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唐代的租庸调

隋继续实行均田制,也大体上继承了北朝的赋税制度。唐初,统治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直接控制土地和人民以及保证财政收入,也实行了均田制。唐在天宝以前实行的基本赋役制度是租庸调。租是地租和田赋的合一物,调是户税性质,庸则是缴纳实物代役的办法。

关于租庸调的内容,《旧唐书·食货志》和《新唐书·食货志》所载不完全相同。马端临在《文献通考·田赋考二》里说,杜佑《通典》、王溥《唐会要》、《陆宣公奏议》和《资治通鉴》所叙述的内容是一样的,他采用了这几家的意见。《文献通考·田赋考二》解释租庸调的内容说:“凡授田者, 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绫、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绵二两,输布者麻三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 按照这样的规定,每丁每年纳粟二石(约合今制一石二市斗弱),是为“租”。

每丁还要根据当地的出产纳绢或绫絁二丈,纳布的加五分之一,兼纳绵二两,麻三斤,是为“调”。每丁每岁还要服役二十日,闰月加两天,不愿服役的每日折纳绢三尺,是为“庸”。国家有事需要加役,达二十五日可以免调,达三十日可以租调皆免。但连正役在内不得超过五十天。所以“庸”并不是一般单纯的赋税,而只是不愿服役者的一种折纳。劳役得以交纳实物代替,于人民有很大便利,对安定人民生活和发展生产都是有好处的。

唐代前期的徭役,如上所说“用人之力岁二十日”,这是正役,除了正役以外,还有色役等杂役。所谓色役就是征发人民为官衙和各级品官担任仆役,其种类很多,应役户也很复杂。这种徭役起初轮流服役,以后改为用资课代役。资课的性质与庸相同,但内容有一些区别。如:(1)纳庸的是农户的成丁,资课则除普通民丁以外,还有中男(唐初十六岁为中男,二十一岁为丁)、品官子弟、残疾、工匠等;(2)庸以绢计应役日数,资课以钱计服役时间;(3)庸有统一的缴纳标准,如不服役者每天纳绢三尺,资课则因名目而不同,无统一规定。

在唐前期的赋税制度中,作为政府基本收入的除租庸调外,还有与租、调性质很相近的户税钱和地税。

户税钱源于汉末、西晋以来的户调制度。前面说过,西晋的户调已经是“九品相通”,按贫富分成九等缴纳。北魏初年实行均田制以前,仍实行中原地区原来的租调制,对户调也是“九品混通”。实行均田制以后,受田的农民按九等缴纳丝织品等实物的办法废除。北齐时候又实行过九等输税的办法。这种办法在周、隋都没有实行过,到唐代又重新采用。“(武德)六年

(公元六二三年)三月,今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至九年三月,诏天下户立三等,未尽升降,宜为九等”①。可见,唐初李渊时候已经开始定户等了。至于立户等的具体目的却未记载,估计很可能是作为征税的依据。到武后长安元年(公元七○一年)十月“诏天下诸州,王公以下宜准往例税户”

②。这里说的“往例”,虽未说明是唐初抑或前代,但联系唐初已定户等的

情况看来,差不多可以断定当时定户等正是为了按户征税。到大历年间,征户税在史料中已有明确的反映。《旧唐书·食货志》里记载说:“大历四年

(公元七六九年)正月十八日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 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见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规定已经很具体了。

地税的征收开始于贞观二年(公元六二八年)。这种税的开征最初是为了建立义仓之用。义仓是封建政府以调剂粮价、备荒赈恤为名设立的粮仓。

① 《通典·食货六》。

② 《通典·食货六》。

汉宣帝时曾设立常平仓。其后晋、北齐也都分别设立过常平仓或义仓。虽设置和管理的办法不一,但性质大都相近。关于唐初的设立义仓,《新唐书·食货志》载有:“尚书左丞戴胄建议,自王公以下计垦田,秋熟所在为义仓, 岁凶以给民。太宗善之,乃诏亩税二升,粟、麦、粳(稻的一种)、稻随土地所宜。”自唐太宗至高宗的几十年里,征收地税所集中的粮食还用作指定的用途,不准别用,但“其后公私窘迫,渐贷义仓支用。自中宗神龙之后, 天下义仓,费用向尽。”③所以征收地税只是增加了人民的负担,对于备荒救灾是没有起多大作用的。地税是按亩征收的,不同于租庸调中“租”的按人征税。地税曾一度按户征收,但不久又恢复了按亩征收的办法。至于没有土地的商贾则按户等纳税。

此外,在地税上还有一项附加,称青苗钱。这一征收始于代宗永泰二年

(公元七六六年),也即大历元年。“乾元以来,属天下用兵,京师百寮官俸钱减耗。上即位,推恩庶寮,下议公卿。或以税亩有苗者,公私咸济,乃分遣宪官税天下地青苗钱,以充百司课科。至是仍以御史大夫为税地钱物使,岁以为常,均给百官。”①这一项征收之所以称为青苗钱,是由于“以国用急不及秋,方苗青即征之,号青苗钱”②。庄稼还没有收获,封建政府就要征钱,这自然是很残酷的压榨。青苗钱之外,另有一项附加地头钱,统称为青苗钱。关于青苗钱的税率,《文献通考·田赋考三》里说,大历元年初征时是每亩十五钱,地头钱每亩二十钱。《通志·食货略二》里的记载与此略有不同。依据《通志》的说法,大历初青苗钱为每亩十文,三年又增加了五文。《旧唐书·食货志》说:“(大历)八年正月二十五日,敕青苗地头钱,天下每亩率十五文,以京师烦剧,先加至三十文,自今以后,宜准诸州每亩十五文。”这里说的“青苗地头钱”应当是单指青苗钱一项,否则两项加起来税率不会如此之低。不过从这段话里可以看到,青苗钱自开征以后,税额是渐有增加的。

以上两税——户税钱和地税形成了唐中叶实行两税法以前,在租庸调以外的两项重要收入。

③ 《通典·食货十二》。

① 《旧唐书·食货志》。

② 《新唐书·食货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