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北朝隋唐(前期)的均田制一、北魏的均田制
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在北朝时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公元三一六年西晋灭亡以后,内迁各少数民族和汉族曾先后在北部中国建立了十六个国家,最后为北魏统一。北魏和后来的东魏、西魏,以及继承东魏、西魏的北齐、北周,历史上称作北朝。北朝和南朝对峙了一百六十多年。南朝的土地制度基本上同于秦汉,已如上述,北朝的土地制度则有它的特点,这里主要介绍北朝(尤其是北魏)的均田制度。
北魏是鲜卑人拓跋氏于公元三八六年所建立的国家。公元四三九年北魏统一了北部中国。建国以后一百年,到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四八五年) 推行了均田制。这种制度历北朝、隋,一直到唐行两税法(公元七八○年) 前才算废除,实行了近三百年,影响深远,因此,均田制是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中一个绝不可忽视的问题。
北魏实行均田制大致是为了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为了组织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收入。西晋先是发生了八王之乱, 接着又有五胡十六国的混战,北部中国遭到了严重破坏。人民“或死于干戈, 或毙于饥馑,其幸而自存者,盖十五焉”①。幸存的因不堪西北各族统治者的压迫,也不得不抛弃家园,流落他乡。很多百姓相继南迁,“是时,幽、冀、青、并、兖五州及徐州之淮北流人,相率过江淮”,“及胡寇南侵,淮南百姓皆渡江。⋯⋯成帝初,⋯⋯胡寇又大至,百姓南渡者转多”②。加以东晋政权在江南的建立,贵族、大地主多率其部曲、佃客逃亡江南,以致北方土地大量荒芜,人口锐减,封建经济遭到的破坏比汉末董卓之乱还要严重。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设法安排土地,组织生产,以保证拓跋氏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粮食和其它农产品。
第二,为了有效地控制土地和人民。在十六国时候和北魏初期,北方很多大地主都占有大量土地。地主一般都拥有庞大的田庄,役使农民生产粮食,种植蔬菜、桑、麻,在经济上自给自足。有一些大地主聚族而居,割据一方,聚集的户数多到四五千家,这些人多半都是大地主的佃客和部曲,在地主的支配下平时生产,战时打仗。北方各少数民族的贵族,习惯了封建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以后,也往往强占土地,荫庇人民,和汉族地主的情形差不
① 《魏书·食货志》。
② 《晋书·地理志下》。
多。而大地主势力的增大,最终必然和封建政权发生矛盾。地主控制过多的土地和劳动力,既对封建经济的恢复不利,也会影响国家的收入,所以拓跋氏政权必须抑制世族豪强过多地占有土地和人民。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分给农民以小块土地就是一项很好的办法。
第三,为了缓和以民族矛盾形式表现出来的阶级矛盾。在有民族矛盾的情况下,阶级矛盾常常是以民族矛盾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北魏即是如此。鲜卑族以一个落后的民族侵入中原,破坏惨重,对各族人民的压榨残酷。拓跋氏贵族和汉族地主一起加强欺压农民。在均田制颁布前夕,已经是“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①。很多流亡农民返回家园,而原有的田宅已被鲜卑贵族或官府占领;大地主兼山并泽,可是广大农民却没有容足之居, 矛盾很尖锐。据史书记载,从北魏建国到实行均田制的近一百年的时间里, 人民起义达八十余次。北魏统治者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从而缓和民族矛盾, 需要稍稍限制土地的兼并,适当地解决无地农民对土地的要求。
以上三个方面,即实行均田制的几个原因。可以看到,北魏实行均田制和西晋实行占田制的背景是很相象的,都是为了抑制大地主的过分兼并,争取把大量的土地和人民控制在封建政府手里,保证国家需要的收入和劳动力。所不同的是,北魏政权在战乱中掌握了比西晋更多的空荒土地,可以比较有效地分配土地。
还要指出,拓跋氏政权在实行均田制以前,曾经在某些地区实行过计口授田。天兴元年(公元三九八年)和永兴五年(公元四一三年)都曾经进行过较大规模的授田。当时拓跋氏政权,把在战争掳掠来的人口和牲畜,迁徙到京城及其附近,进行“计口授田”,政府设官管理,并给以农具、耕牛。授田以后,土地仍属于政府,并非农民私有。这种授田的目的很简单,只是为了强迫农民生产,为国家提供租赋。不过,计口授田的成效并不好。迁到京城一带的人民虽然进行了授田,但安插不当,加以拓跋氏的统治方法又很落后和野蛮,所以很多人仍然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以至在太武帝拓跋焘时“京师游食者众”①,不得不在太延年间“诏长安及平凉民徙在京师,其孤老不能自存者,听还乡里”② 。“计口授田”的效果既然不好,而国家又必须控制土地和人民,为谋取收入的增加和统治的巩固,于是均田制就出现了。
均田制最初由孝文帝时的主客给事中李安世提出。他的“均田疏”建议为孝文帝采纳,于太和九年(公元四八五年)颁布了实行均田制的命令。根据《魏书·食货志》、《文献通考·田赋考》和《通典·食货典》,均田制有如下内容:
(一)关于授田的规定。均田制的规定很细致,土地分为露田、桑田、
① 《魏书·高祖纪》。
① 《魏书·高允传》。
② 《魏书·世祖纪》。
麻田及宅地四种。
露田。是规定种植粮食的耕地。男子十五岁以上授给露田四十亩(北魏一亩约当今一·○五市亩③,下同),妇女授给二十亩。奴婢按照普通男女一样授田,土地给主人。如有耕牛,一头牛加授三十亩,但限四头牛,四头以上不再授田。由于当时的农业耕作采取休耕法,因此授露田时再加一倍, 即加给男子四十亩,女子二十亩。休耕两年的男子加八十亩,女子加四十亩, 加两倍。原规定的授田称正田,因休耕增加的授田称倍田。
桑田。是规定种桑、榆、枣的土地。初受田的男子,除了上述分给的露田以外,还授给桑田二十亩。规定在其上至少种桑五十株、枣五株、榆三株。多种或杂种其它果树的不限。在不适宜种桑的地区,则分给土地一亩,依法种植枣榆。桑田计算在倍田里,不另加发。
麻田。是规定种麻的田地。在宜于种麻的地区发给男子麻田十亩,妇女五亩。至于麻田是否包括在倍田里,未作说明,估计应和桑田一样,计算在倍田里。
此外,每三人给宅地一亩作为造房屋之用,奴婢每五人给宅地一亩,自然分给主人。宅地估计也包括在倍田里面。
(二)关于还田的规定。农民受田和负担租税义务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在情况发生变化的时候,即必须归还土地,以便国家另行分配。
需要还田的首先是年老和身死。此外,奴婢和耕牛的增加和减少也须“随有无以还受”。需要归还的土地是露田和麻田,桑田则可以作为世业,传给子孙,不但不必归还,而且按人口计算不足额的可以购买,多余的可以出卖。
(三)对官吏授给职分田。这是政府发给官吏作为俸禄的土地。各级地方官,按职务高低发给土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八顷,县令、郡丞六顷。官吏可以把这些土地出佃,收取地租,作为俸禄。但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政府,卸任时要移交后任,不得出卖。
以上是均田制的具体内容。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还实行了三长制,五家组成一邻,五邻组成一里,五里组成一党。邻有邻长,里有里长,党有党长。立三长的目的是为了严密控制人民。一方面和豪强争夺人口;另一方面, 限制百姓的逃亡,北魏的三长制和均田制是相辅而行的。
对于这一影响深远的均田制,应当怎样评价它呢?
第一,均田制并未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北魏实行均田制虽曾较大规模地授给农民以小块耕地,但是并未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也未触及贵族、官僚和地主对土地的占有。均田制的倡议人李安世自己就曾说明均田的本意是要使“厷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①,决不是要
③ 根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543—546 页表列数字换算。北魏尺度,系以后魏前尺、后魏中尺、后魏后尺相加平均算得。
① 《魏书·李孝伯传》。
以均田制来代替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均田令里看不到对原来大地主的土地作何处置,但可以肯定对他们的土地是不会触动的,即以均田令本身来说,对大地主的利益也十分照顾。奴婢可以和常人一样受田,奴婢多可以多受田, 数量不受限制,土地都给主人,这自然就保护了大地主的利益。当时,有几十个以至几百个奴婢的大地主是很普遍的。即以五十个奴婢(男女各二十五人)计算,正田倍田即可达三千亩,若是休耕两年的土地,受田即可达四千五百亩。设如一些世族大地主拥有几千个奴婢的话,那么,由此得到的土地就十分可观了。
第二,受田的农民等于是封建国家的佃农,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很强, 封建束缚很重。农民受田以后就被束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离开。按照法令, 狭乡的农民可以迁往宽乡,可是宽乡的农民则不能任意迁徙,即所谓“乐迁者,听遂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②受田农民的地位不但比自耕农低,其所受的束缚也比一般佃农大。
第三,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把耕地分给了农民,也或多或少限制了土地的过份兼并,对社会生产的发展有一定积极作用。北魏在均田制下的授田虽然不一定能使所有无地的农民都得到或如数得到土地,但无论如何总是比较大规模地分配了土地,使很多无地农民能有土地耕种,对安定人民生活,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有一定好处。到六世纪初年,北魏统治下的北部中国,经济有了明显的发展。洛阳附近黄河中游的许多荒地,重新得到了开垦,粮食产量有所增长。北魏明帝熙平年间(公元五一六——五二○年)共有户数五百万,以每户五口计,则达二千五百万人。这个数字,比西晋太康年间全国的人口(一六,一六三,八六三人),还要多出很多①。自然,这时户口上的人口增多不完全是由于人口的增殖,其中可能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宗主荫庇下脱离出来的受田农民,但人口的增长总是事实。北部中国经济的发展,应当说是和均田制的实行有密切联系的。
附带指出,尽管均田制没有触动豪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对农民的授田也不充分,并且在授田过程中弊端很多,但北魏王朝曾大规模地授田给农民确是历史事实。比如公元四九○年(实行均田制后五年),高闾上表中曾清楚地写道:“陛下⋯⋯知劳逸之难均,分民土以齐之”②,杜佑《通典》中也说:“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每年十月,普令转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听卖易。”③可见,北魏确曾比较普遍地向农民授田,这应当是不容怀疑的。
第四,实行均田制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拓跋氏统治阶级的利益。从统治阶
② 《魏书·食货志》。
① 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4 页。
② 《魏书·高闾传》。
③ 《通典·食货二》。
级的利益出发,把国家掌握的空荒土地授给无地的农民,把他们束缚在官田上,以达到控制土地和人民、防止过分兼并、保证国家收入的目的。
北魏以后的东魏和西魏,以及继承东魏、西魏的北齐和北周仍继续实行均田制,办法与北魏大同小异,只是地主占田很多,土地兼并渐渐严重,很多农民得不到定额的土地。关于制度的具体内容,这里拟不一一介绍。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北朝虽然实行均田制,但也曾广行屯田,这是在研究北朝土地制度中一件不可忽视的事实。
北魏屯田由来已久。早在建国之初,“太祖定中原⋯⋯方事虽殷,然经略之先以食为本,使东平公仪,垦辟河北,自五原(今内蒙五原县)至于稒阳塞(今包头一带)外为屯田”①。公元三九五年(北魏登国十年)后燕慕容宝来攻,曾在五原“收穄田百余万斛”②,足见这里屯田的面积不小。上述地区是在北境,其它地区也尚有屯田。值得注意的是北魏政府在实行均田制之后也还大力推行屯田。均田制是在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四八五年)开始实行的。太和十一年大旱,“十二年诏群臣求安民之术”,李彪建议,“⋯⋯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③,以后就照此施行了。屯田还遍及北地各州郡,并且以民户的十分之一作为屯民,规模诚然是很大的。这时大规模屯田的原因,估计系因天气大旱,拓跋氏政府急切要解决粮食问题,而屯田在中国素有传统,效果较好,所以虽然已经颁行了均田制,也仍然进行屯田,作为实行均田制的一个辅助手段。
北魏以后,北齐、北周都继续屯田,数量也较大。北齐在北边、中原地区和淮水流域等地;北周在陕西、山西、甘肃等地,都曾进行屯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