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主经济剥削形式的新发展

明清时代,地主经济的剥削形式有了一些新的变化,主要是土地永佃权的出现和雇佣关系的发展。

在历代封建王朝,地主阶级占有了大量土地以后,都是把土地出佃给少地或无地的农民,收取高额地租。这是封建剥削的基本形式。明清时候,在租佃关系上有一个新的情况,即永佃权已比较常见。永佃权在宋时已经出现,这一时期又有发展。而随着永佃权的出现,又有了田底权和田面权的划分。

永佃权是佃农在按租约交租的前提下,永久租种某块土地的权利,地主出卖转让土地,不影响佃农继续租种。这种权利称永佃权,也叫田面权。在实行永佃制的情况下,土地的耕作权和所有权分离了。具有田面权的佃农, 不但可以长期使用这块土地,并且有将田面权出卖、抵押和典当的自由。但佃农必须依约向地主缴租,租额较一般的土地为轻。有田面权的土地,地主一般不能撤佃,如过了一定的期限(比如说三年)不缴租,地主就可以抽回土地,佃农的田面权也就不能保持了。当时,农民在封建地租的剥削和封建赋役的压榨下,常常被迫出卖田面权;或者因一时之需将田面权出典或抵押,最后因无力赎回而终将田面权卖掉。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称田底权。地主有权收租,也可以把土地出卖、典当或抵押。应当明确,实行永佃制的农民只具有对土地的长期耕作权,并不具有对土地的所有权,所有权仍是属于地主的。

永佃权是农民针对地主撤佃增租的掠夺进行斗争而取得的。如:(1) 农民长期租种某块土地,经过对地主的斗争,取得了永佃权;(2)因替地主开垦荒地,争取到了这块土地的永佃权;(3)农民革命时,地主长期逃亡在外,土地逐渐荒芜,后由农民开垦耕种,地主归来后发生地权纠纷,经过斗争农民取得了田面权。在永佃制出现以后,有的农民为了避免随时撤佃之苦,也可以出钱购得田面权。还有的自耕农,在封建赋役压迫下迫于生活

③ 转引自翦伯赞:《论十八世纪上半期中国社会经济的性质》。《翦伯赞历史论文选集》。

不得不出卖仅有的一点土地,但为了争取租种土地的权利,只出卖了田底权,田面权则保留了下来。

永佃权的产生,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对佃农的经济生活是有一定好处的。

佃农有了永佃权,相对说生活较有保障,他们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沃程度的利益,可以归自己所有。不能把佃农的永佃权,和地主强迫束缚农民于土地上进行剥削的情形等同看待。但是,田面权和田底权的分离,并不能排除拥有田底权的地主不继续加租,进一步加强剥削。比如《租覈》一书中就曾提到:“盖佃者无田面为之系累,则有田者虽或侵刻之,将今岁受困, 来年而易主矣。惟以田面为恒产所在,故虽厚其租额,高其折价,迫其限日, 酷烈其折辱,敲吸之端而一身之所事,畜子孙之所依赖,不能舍而之他。甚者有田之家,或强夺佣者之田面以抵其租,而转以售于人,彼佃者虽无如何亦终惓惓不忍去也”①。所以有的时候,田面权反而成了佃农的“系累”, 地主仍然可以百般侵刻农民。《租覈》是清末光绪年间的作品,但上面列举的情况应当说对明清时代也是适用的。

明清的地租额和历代差不多,一般也是占生产量的百分之五十左右。不过这只是正租,农民还常被迫付押租、预租、附加地租和承受种种超经济压榨。如明正统年间,按照福建延平府的习惯,佃农须向地主馈送鸡鸭,名曰冬牲。明嘉靖至万历,江苏华亭地主董某,令佃农每交租一石,随交瓜干一斤。清康熙年间,浙江平湖县,地主每收租米一石,加征鸡及麦子若干。地主还常用大斗进小斗出的办法来加重剥削。明崇祯年间,江西建昌地主专置大斗收租,小斗卖米。安徽贵池的地主,卖粮食的秤每石为九十斤,收租的秤二百二十斤。清康熙年间广东惠州地主使用的收租斗,加一加二,甚至加至五六①。

此外,中国封建社会的佃农虽然不同于西欧的农奴,不固定束缚在一个庄园,不是地主的私人财产,但封建地主仍把佃农作为自己的统治对象。佃农要不同程度地为地主服各种劳役,如挑水、抬轿、修屋、送粮、晒仓等。假如把这些负担都加在一起,那么地租率就绝不止百分之五十了。

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明清时候货币地租已经存在。最初货币地租是以折租形式出现的,即一定数量的粮食折钱若干,后来就发展成纯粹的货币地租了。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藏清嘉庆(公元一七九六——一八二○ 年)年间刑部档案十一个抄件中反映出在浙江、陕西、江苏、江西、河南、安徽、山东、直隶、四川和广东十个省都已出现了货币地租,并且订有租约, 租额在每亩一千文上下② 。另从有的研究者所作《嘉庆朝刑部案件中各省实

① 陶熙:《租覈·重租申言》。

① 参见李文治:《明清时代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经济研究》1963 年 8 期。

② 参见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1 辑,三联书店 1957 年版,第 74 页。

物地租及货币地租件数统计》中可以看到,寺田及族田七十八项案件中,货币地租案有二十八件,占百分之三七·八;私田一九八项案件中,货币地租案占百分之三三·八。这些资料说明,在清代货币地租在整个封建地租中已占有一定比重。但总的说来,商品货币经济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还不大,所以直到清代,货币地租不但没有取代实物地租,并且始终没有占据支配地位。

明清时候,农业中的封建性雇佣关系也有发展。

我国封建社会的雇农出现很早,秦末农民大起义的领袖陈胜就当过雇农。从历代的一些零星资料来看,充当雇农的都是破产失业、贫困的农民。明清时候,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和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比前削弱,地主雇用农民种田的情形已比较常见。小说《醒世恒言》中《卢太学诗酒傲诸侯》中说:“那卢柟田产广多,除了家人,雇工的也有整百,每岁十二月中,预发来岁工资,到了是日,众长工一齐进去领银。”能雇“整百”雇工的,自然是大地主。当时,有一二百亩土地雇三、五个雇工的地主是比较多的。雇工有长工(即长年)和短工(即忙工)的不同。长工受雇的时间比较长,比如在半年或一年以上;短工则只在农忙受雇一个短时间。地主雇工种田,可以从他们身上榨取到大量剩余劳动。据《沈氏农书》说,明时雇工与地主之间的关系较之百年前已有变化。过去“俗柔顺而主令尊,今骄惰成风,非酒食不能动,比百年前大不同矣”①。这个说法,有对农民的污蔑成分在内, 但从中也反映出在封建社会后期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弱。不过虽然如此,明时地主和雇工之间的关系仍然不是平等的。雇工中短工的身份比长工略高一些,长工在明朝法律中称为“雇工人”①,与雇主有主仆名分,实际地位和奴婢差不多。地主殴打长工可以不问罪,甚至打死也不偿命。在清代,长工中除了地位同于明代的“雇工人”以外,还出现了没有主仆名分的雇工。这是一个新的历史现象,反映了封建社会末期人身依附关系的进一步松弛。

① 《沈氏农书》卷下。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上,福建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111

页。

① 《明史·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