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秦汉的赋税和徭役

公元前二二一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制的秦王朝,过去有关秦统一全国前后赋役的记载不多,前述新发现的云梦秦简给我们提供了不少资料。

关于秦代的赋税,《汉书·食货志上》只说,“至于始皇,遂并天下, 内兴功作,外攘狄夷,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未作具体解释。这里说的“戍”当是指徭役;“赋”指口赋,也即人口税;“泰半”据颜师古的注说是三分之二的意思。“泰半之赋”大致是指口赋征收了人民收入的一大半。前引董仲舒所说秦田租、田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也是指秦的田租(即田赋)、口赋和征自盐铁的税收比过去大大加重,“二十倍于古”。另外, 秦王朝也有大量国有土地以份地形式分给农民耕种,其征收办法和秦统一前是相同的。

秦还规定农民每年必须为官府从事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动。迟到或不到, 都要受罚。不应征服役的罚出两副军甲的钱财;过期三日到五日的,要受到训斥;过期六日到十日的,罚出一副军盾的钱财;过期十日以上的罚出一副军甲的钱财。实际上迟到或不到,并不一定只如秦律中所说的罚出钱财,我们在陈胜、吴广起义的事迹中早就知道迟到的严重性了。陈胜等九百人被征发到渔阳(今北京市密云县西南)服役,途中遇雨,道路不通,“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①于是就毅然举义了。农民服役的时间也并非是什么“月为更卒”①,而是“戍

漕转作事苦”②和“戍徭无已”了③。

过去,对秦代农民服役的年龄,往往从“汉承秦制”的角度出发,认为秦、汉都是二十三岁开始服役,五十六岁老免。现在从新出土的秦简来看, 情况恐怕不一定如此。秦简《大事记》中记述了一个名叫“喜”的人,出生

① 《史记·陈涉世家》。

① 《汉书·食货志上》。

②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③ 《史记·李斯列传》。

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二六二年)十二月,到秦王政元年(公元前二四六年)“始傅”,即向政府登记开始服役。“喜”从出生到公元前二四七年十二月才满十五周岁。因此,公元前二四六年登记服役时也只能说刚满十五岁,开始进入十六岁。由此可见,当时的老百姓是以年满十五岁作为成年并开始服役的标准④。过去,认为秦农民二十三岁开始服役的理解是不确切的。至于老免的年龄,尚缺乏象《大事记》那样明确的例证,但是从汉初六十岁老免的情况来推论,秦代老免的年龄也可能是六十岁。

总之,秦征发的赋税、徭役造成了人民十分沉重的负担。“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也。海内愁怨,遂用溃畔。”⑤在农民大起义的风暴下,秦王朝终于复灭了。

西汉初年,由于长期遭受秦王朝暴虐的统治和秦末数年的战乱,所以社会经挤受到严重破坏,人民大量流亡。对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形,《汉书·食货志上》记载说:“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天下既定, 民亡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经过长期的动乱之后, 人民大量死亡或逃匿。刘邦建国之后,当时的户口只有秦代的十分之二、三,

《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说:“时大城名都民人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裁什二三”。如大城曲逆县(今河北完县)秦时有户口三万户,汉初只剩下五千余户。这样大量的人口流亡,使可供统治者剥削和使用的劳动人手大大减少。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安定流民、恢复生产,新建的汉王朝也存在不下去。于是,汉初就采取了“扫除烦苛,与民休息”的政策。汉兴以来,在这方面陆续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号召流亡山泽的人各归本土,恢复故爵,复员军卒给以土地房屋,过去因迫于生活卖身为奴婢的恢复其平民身份,以及减轻赋税租徭役等。

下面主要叙述汉代的赋役。

汉代的赋税,主要有田赋和人口税两类。

田赋是对私有土地所征的税。史书上说,刘邦即位以后,“约法省禁, 轻由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①。这种按照农业收入征收十五分之一的税,由于军事需要没有能认真实行,到了刘邦的儿子惠帝时,又明确恢复什五税一,这个税率比之秦时“二十倍于古”的田租(田赋) 总要轻多了。

汉文帝和景帝时,田赋又进一步减轻。文帝初年,社会经济仍相当困难, 当时的政论家贾谊和晁错都曾上书,指出社会经济不能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社会上流民和投机取巧的商业活动太多,没有很好地组织劳力和土地

④ 参见高敏:《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 1979 年版,第 20—21 页。

⑤ 参见高敏:《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 1979 年版,第 20—21 页。

① 《汉书·食货志上》。

来发展农业生产。他们两人都强调重视本业(农业),限制末巧(商业), 反对兼并土地和加重农民负担。文帝采取了他们的主张,实行了重农政策, 在前元二年(公元前一七八年)和十二年(公元前一六八年)下诏减当年田赋为三十税一,十三年(公元前一六七年)又命令全免天下田赋。至景帝前元二年(公元前一五五年)才恢复三十税一,计全免田赋达十二年之久。以后,虽然曾因天灾或天子巡幸,施惠于民,有减免田赋的情形,但从此以后三十税一的税率基本上没有变动。东汉初,由于军用不足,曾经实行过什一的税率,到建武六年(公元三十年)又恢复了三十税一的旧制。总的说来, 两汉田赋实行的基本上是三十税一的税率。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十五税一” 或“三十税一”,并不是对土地的实际产量征税,而是按照农业收成的一般产量,由政府按照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的比例,制定出固定的税额。《盐铁论·未通》记载当时田赋的征收情况说,“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可见一定的土地面积,税额是固定的。汉初每亩农田产粟量约为一石。武帝时,赵过推行代田法,亩产超过一石,后来还有高达三、四石的。两汉产量若通扯为两石,按十五之一计税, 则每亩约出税一斗三升多。假如为三十税一的话,则只有六升多,这个税额不能算高。但我们不能忽视在封建社会,各级政府在正税之外征收的附加和苛杂很多。上面说的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只是正税。假如再加上附加,税额就不止此数了。在湖北江陵汉代前期墓葬中,曾出土了一批有关田赋和算赋的竹简。根据其中所记,田赋所加的杂税有祭祀用谷、酿酒谷,还有折耗等, 其总数达到田赋的四分之一以上。研究汉代田赋的负担,这些附加是必须计算在内的。不过总的说来,汉代的田赋比之秦王朝大致是减轻了。

汉初以来减轻田赋,对农民也有一些好处。田赋是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的,而当时五口之家种百亩田地的自耕农大概不少。在秦末的农民战争中, 有很多原依附于旧王朝的地主阶级的土地成了无主荒地。同时,由于战争的破坏,人民大量死亡,人口稀少。因此汉王朝初建时,大概有不少农民可以获得一小块土地。刘汉政权采取降低田赋的措施,自耕农应当说可以得到一些好处,也有利于当时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但不能忽视,在封建社会的条件下,不论哪一朝哪一代,全国土地的绝大多数都被地主阶级所占有,政府降低田赋的主要受益人是地主,农民得到的好处并不多。尤其是西汉中期以后土地兼并非常激烈,大批农民失去家园。这样,降低田赋对农民的好处就更少了。农民失去土地,或者辗转流亡,或者充当地主的佃农,承受苛重的剥削。这种情形正如王莽所说:“汉氏减轻田租(田赋),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① 田赋虽然仅三十税一,但广大农民没有片瓦寸土,就只得租种地主的土地,承担占产量百分之五十的沉重地租了。

① 《汉书·食货志上》。

汉代除了田赋正税以外,还有一种附加,名之曰稿税,大概和秦代的“稿”差不多,是让人民交纳禾草供官家牲畜之用。征收的数目不详。不过, 从汉朝重农和大力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情况来看,这种附加税可能不会很重。

在前面我们说过汉王朝国家直接掌握的土地为数不少。对于这些土地, 政府都“赋与”或“假与”农民耕种,收取“假税”,“假”或“赋”的意思是出租,假税即地租和田赋的混合物。《汉书·宣帝纪》载:“假郡国贫民田”,“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即把国家掌握的土地——公田,租给农民耕种。租给农民耕种的土地,称“分(份)田”或“分(份) 地”。可以看到,这种分配土地、收取租税的办法,还是从秦沿袭下来,情况是差不多的。

汉代政府既然减轻了田赋,减少了这方面的国家收入,那么就必然要用别的办法取得补偿。这种补偿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以广大农民为主要征收对象的人口税。而汉代的人口税是特别沉重的。

当时的人口税有口赋、算赋和献费三种。

口赋是儿童交纳的人口税,亦名“口钱”。汉初规定,不分男女,自七岁至十四岁每人每年交口赋二十钱。武帝时起征年龄提前四年改为三岁,同时又加三钱共二十三钱。人民负担不起这笔钱,甚至被迫杀婴。“⋯⋯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① 元帝时又恢复从七岁起征,每年仍交纳二十钱。此项办法一直沿袭到东汉,没有变动。

算赋是对成年男女征收的人口税。汉初规定民年十五至五十六岁每年交纳一百二十钱,谓“一算”。商人和奴婢加倍征收。惠帝时因国家人口稀少, 又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到三十岁尚未出嫁的要分五等加征,每等加一算,到三十岁未嫁的则要加征五算。实际上算赋并非以一百二十钱作为定制,不但有增有减,并且还有地方的加征。文帝时算赋曾减为四十钱,武帝时增加到一百二十钱以上,宣帝、成帝时又曾减少,但较多的情况仍征一百二十钱。以上所说都是汉王朝中央政权的制度规定,加上地方的加征就不止此数了。前面提到过的湖北江陵汉墓出土的竹简中反映,算赋并不是按年,而是按月敛取,每人每月从八钱到三十六钱不等,一年的总数大大超过了一百二十钱。

算赋、口钱之外,在郡国每人还征收六十三钱作为献费① ,但具体征法不详。

这几种税加起来是一笔很大的数目,是一个农民一生中十分沉重的负

① 《汉书·贡禹传》。

① 《汉书·高帝纪》:十一年二月“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 以给献费”。

担。

汉代农民承担的徭役也很沉重。

汉制规定,成年男子需服以下三种劳役和兵役:(1)更卒。农民要在地方从事各种劳役,如修城、筑堡、建堤、铺路、造桥、运粮等。初规定几年服役一次,每次五个月。文帝时改为一年一次,每次一月。亲自服役的称“践更”,如不愿自往服役,也可出钱由官府雇人代役,称“过更”。代役钱的数目前后曾有变化,《居延汉简》曾提到一个月的代役钱为一百钱。有时地方上不需要多少更卒,但也要农民出钱,实际上成了一种赋税,就称为“更赋”。(2)正卒。为正式的兵役。每个成年男子一生中必须服役一年, 期满可以回乡,但遇军事需要,仍得随时应征。(3)戌卒。每个成年男子一生中要到边境屯戍一年,或到京城当卫士。如不愿亲自服役,可按照每月交钱三百的数目由官府雇人代役。由于代役钱的数目很大,农民一般负担不起,只好亲自服役。如遇边防紧急,役期还要延长。前面说过,秦代男子十五岁开始服役,六十岁老免,汉初大致也是如此。应役年龄景帝前未见明文记载。景帝时规定二十岁开始服役。昭帝时又改为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免役。

从以上可以看到,西汉时每一个成年男丁一生中要服三种役。在一个男子的成年期中,除服役两个一年以外,还要每年服役一个月(文帝时开始)。但这只是法律的规定,实际上服役的时间比规定的长得多。《盐铁论·徭役》说:“今中国为一统,而方内不安,徭役远而外内烦也。古者无过年之徭, 无逾时之役。今近者数千里,远者过万里,历二期。长子不还,父母愁忧, 妻子咏叹。愤懑之恨发动于心,慕思之积痛于骨髓。”服役的年龄也没有按照规定执行,有“⋯⋯五十已上至六十,与子孙服挽输,并给徭役”①的, 还要指出的是,西汉的徭役制度,表面上似乎很公平,虽丞相的儿子也须戍边,但实际上汉律中有一套官僚、地主享有优免的特殊规定:(1)宗室、诸侯、功臣的后代都可以免役。(2)俸给六百石至二千石的官吏和都尉以上的军官可以免役。(3)博士子弟,甚至通一经的儒生也可以免役。(4) 民有车骑马以及入奴婢者、入粟者也可以免役②。那么徭役最后由谁来负担呢?自然只有广大劳动人民了。广大农民交了田赋及其附加以后,“加之以口赋更徭之役,率一人之作,中分其功。农夫悉其所得,或假贷而益之。是以百姓疾耕力作,而饥寒遂及己也。”

① 《盐铁论·未通》。

② 参见安作璋:《汉史初探》,上海人民出版社 1957 年版,第 52—5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