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北朝隋唐(前期)的赋役制度一、北朝均田制下的征敛方式

北魏于公元三八六年建国,四八五年实行均田制。关于北朝对人民的征敛,这里打算从北魏初年谈起。

北魏初年,赋税制度很为混杂,既实行了原来中国的租调制,同时征敛上也保留了若干游牧民族的特点。初年规定每户平均缴纳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外加地方征收的“调外费”帛一匹二丈。这些数字是一个平均定额,具体征收中仍沿袭了魏晋旧制,按每户资产分九个等级征收, 即所谓“九品混通”①。太和八年(公元四八四年)又命每户增缴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作为官俸;后又增征“调外费”二丈,每户共为二匹。可以看到, 征收的数量是非常庞大的。除了这种中原的租调制以外,还保留了一些大概原是鲜卑族的征收方法。如明元帝永兴五年(公元四一三年)正月,诏诸州六十户出戎马一匹;明元帝泰常六年(公元四二一年)二月,调二十户输戎马一匹、大牛一头等②。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四八五年)开始实行影响深远、持续了近三百年的均田制。与此同时也实行了与这一田制相适应的赋税制度。十年规定:“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

③下面对均田制下的征敛制度作一分析。

这里说的“民调”,包括了曹魏以来的田租和户调两项内容。“帛一匹” 是调,“粟二石”是租。自秦、汉、魏、晋以来,田赋基本上都是按亩征收的。曹魏的“亩四升”很明显是按亩征收。西晋课田五十亩,收税四斛,实际也有按亩收税的意思。汉代的三十税一、十五税一虽然是收益税,但最后也要制定出每亩的固定税额,可以说仍是对土地征收的。东晋最初也按亩征收,至太元二年(公元三七七年)废除度田收租制,改为按人缴米。而在北魏则明显是对户或人(一夫一妇或未婚男丁)征收,一夫一妇纳粟二石(未婚男丁四人也纳粟二石)。这时之所以能截然地对一夫一妇或未婚男丁征收固定的粮食是和均田制的推行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正因为对一夫一妇或未婚男丁授给固定的土地,所以才有可能,也必须对他们征收固定的税额,要他们向封建国家负担固定的义务。在均田制度之下对农民分配的土地,由于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个人不能私有(只有桑田可以作为世业),所以征收的

① “九品混通”的含义和西晋的“九品相通”相同。都是把规定的征收数额作为一个平均数,具体征收上还要根据每户资产的多少分成九个等级收税。

② 参见《魏书·太宗纪》。

③ 《魏书·食货志》。

财物,不仅是税收的性质,同时也有地租的内容,可以说是税收和地租的合一物。

一夫一妇负担帛一匹、粟二石(约合今制八市斗弱),比北魏初年每户交纳的帛粟数字要轻得多。但是也不能只从绝对数字上比较。因为北魏初年,豪强地主荫附百姓的情形非常严重,名义上的一户实际上则包括了数十百户,所以很难从规定的数字上来比较。不过,实行均田制后一般农民假如能分到规定的土地数,那么租调负担是不算很重的。如果一夫一妇能分到正田六十亩,则每亩的税额应是粟三又三分之一升(合今制每市亩税额一·三升多),不能说重。我们前面说过,实行均田制几十年后,封建经济有所恢复,人口有所增长,这首先是和土地问题的一定程度解决相联系的,但是和赋税的相对稳定和减轻也不无关系。

可以看到,这一“民调”的规定,对大地主的利益是非常照顾的。不但占有奴婢和耕牛就可以多分土地,同时任耕织的奴婢八人才出一夫一妇之“调”,即帛一匹、粟二石;有耕牛二十头也才出一夫一妇的“调”。这对大地主自然是非常有利的。至于有权势的地主可以逃避赋税,更是不必说了。

北魏的徭役并无一定的制度。最初,兵役不征发汉人,打仗征讨主要由鲜卑人担任,后期也征及汉人。但其它杂役也很沉重。诸如筑鹿苑、修驰道、建宫室、造城郭等,每有修造,动辄征发数十万人,数十日方罢。《魏书·食货志》上提到八十多岁以上的老人,才能有一子免役,而各种营缮之徭役, 也常致人民于死亡破产之境地,所以逃亡避役的事例也时有发生。

北齐和北周的土地以及赋税制度基本上因袭了北魏的田制,土地分配和赋税数量上略有变化,办法大体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