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明清的赋役制度
一、明初的赋役和后期一条鞭法的实行
明代的田赋和唐宋一样,也分“夏税”和“秋税”。夏税缴纳的时间不超过八月,秋税不超过次年二月。征收的内容以米麦为主,丝绢钱钞等为辅, 用米麦缴纳的称“本色”,用丝、绢、钱钞等折价缴纳的称“折色”。在税率方面,据《明史·食货志二》所记:“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 民田的税率比元末有所减轻。但是以上的税率只是一个通则,实际上各地赋额相差很大,民田税额最低的仅三升三合,最高的达数斗甚至二、三石。如江南的苏松嘉湖,明太祖朱元璋以当地豪族和富室为张士诚死守,没收他们的田地为官田,按其私人收租簿收税,所以这一带的官民田地的赋额较他处为高,最高有达二、三石的。
前引《明史·食货志二》所说“官民田赋”的官田,是指佃与人民耕种收租的土地,不包括屯田在内。国家征自屯田的办法和上述官田不同。对于民屯,无论官给或自备耕牛种子,都是在三年后每亩征租一斗。原来计划对官给耕牛种子的收租什五(即征收收成的一半),不给耕牛种子的收租什三, 后来没有采取这个办法,改为亩收租一斗。但这是明初的规定,估计后来不可能完全没有变化。对于军屯,每人受田五十亩谓之一分,军田一分,最初征粮五石,永乐初又加一石,改为六石。征收办法常因时因地而异。
明代的徭役,据《明史·食货志二》所记有里甲、均徭和杂泛等三种。里甲原来是组织人民供应赋役的基层组织,后来转为三大徭役之一。里
甲制度规定以相邻的一百一十户作为一里,推其中丁田最多的十户充当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轮流充当甲首。里甲的任务是催征赋役、办理公事、传达官府命令以及编排各种差徭等。每年由里长一人率领十甲的甲首服役,十年当中每一里长和甲首(实际每户)都轮流服役一次。值役的称为“当年”,未值役的称“排年”。十年以后,再按照丁田的变化重新编排里长甲首。凡是编进里甲的民户,必须有成丁有田产,鳏寡孤独和无田产的民户则排在一百一十户之外,作为畸零。
均徭又可以分为两种,其中如粮长、禁子、厨役、脚夫等必需亲自服役的称为力差(后来力差也可以由应役人出钱募人代役),其它官府所需的马匹、车船、草料、柴薪、厨料等公用物,则由应役人供给或纳银代役,称之为银差。应役的轻重和次序,大致根据民户人丁田产的多少分别确定其户则
(即户的等级,一般分为三等,或三等九则),户则高的应重役,户则低的应轻役。但是规定虽然如此,事实上不但官僚士绅可以免役,同时在编排户役的时候,往往是大户挤小户,徭役负担还是落在一般中小户身上。
杂泛是均徭以外的各种非经常性杂役,如伐薪、拾柴、修河、修路、运
料等。
明初征发赋役是以黄册和鱼鳞册作为依据的。
明代初年,曾经对全国的户口进行过详细的调查,黄册就是记载户籍的簿册。编制的办法是以“里”为单位,每十年编造一次,其中记载各户的人口、田产和应负担的赋役。共编制四份,一份呈送户部,三份分存布政司和府、县,作为征发赋役的根据。四份当中呈送户部的一份,封面为黄色,所以称之为黄册。前面说过明初曾经丈量过全国的土地,并编制了登记土地的鱼鳞图册。在册中详细记载各块土地的面积、地形、四至、土质和业主的姓名,也是编制四份,分存各级政权机关。明初,统治者对黄册和鱼鳞册非常重视,皇帝甚至以黄册作为祭天的礼品。《明史·食货志二》说:“定赋役法,一以黄册为准,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①。可以看到,黄册和鱼鳞册不但是国家征派赋役的重要根据;同时,也是统治者控制广大人民和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重要手段。
明中叶以后,在全国各地先后推行了一种新的赋役制度——一条鞭法。对这次改革,不能只从赋役制度的变迁上分析原因,而更应该进一步从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上去探寻根源。
明中叶所发生导致赋役制度改革的社会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土地兼并剧烈,欺隐严重。在前面土地制度一节曾经说过,在明初由于推行发展社会经济的政策,不少农民获得了耕地,农村里小土地所有者的数量很多。但为时不久,大地主的土地兼并很快又剧烈地进行起来。皇庄、王庄都迅速扩展,一般官僚地主也在兼并土地。据估计,苏松一带有田的不到十分之一,十分之九的农民都是地主的佃农。事实上不独苏松地区如此,其它地区也莫不如是。
与土地兼并同时出现的一个情况是土地欺隐的情况非常严重。特权地主占有的土地,封建政府根本无法控制;一般地主所有的土地,也常以“花分”、“诡寄”、“飞洒”等方法,将土地寄于他人名下。这样,国家赋税的征发自然大受影响。
其次,封建政权控制的人户不断减少。封建社会的农民是束缚于土地之上的。在土地剧烈兼并的情况之下,他们也必然随着土地的欺隐而欺隐,随着土地的集中而流亡迁徙。前面曾提到,明初洪武十四年(公元一三八一年) 计有五九、八七三、三○五人。永乐元年(公元一四○三年)一度增加到六六、五九八、三三七人。以后,始终徘徊在六千万上下,没有增加。到接近明末的天启六年(公元一六二六年)人口数更减少为五一、六五五、四五九人。自公元一三八一到一六二六年的两百多年当中,封建政府控制的人口数不但没有增加,甚至还有减少,其重要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土地兼并和欺隐所
① 《明史·食货志一》。
造成。一方面,贵族、官僚兼并了土地,同时也隐占了农民;另一方面,农民破产失业以后也可能流亡他乡。成化初年,仅荆、襄一处就有流民百万, 其它如河南、山西、西北等地都有大量流民,卖儿鬻女的不绝于途。在这样的情况下,封建王朝控制的人户自然有所减少,徭役的征发也不能不受影响了。
再次,商品货币关系有了较大的发展。可以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 商业活动的规模更加扩大,商品当中固然仍有不少统治阶级使用的奢侈品, 但其中日用品已占了很大比重;(2)商业都市增多,宣德年间全国已有三十三个大都市;(3)这一时期的商品粮比过去有所增加,不少地主庄园生产的产品已经不是单纯为了自身的消费,而是将大部分产品通过交换取得货币或其它物品;(4)货币流通范围扩大,白银渐成主要的流通手段。
所有这些社会变化,对原来的赋役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明初所制定的赋役制度已经非加改革不可了。
明神宗万历九年(公元一五八一年),在全国各地推行了历史上著名的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并不是从万历年间开始的。例如嘉靖十年(公元一五三一年)知县甘澧在南直隶宁国,嘉靖四十年(公元一五六一年)浙江巡按史庞尚鹏在江南,隆庆三年(公元一五六九年)应天巡抚海瑞在应天十府等都实行过和一条鞭法类似的办法。不过这些在局部地区推行的办法,因为遭到地方豪绅的阻梗,加以土地尚未清丈,所以都未能贯彻下去。直到万历九年内阁首辅张居正才把一条鞭法作为法定赋役制度在全国推行,到万历二十年
(公元一五九二年)全国各地就普遍实行了。
一条鞭法正式推行以前,在张居正的倡议下还于万历六年到九年(公元一五七八——一五八一年)在全国清丈了土地。一条鞭法是以田亩作为征收赋役的根据的,所以首先就必须田亩清楚。清查结果,全国土地共七百零一万余顷,比弘治时多近三百万顷①。在清丈中虽然一些特权大地主的土地很少清丈或根本没有丈量,但是却也查出不少隐田,为推行一条鞭法提供了条件。
关于一条鞭法,据《明史·食货志二》记载:“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缴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正税)、派办(附加)京库岁需与存留(留置地方)、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从上面的资料可以看到,一条鞭法的特点是:第一,田赋、附加和徭役
(包括里甲、均徭和杂泛)合并征收,并为一条。第二,徭役由官府雇募, 人民原则上不再亲自服役。第三,赋税和徭役合并起来,归于土地,计亩征银。
① 参见《明史·食货志一》。
一条鞭法虽然是对原来赋役制度的全面改革,但由于全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推行也有前有后,所以实行这一改革的情形也很不一致。有的地方只将役的项目合并为一;有的地方只将赋的项目合并为一; 有的地方虽将赋役合并,但合并的程度又很不一致①。所以,一条鞭法规定上虽说把田赋、附加、徭役“悉并为一条”、“计亩征银”,但实际执行很不彻底,直到清康熙、乾隆年间才真正作到了摊丁于地,赋役合一。
一条鞭法比过去的制度合理,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
首先,在推行一条鞭法前所进行的土地清丈,曾经查出不少隐田;这样, 田赋的负担面就有了扩大,也比过去均平。同时,新法在原则上是要把各种赋税徭役总归于一目,按亩征收,这样大土地所有者也必须根据其所有的土地,相应地负担一些徭役,而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也就可以减轻或者免去徭役的负担。虽然各地把徭役摊入田亩的程度有所不同,有的只摊入一小部分, 有的则作到了全部摊入,从而地主纳银负担徭役的程度也不一致,不过总的说来新办法确比原来的制度合理,能多少起到一些均税均役的作用。
其次,新法整顿和简化了制度,减轻了对人民的骚扰。在实行一条鞭法的前夕,原来的田赋和徭役制度都已混乱不堪,人民不但负担沉重,而且也不胜其扰。实行新法后,田赋、附加和徭役等都合并起来,办法大为简化, 尤其是原来必须服的徭役可以纳银于官,代为雇役。这样对广大农民有很大便利,可以有更多的自由和时间来从事生产,也减少了农民破产流亡的情形。此外,由于一条鞭法制度简单,征收项目和数字相对说比较清楚,因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官吏的营私舞弊。据说嘉靖年间,庞尚鹏巡按浙江时,由于实行了一条鞭法,致使人民“得保有田户妇子”①;隆庆时候,海瑞巡抚江南,“革现年之法为条鞭,⋯⋯向来丛弊为之一清,⋯⋯于是民始有乐业之渐矣”②;还说,“自条鞭行,而民始苏矣”③。这些说法大概有夸大的成份,但总也反映了人民所受剥削和压榨有所减轻。这对于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应当说是有好处的。
再次,一条鞭法对于促进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有一定作用。前面说过,明代前期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导致实现这次改革的原因之一,而一条鞭法实行以后,却又反过来进一步推进了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实行纳银代役的办法,农民就得到了较大的自由,有更多的可能向其它生产部门转移, 有利于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一条鞭法虽有上述积极意义,但不能忽视它是在明中叶以后的形势下,
① 参见梁方仲:《一条鞭法》。《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4 卷 1 期。
①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 12 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
② 同上书,原编第 8 册,《江宁庐安》,《应天府志》。
③ 同上书,原编第 15 册,《山东上》,《汶上县志》。
为了整顿赋役制度,保证财政收入而实行的一种改革。它丝毫也未触动明代的封建秩序和封建制度,大土地所有者仍然可以凭借政治和经济上的特权, 用种种方法把负担转移给农民,所以这一制度只能在很小的程度上和很短的时间内起一些抑制兼并和均平赋役的作用,对农民的真正好处是不大的。史籍上说:“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也。”过去“民所患苦, 莫如差役,⋯⋯自变为条鞭法,以境内之役均于境内之粮,宜少苏矣。乃民间仍岁奔走,罄资津贴,是条鞭行而大户未尝革也”①。行一条鞭法四十年后的天启元年(公元一六二一年)时候,百姓中仍然有“无田之粮,无米之丁,田鬻富室,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的情形② 。再加上一条鞭法也绝不能保证封建国家不继续加重人民的财政负担。事实上,新法推行不到二十年,官府的加派又接踵而来,其中对人民危害最大的是加征的三饷——辽饷、剿饷和练饷。
辽饷是因筹措辽东驻军军饷而加派的田赋。“时内帑充积,帝靳不肯发”
③,于是万历四十六年(公元一六一八年)每亩加征银三厘五毫,共增赋二
百多万两。以后不断加征,到崇祯末年,共加征了辽饷九百万两。剿饷是崇祯十年(公元一六三七年)为筹措镇压农民起义军的军饷而加派的田赋,原说只征一年,但一年以后并未取消,先后加征了银三百三十万两。练饷是崇祯十二年以筹措练兵军饷为名而加派的田赋,到崇祯末年共征收了银七百七十万两。三饷共加派了近两千万两白银,形成明末人民的沉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