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西晋的占田制和东晋南朝的田制

公元二六三年魏灭蜀,二六五年司马懿的孙子司马炎废魏帝自立,国号晋,历史上称为西晋。公元二八○年晋灭吴,结束了三国鼎立的局面。

占田制度公布于公元二八○年(太康元年),这是封建政权继王莽王田制失败以后,又一次企图解决土地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占田制度的实行有其一定的历史背景。

曹魏时候曾起过积极作用的屯田制,实行了几十年后渐渐趋于瓦解。晋武帝司马炎即位前后,曾两次下令罢屯田官。从此以后,独立于郡县

以外由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典农都尉等农官专管的民屯区就不复存在了。与此同时,权势之家对土地和人民的兼并却很严重。西晋初年,贵族官僚兼并土地的事例多得不可胜数,石崇便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人物。一般豪强地主对土地的兼并也比比皆是。《晋书》曾载淮南豪强并水田,使“孤弱失业”;汲郡豪强为使自己得到渔蒲之饶,竟不惜使吴泽不能通泄,以至数十万亩良田变为湖沼①。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在土地和劳动力问题上,必然和豪强地主发生矛盾。为了保证国家掌握适当数量的土地、劳动力和赋税收入,司马氏政权就有必要对土地问题进行安排,因此在太康元年(公元二八

○年)公布了占田制度。

关于占田制的办法,晋王朝对贵族官僚和一般平民作了完全不同的规定。

对王公贵族来说,允许封国的王侯在京城有一所住宅,并按其等级在近郊分别占有七到十五顷不同数量的土地,(西晋一顷约当今七○市亩②)至于贵族在他们的封国内是否还能占有土地,法令中没有明确规定,估计是可

⑤ 《三国志·吴书·陆逊传》。

⑥ 《三国志·吴书·孙休传》。

① 参见《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

② 参见《三国志·蜀书·姜维传》,注引《华阳国志》。

① 参见《晋书·刘颂传》、《晋书·束晢传》。

② 根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543—546 页表列数字计算。西晋尺度采用晋田父玉尺。

以的,而且不会有严格的限制。

对各级官吏的占田是按品位定规的。一品官可以占田五十顷,以下每低一品,递减五顷,到第九品官尚可占田十顷。

贵族和官僚还可以荫附亲属和一定的劳动力。所荫亲属,多的可至九族,少的也可到三世。此外,从一品官到九品官还可以荫附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衣食客三人到一人。被荫人可免除国家的赋税和徭役,而被荫的佃户自然就成了替这些封建地主耕作的劳动力了。

对一般人民的占田也有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杜佑:《通典》无“外”字)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①一般平民, 男子可以占有七十亩土地,女子可以占有三十亩土地。一夫一妻合起来可以有一百亩土地,和一品官的五千亩,相差了五十倍。

关于一般人民的占用,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讨论。

第一,对一般人民所规定的七十亩(男子)和三十亩(女子)土地,是由政府实授给人民呢?还是为了控制一般人民占有土地的一个限额?

对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有授田和限田两种不同的看法,后一种见解大致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当时的历史事实。

首先,普遍授田是一件规模很大也很繁杂的工作,而在当时的史料中却并无授田的记载,马端临曾说“晋太康时虽有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之制,而史不详言其还受之法”② ,因此授田说很可怀疑。假如当时真的按男子七十亩、女子三十亩的标准普遍授用的话,几乎可以说在史料中是不可能毫无反映的。

其次,现在大家一般都同意对贵族和官僚的规定量是限田而非授田,是在允许贵族和官僚按照其等级和官品拥有大量土地的前提下,限制他们占有过量的土地,而不是按照规定的数字,赐给他们相应的土地,这一规定,实际上只是从西汉董仲舒、师丹以来关于限田主张的继续和具体实行而已。这里应当注意,在文献中对官僚和平民规定的提法完全一样,对官僚称“占田”,对平民也称“占田”,由此想来,这两者的内容也可能是一致的。

假如限田的说法可以成立,那么西晋政府为什么要作出限制平民占有过多土地的规定呢?这大概仍是从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而考虑的。从当时的耕作技术来说,一夫一妇耕种一百亩土地,已经很充分了。假如普遍使广大农民每对夫妇保持一百亩土地,当可以很好地发挥农业生产的作用,为封建政权提供更多的食粮。另一方面,在晋初仍是地广人稀。三国鼎立时期, 人口曾大量减少,三国后期渐渐增加。到晋太康元年(公元二八○年)全国

① 《晋书·食货志》。

② 《文献通考·田赋考二》。

人口约为一千六百十六万三千余人① 。从全国范围来看,人口仍相当稀少, 所以一家占一百亩土地,在客观上并非不能做到。这大概是晋王朝规定人民占田数量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可能。

第二,关于一般人民占用和课田的关系。前引《晋书·食货志》中提到: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 这里说的课田大概是征税的土地。过去占田和课田的关系曾是长期争论的问题。其焦点是,丁男五十亩,丁女二十亩的课田是包括在占田的范围以内还是以外。假如课田数是在一百亩占田以外,那么,一夫一妻就要占有一百七十亩的土地。一户人家占田如此之多,恐怕无此可能。看来七十亩课田应当是包括在一百亩占田的范围以内。

如前所说,晋初从全国范围来说,人口还比较稀少,但纵然如此,设若一夫一妻占田一百七十亩,土地当会不敷分配。晋平吴统一全国时人口约为一千六百十六万,假如丁男丁女为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五十,应为八百万人, 平均每人八十五亩,共为六亿八千万亩。再加上次丁男的占田课田,总计不会在七亿亩以下。这个数字已经等同东汉后期全国垦田的总数。假如全国垦田都被农民占有,贵族官僚占有的大量土地又从何而来呢?所以按照当时的耕地面积和人口来推算,课田在占田以外是不可能的。至于规定占田一百亩

(男七十亩、女三十亩)和课田七十亩(男五十亩,女二十亩)的区分,可能具有迫使农民耕种最低限额土地(即课田部分)的作用。丁男占田七十亩, 其中的五十亩(即课田)不论耕种与否均必须征税;丁女占田三十亩,其中的二十亩(即课田)同样无论耕种与否,也都必须征税。既然如此,农民占有了一百亩土地,其中的七十亩就必须耕种,否则赋税就无从出了。

占田制对鼓励农民垦荒占田,发展农业生产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占田制实行以后,全国出现了短暂的比较安定和繁荣的局面。《晋书·食货志》说: “是时,天下无事,赋税平均,人咸安其业而乐其事。”这句话自然有歌功颂德、粉饰太平的成份在内,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大概也是事实。不过, 实质上是限田的占田制在封建社会的条件下是不可能长期实行下去的。西晋王朝不可能阻止豪强兼并土地,也无法严格地控制农民,占田制必然不能持久。加以,占田制只实行了十年就爆发了西晋皇族间的“八王之乱”,战火延续了十六年,数十万人民遭到屠杀,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破坏,所谓“占田制”也就无疾而终了。公元三一六年匈奴人攻灭西晋。次年,皇族司马睿在江南称帝,史称东晋。在一百余年的东晋时期,未再实行过类似占田制的办法。

西晋占田制的作用本来就不大,及至东晋,田宅土地任人买卖,大土地所有制就更形发展了。

江南一直是土地兼并很严重的地区,司马氏政权南渡以后,江南一带除

① 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4 页。

了当地的豪门巨族以外,又增加了许多南迁来的王公贵族,于是土地兼并更加严重地发展起来。例如大士族王导仅在建康附近的赐田就有八十余顷;曾官至宰相的谢安一家在会稽、吴郡、琅琊三郡广置田产,到谢混时有田业十几处,僮仆上千人;南来时次一等的士族刁逵在隆安(东晋安帝年号)时为广州刺史,其家有四万顷,奴婢数千人。权贵豪门除了强占农田以外,还兼山并泽。东晋朝廷虽曾一再明令禁止,甚至有过占山泽一丈就要弃市的命令,但无实效。东晋政府还曾规定了官僚可以按官品占有的佃客数。第一、二品可占有佃客四十户,以下每低一品递减五户,到第九品还得占有佃客五户①。这个数目比西晋的规定高得多。应当说这正是当时土地兼并剧烈,大量农民失去土地的一个反映。

南朝刘宋大明年间(公元四五七——四六四年)干脆取消了关于强占山林川泽的禁令,并规定第一、二品官可占山泽三顷,三、四品官占二顷五十亩,五、六品官占二顷,七、八品官占一顷五十亩,九品官及百姓(一般地主)占一顷。原已占据的不予追究,未占足的可依令补足。这个法令颁布以后更刺激了豪门权贵兼并山泽土地的活动。可以说在整个南朝,占田夺土、兼山并泽的事例一直是史不绝书的。

① 参见《隋书·食货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