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战国秦汉的赋役制度

在封建社会里,统治阶级为了满足以皇帝为首的地主阶级的淫侈需要以及官僚机构和军队的庞大开支,所以各代都有赋役的征发。赋即赋税或税课,役则是徭役。在我国春秋时,赋指直接向臣属征发的军用品和军役,这时赋和役是合一的,除了赋以外,别无徭役。春秋中期以后,土地私有制产生,各国渐渐转向土地征赋,徭役则另行征发,赋和役开始明显区分。

赋税包括的种类很多,主要有田赋、户税、人口税、工商杂税等。工商杂税是一个总的类别。各代有关这方面所征的税很多,也很复杂。一般说, 凡是手工业品的生产以及手工业品和农产品的商业经营都要征税。在以上几种税收中对一般人民压迫最甚的首先是田赋和户税、人口税。

春秋后期,随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产生,田赋也开始出现。这是以农业收入为税源的一种税赋。公元前五九四年鲁国的“初税亩”和公元前四○八年秦国的“初租禾”就是这一性质的征收。在古代,农业是最主要的物质生产部门,所以不仅在封建社会初期,甚至一直到鸦片战争前夕,田赋始终是封建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从而它也就成了广大农民的沉重负担。

这里我们笼统地把征自农业的税称为田赋,但实际上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属于这种性质的税收并不是一直称为田赋的。汉代董仲舒说秦的“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① ,所说的“田租”不是别的,而正是田赋。大致从战国秦汉以至于魏晋南北朝隋唐(前期),田赋都称田租或租。不过,在实行均田制的北朝隋唐(前期)的情况下,国家征自农业收入的征敛,并不完全是税收的性质,其中尚包含了地租的因素,到宋代有“民田之赋”的名目,于是从宋以后征自农业的收入渐用田赋的名称。

有人从征税对象着眼,把田赋简单地称为土地税。这种说法大体近似, 但不精确。诚然,在封建社会的大多数朝代,田赋都是对土地征收,按亩征税的。如魏、晋、宋、元、明、清都是如此。但情况并不尽然。例如,东晋末曾把田赋从按亩征税,改为按人交税。北朝、隋、唐(前期)的办法就更突出了。在这些朝代都是男子或女子固定受田若干亩(受田不足的情况这里姑且不论),田赋(当时也包括了地租的因素在内)也就按人或户征收。因此,不能简单地把田赋称为土地税。有关这些问题,在以后具体谈到各代田赋的时候,也就会更清楚了。

那么田赋的真正负担人是谁呢?从制度上说,田赋应当是由土地所有人交纳的。我们知道,在我国封建社会各级地主占有了全国绝大部分的土地, 而广大农民则很少有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根据田赋对土地所有人征收的原则,占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自然要负担赋税。但是另一方面,占有大量土地的权势地主则不同了,他们或者可以优免赋税,或者可以规避赋役,虽

① 《汉书·食货志上》。

然田连阡陌,可是却没有赋税的负担。在封建社会,中小地主虽没有优免赋税的特权,可是他们不但千方百计通过提高地租和加强压榨,把税额转移到佃农身上;同时,名义上由他们所交纳的一部分赋税,难道不正是农民的辛勤劳动所创造的么?所以,可以说历代封建王朝田赋的真正负担人是广大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