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东晋南朝的赋税徭役
东晋时候,对田赋的征收办法又有改变。东晋政权建立以后,北方来的官吏,大肆抢夺土地,荫占流民;许多南方地主也相继扩充政治经济势力, 土地情况比较混乱。在这样的形势下,原来的课田制很难继续实行下去。东晋成帝咸和五年(公元三三○年)废除了课田制,改行度田收租制,即清丈土地,按亩收税。对此,《晋书·食货志》记载说:“咸和五年,成帝始度田收租,取十分之一,率每亩税米三升。”这里的“升”当是“斗”字之误。因孙吴时已有亩产稻米三石的记载,到东晋不可能亩产只有三斗。到哀帝即位,又减田赋,“亩收二升”②,这里的“升”疑仍为“斗”字之误。孝武帝太元二年(公元三七七年)又废除了度田收租制,改为按人交税。不论有无土地,或有多少土地,自王公以下每人口税三斛。所谓按人交纳实际上是以户口册上的人口为依据,豪强地主荫庇的人口是征收不到的。太元八年(公元三八三年),又增至口税五石。口税五石是很重的赋额,马端临曾说:“今除度田收租之制,而口税三斛增至五石,则赋颇重矣。”①从按亩交税改为按人交税,自然是有利于地主而不利于农民的。
除了田赋以外,东晋应还有户调的征收。史书上未见关于东晋户调的明确记载,但既然西晋和后来的南朝都有户调存在,想东晋不会独无此税,征收办法则不得其详。
东晋的徭役也同样沉重,徭役名目多得惊人。庾龢为丹阳太守时,请求
① 《晋书·傅玄传》。
① 《晋书·刘颂传》。
② 《晋书·食货志》。
① 《文献通考·田赋考二》。
废除重役达六十余项②。范宁上疏说:“今之劳扰,殆无三日休停,至有残形剪发,要求复除,生儿不复举养,鳏寡不敢妻娶。”③“无三日休停”即便是夸大之词,其苛繁扰民的情形也可以想见了。
关于南朝的租调制度,宋、齐和梁、陈不同。
宋、齐时期的租调大体上同于东晋。田租(田赋)因袭了东晋太元八年
(公元三八三年)开始的口税五石的办法,每人征米五石。户调方面,宋孝武帝大明五年(公元四六一年)规定“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④。宋、齐征收户调仍继承曹魏西晋的传统,按民户的贫富分等征税:资产多的多征;反之,则少征。但按赀征税执行不当,又有使百姓不敢发展生产,乃至破坏生产的副作用。宋时,周朗向孝武帝上书说:“又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赀。云何?使富者不尽,贫者不蠲。乃令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赀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岂有剥善害民,禁衣恶食,若此苦者。方今若重斯农,则宜务削兹法。”①于是,按赀征调的办法,于梁朝废除。《梁书·良吏传序》载:“(天监)元年(公元五○二年)始去赀,计丁为布。”这里说的“布” 即“调”。从梁朝起租调制又起了变化。
《隋书·食货志》说:“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 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这段资料所指应是梁朝以后的制度。可以看到,从梁朝起租调制又有如下几点变化。第一,田赋的征收对象已不是口而是丁,并且有丁男、丁女的区别。征收的数量,除租米五石外,再加禄米二石,共七石。但只限于丁男缴纳,丁女半输,所以人民的负担不一定比过去加重。第二,调过去是对户征,现在改按丁征,征收对象有了变化。第三,调不再按资产的多少,分户等征收,即“去赀,计丁为布”。成丁不论家赀多少,都同样缴纳布二丈、绢二丈八尺、丝三两、绵十一两二分,丁女减半。应当说调的负担是不轻的。
南朝的徭役种类很多,除兵役外,有为官府作坊作工的工役,有担任运粮运物的运役,有为地方官当差的各种杂役,不一而足,非常苛杂。梁朝甚至有役及女丁的事,这在中国历史上是不多见的。
② 《晋书·庾亮传附庾龢传》。
③ 《晋书·范汪传附子宁传》。
④ 《宋书·孝武帝纪》。
① 《宋书·周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