·征榷考》的记载,明初时,封建政府垄断了盐业生产。制盐业的全部生产资料,

① 《清文献通考·职役考一》。

① 《明会典》卷 189,《工匠》2。

② 《明会典》卷 189,《工匠》2。

③ 《明会典》卷 189,《工匠》2。

① 《清文献通考·职役者一》。

均由封建国家垄断。不仅盐场属于封建国家所有,即使灶户所用煎煮盐粒的其它生产资料如铁锅等物,也由封建政府供给。封建国家对于灶户“给草场以供樵采,堪耕者许开垦,仍免其杂役”②。对于灶户所产之盐,规定要上缴给政府一定的数额,称之为正课。封建政府对于灶户所缴纳的正课盐“每引四百斤,官给灶户工本米一石。置仓于场,岁拨附近州县仓储及兑军余米以待给,后改给钱钞,以米价为准”③。灶户缴纳正课以外的余盐也要上缴。英宗正统二年(公元一四三七年)曾命令“凡灶户赴送余盐,每二百斤为一引,给米一石”④。而各盐场多刻削灶户,致使“灶户贫困”。正统时,灶户多有逃亡,松江所负盐课甚至达六十余万。明孝宗以后,封建统治者除对灶户征收“正课”外,允许余盐直接卖给商人,灶户获得了一定的独立地位。入清以后,随着灶户“丁银摊入于地征收”和“课归地丁”,听民自运后, 灶户的独立地位得到了加强。

在官营手工业逐渐衰落的同时,民间手工业却获得了进一步发展。从纺织、矿冶等行业的变化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发展情况。

民间棉纺织业的发达是这一时期民间手工业发展的重要表现。前面已述,我国内地的植棉、纺织业在元代已经兴起。明代之后,棉花种植在南方地区迅速发展,许多原种水稻的地区都改种棉花,出现了许多以植棉为主的经济区域。棉花种植的发展,使得民间的纺织原料大为增多,从而棉纺织手工业在南方许多地区得以迅速发展,形成了苏州、松江等著名的棉纺织中心。与民间棉纺织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南方一些地区用棉布缝制成暑袜的手工业也随之兴起。万历以后,仅松江地区的暑袜店就发展到百余家。

除棉纺织业以外,民间的矿冶业也有发展。民间矿冶业产量的增长是这种发展的重要标志。根据《明实录》记载的永乐元年至宣德九年(公元一四

○三—一四三四年)三十一年间民间冶铁者向封建政府所缴纳的税课数量推算,永乐元年民间冶铁业的产量是一、一九七、○九○斤,宣德九年上升为八、三二九、○○五斤。在三十一年的时间里,民营冶铁业的产量增长了六倍,平均每五年左右增长一倍。入清以后,民营矿冶业继续发展。例如云南地区,民间冶炼铜的产量有很大增长。雍正初年时,每年出铜八、九十万斤, 不数年,增加到二、三百万斤。乾隆初,最多时年产达到一千二、三百万斤。当时云南的铜矿有汤丹、碌碌和宁台、金钗等大小十二处,“大厂矿丁六七万,次亦万余。近则土民远及黔粤,仰食矿利者,奔走相属”①。

民间手工业的发展,还表现在民间手工业中的雇佣劳动关系有了进一步发展。明末,苏杭一带民间丝织中已有不少具有专门技术的人,站在一定的

② 《明史·食货志四》。

③ 《续文献通考·征榷考三》。

④ 《续文献通考·征榷考三》。

① 《清史稿·食货志五》。

地方等待雇用。如在苏州,“城东之民多习机(织)业,机户名隶官籍。佣工之人,计日受值,各有常主。其无常主者,黎明立桥以待唤,缎工立花桥, 纱工立广寺桥。又有以车纺丝者曰车匠,立濂溪坊,什百为群,粥后始散。”

清代前期民间手工业中的雇佣劳动,较之明代后期有了普遍的增长。劳动者,大都来源于农村,而且数量很大。例如苏州的踹布业中,明代万历年间“染坊罢而染工散者数千人”③。到清代雍正时,雇佣劳动者就增至二万余人。百余年间增加了两三倍。

一般说来,清代前期民间手工业中的雇佣劳动者,在某些生产较为发达和先进的行业中,如在丝织业和造纸业中,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通过买与卖来体现的。在生产较为落后的行业中,雇佣劳动者在受雇期间,不仅全部劳动成果全归雇主,而且在人身上也很少自由。

在丝织、造纸等行业中,有许多劳动者是依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例如在苏州民间丝织业中的情况是:“机户出(资)经营,机匠计工受值”④。在这些行业中,劳动者的工资是“按件而计”的;而且按照工匠技术的高低和工作的繁简,规定各个工种的不同工价。如苏州丝织业中的工匠“计工受值”,亦即“视货物之高下,人工之巧拙为增减”。在造纸业中, 以刷蜡纸工为例,每日刷纸四刀为一工,如果一天多刷四刀,另加伙食工银五分①。由此可见,在这些行业的作坊中,劳动者所得的工资,已经是根据劳动的熟练程度来规定了。

在这些行业中,劳动者也比过去有较多的自由。例如苏州丝织业作坊中的劳动者,“倡众歇作”,要求增加工价,可以“另投别户”,追寻较好的待遇②。在造纸业中,劳动者如认为这一作坊的工资低于另一作坊,可以辞雇不干。如乾隆四十八年(公元一七八三年)江西的造纸作坊中,作坊主与工匠曾经议定,雇工“每日议给工钱二十五文”;当雇工得知各篷(作坊) 破竹每工均系钱三十文时,当即辞工不做③。

除上述情况外,尚有另一种情况存在。即使在丝织业等生产比较发达的行业中,有一部分劳动者还没有完全与土地脱离联系,甚至仍然受着封建性的人身压迫。如苏州丝织业中的工匠,有的尚生活在乡下④。这说明当时有一部分手工业劳动者,仍未完全与农业分离。封建性人身束缚的事实,也能

② 沈德潜等:乾隆重修《元和县志》卷 10,第 7 页。

③ 《明神宗实录》,万历二十九年七月。

④ 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 6 页。

① 参见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 68 页。

② 同上书,第 13 页。

③ 《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 1 卷,三联书店 1957 年版,第 397 页。

④ 同上书,第 209—210 页。

见到。如苏州造纸业中,工匠受雇时,仍然受着封建“保荐”制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