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秦西汉的田制和武帝以后的限田主张
公元前二二一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秦王朝统治的时间很短,留下的历史资料不多。其田制仍承袭了战国时的制度,除了国家直接占有的土地以外,皇室和封建地主也都占有了大量土地。秦始皇作为封建王朝的始皇帝,威权极高,对土地园囿可以任意予取予求。公元前二一九年秦始皇东巡,在琅琊刻石中曾说:“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这句话并不能理解为全国的土地全归皇帝所有,而只是说明了帝王对全国土地财产有很大的支配权。公元前二一六年,秦始皇曾令“黔首自实田”,即命令占有土地的人向政府申报所有土地的数额。这是国家从法律上对土地私有的承认。估计这时全国的地主和自耕农是不会很少的。
公元前二○六年农民起义推翻了秦王朝,又经过了五年的“楚汉之争” 最后建立了汉王朝。“汉承秦制”,在国家制度方面,诸如官制、行政制度、田制等都沿袭了秦的旧制。在全国的田地中,既有国家直接占有的土地,也有以皇帝为首的地主阶级占有的大量土地,此外,还有一定数量的自耕农。
汉代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直接掌握的山川、园地、苑囿、屯田、荒地以及战乱之后的无主田地。此外,“没官”和“献”的田地也是官田来源之一。如《汉书·平帝纪》中曾记载:“安汉公(王莽)、四辅、三公、卿大夫、吏民为百姓困乏,献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赋贫民。”这种“献” 和没官的土地,在汉代国家掌握的土地中占了不小的比重。汉武帝时候的没官土地尤为突出。武帝为了打击富商大贾和抗击匈奴的财政需要,曾于元狩四年(公元前一一九年)颁发了缗钱令,要商人自报财产,征收较重的税收。元狩六年汉王朝发动了一次告缗运动,任命杨可为告缗令,普遍检举逃避算缗的商人。据说:“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①据《汉书·地理志》记载,西汉末全国共有一千三百十五县,武帝时的县数估计也差不多。根据没收“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 的数字计算,全国没收的土地共有几千万亩(武帝后两汉一亩约当今○·六
① 《汉书·食货志下》。
九一六市亩② )。这些没收的土地就成了国家直接掌握的官地。汉代对官地保护很严,不得侵犯,更不能私下买卖,违者判罪很重。成帝建始二年(公元前三十一年)右扶风温顺为少府,“坐买公田与近臣,下狱论。”③“(匡) 衡位三公,辅国政,⋯⋯而背法制,专地盗土以自益,⋯⋯附下罔上,擅以地附益大臣,皆不道。”④可见汉王朝对官地保护很严。这些土地已垦的称农田,未垦的称草田,都“赋”与或“假”与贫民耕种,收取“假税”。“假” 是租借之意,“假税”即田租。《汉书·宣帝纪》载:“假郡国贫民田。” “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这正是出租公田(官田)给农民耕种的记述。
关于汉代国有土地中的屯田问题。汉代的屯田对后世的影响很大。
屯田是招募农民或利用士兵垦种国有土地的一种措施。前者称民屯,后者称军屯。在汉代,无论哪一种屯田都具有军事的性质。
秦王朝时已开始在边境屯垦。据《史记·匈奴列传》记载:“后秦灭六国,而始皇帝使蒙恬将十万之众北击胡,悉收河南地。因河为塞,筑四十四县城临河,徙适戍以充之。”汉初由于匈奴不断犯边,于是继续采用秦代的办法,在边境屯垦,以取得给养和巩固边疆。
在汉代,屯垦的主张是文帝时晁错首先提出的。他上书文帝说,守塞的士兵一年更换,不能熟悉匈奴的情况,不如募民实边,屯垦耕作,以备胡人。文帝听从了他的主张。晁错的办法效果如何,史无详细记载,但可能效果不大。《汉书·韩安国传》载,武帝初熟悉边事的大臣王恢曾奏说:“今以陛下之威,海内为一,天下同任,又遣子弟乘边守塞,转粟挽输,以为之备, 然匈奴侵盗不已”,御史大史韩安国也说:“今使边郡久废耕织,以支胡之常事”。可见当时边郡人民仍要“转粟挽输”,“久废耕织”来供应军队的给养。这很可能是汉初移民实边规模不大的原故。
汉武帝时候,由于对匈奴用兵的需要,也由于扩大了疆土,掌握了更多的土地,所以大规模地迁徙贫民到边地垦植。《汉书·武帝纪》载:“元朔二年,⋯⋯募民徙朔方十万口。”“元狩四年,⋯⋯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元狩五年,⋯⋯徙天下奸猾吏民于边。”“元鼎六年,⋯⋯分武威、酒泉地置张掖、敦煌郡,徙民以实之。” 后两次徙民数目不详,但仅前两次已达八十余万,规模很大。此外,还有大量备边的戍卒和驻防西域诸国的吏卒,也多从事垦田。《史记·平准书》称: “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可见军屯的人数不少。
关于军屯的办法,从《居延汉简》看来,其内部大概已有较细的分工。
② 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547 页。
③ 《汉书·百官公卿表》。
④ 《汉书·匡衡传》。
有田卒、河渠卒、鄣卒、守谷卒等名目。士卒耕地的面积大约每人二十亩(汉亩,下同)。劳动者的食粮和使用的农具都由官府供给,垦田的收获也都上缴官仓。《居延汉简》有关于设置代田仓的记载,说明代田法在西北地区垦田中已经使用。这种耕作方法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不作沟的土地)亩一斛以上,善者倍之。”①
在民屯方面,迁来的贫民都在国家的土地上耕种,政府贷给衣食产业, 等于是国家的佃户。在这里,农民向国家交纳的是地租和田税的合一物,其数额大概接近产量的百分之五十。《居延汉简》载:“右第二长官处,田六十五亩,租二十六石”。在西汉,普通每亩田的产量大约一石(两汉一石约合今二市斗,下同),而在边郡气候既寒冷,耕作也比较粗放,产量可能更少。按照简文田六十五亩,收租二十六石的比例来看,租额则达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四十以上,剥削程度也很高。
汉代的屯田,对于开发边疆,抵御匈奴和发展农业生产都起了一定作用。但不能忽视,无论是士兵或普通农民的劳动都很繁重,生活都很困苦。屯田的士卒不但要耕作,同时还要守边。垦田的农民一方面承担了沉重的租税,一方面还要负担边地的治河、修渠、兴修水利等工作,这些也都是相当沉重的负担。
在汉代,以皇帝为首的地主阶级占有大量的土地。从《汉书·百官公卿表》里可以看到,在政府组织中同时存在着两类掌管财赋的官吏。一类是以“治粟内史”、“大农令”、“大司农”为首“掌谷货”,“供军国之用” 的;另一类是以“少府”为首“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的。颜师古在“少府”下注说:“大司农供军国之用,少府以养天子也。”《史记·平准书》里也说:“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这里说的“天下”即指“国家”或“朝廷”。可见,山川园池的收入是天子私有的。汉武帝时为了行猎,甚至打算把阿城
(阿房宫故址)以南,盩厔以东,宜春以西,以至终南山一带作为上林苑, 后来由于东方朔谏阻而作罢,但从这个未能实现的事例中也可以想象到,当时皇帝的苑囿等私有土地是很多的。
贵族官僚和一般中小地主占有的土地也很多。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 汉兴循而未改。”①这个说法应当是地主大量占田的一个反映。武帝时淮南王的子女及衡山王都曾“侵夺民田宅”,“数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②。一般的官僚、地主和商人也都进行土地兼并。丞相田蚡,据说“治宅甲诸第,
① 《汉书·食货志上》。
① 《汉书·食货志上》。
② 《汉书·淮南、衡山王传》。
田园极膏腴”③。景帝和武帝时的酷吏宁成畏罪归家后,在家乡放高利贷, 租陂田一千多顷,转佃给贫苦农民耕种,几年间即致家产数千万。和他们一比,有田一百三十亩的御史大夫贡禹简直就“清寒无比”,成了微不足道的小地主了。
封建地主占有了大量的土地,怎样经营呢?地主们自然不会自己劳动, 也很少雇工经营,而是把土地出租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收取高额地租,自己则“雍容高枕,饮食而已。”关于地租的剥削率,董仲舒也曾说,秦汉的农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①。这里的“税”不是赋税,而是指地租。“见税十五”即是农民要以收获物的百分之五十作为地租交给地主。《汉书·食货志上》还曾引王莽的话说,“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 实什税五也”,也是说无地农民耕种地主的土地,缴纳百分之五十的地租。
在中国封建社会,地主征收地租一般多在产量的百分之五十左右。当然也有更高,比如说高到百分之六七十以至于七八十的。这个地租额不但包括了农民所创造的全部剩余产品,甚至还占据了一部分必要产品。农民虽然终年辛勤劳动,但在封建剥削的沉重压榨下,仍然过着衣不蔽体,食不得饱的极端困苦生活。
历史上比较缺乏公田租率的资料。其租率可能低于“见税什五”,但又比国家征收的田赋为高。这种征收并不仅仅是地租,而是地租和赋税的合一物。
关于自耕农的情形,文帝时的政论家晁错曾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②农民一年辛苦,交税之后仍不能糊口。晁错在这里说的,应当是指自耕农。《居延汉简》中提到一个名叫徐忠的农民,全家十人,有一所住宅,五十亩田地。徐忠当也是自耕农。但是,当时一般自耕农民所有的土地更少。在江陵十号汉墓中发现的户口册上记载着二十五户农民,共有一○五人,土地六百十七亩,每户平均二十四亩七分。这还是西汉前期的情形,随着土地兼并的进行,后来农民所有的土地更少。广大农民往往“无立锥之地”,所以就不能不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了。
正因为当时土地非常集中,大地主和广大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非常尖锐,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安定社会秩序,董仲舒提出了著名的限田主张。他指出秦自商鞅变法以后,由于土地自由买卖,封建国家和贵族又垄断了山林川泽之利,加以封建国家财政上的榨取太重,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太甚,贪官污吏过于残暴,于是“⋯⋯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
③ 《汉书·窦田灌韩传》。
① 《汉书·食货志上》。
② 《汉书·食货志上》。
数。”①那么,如何稍苏民困呢?他主张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最高亩数。古代的井田法虽难以恢复,但是可以采取接近于井田法的措施,即“限民名田, 以澹不足”② 。董仲舒没有说明限田的亩数以及具体实行的办法,而只是提到了应当限制私人占田(“名田”)。他的这一主张,只限于议论,并未付诸实行。又过了几十年,汉哀帝的大司空师丹又提出限田的建议,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根据他的建议提出了具体的限田标准,即:无论贵族、官僚或豪民占田都不得超过三十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③“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①但事实上这种限田主张是行不通的。当时,贵族、官僚都广占田土。外戚丁、傅两家居高位、广资财;佞幸董贤,哀帝自己尚且以田二千余顷赐之。在这样的形势下,试想限田如何能行呢?“丁、傅用事,董贤隆贵,皆不便也”②,这个建议终于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