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唐(后期)至元代的赋役制度一、唐后期的两税法

唐代前期实行的基本赋役制度是租庸调。这一赋役制度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唐中叶,均田制彻底弛坏,这样,租庸调也就非改变不可了。据《通典·食货七》记载,天宝十四年(公元七五五年)全国总人口为五二、九一九、三○九人,其中不负担租庸调的竟有四四、七○○、九八八人之多, 不但少数人负担畸重,同时国家的租庸调收入也大为减少。为了筹措收入, 于是户税钱和地税、青苗钱等就日益加重。同时,地方又采取了种种搜括办法,各地封建割据势力都自谋收入,随意征敛,中央政府的收入却寥寥无几。

针对当时财政制度极为混乱,而均田制又已废坏的情况,为了保证封建政府的收入,德宗时的宰相杨炎就提出了两税法的建议:“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 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 使无侥利。居人之税,夏秋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七七九年) 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①

德宗采纳了杨炎的建议,于建中元年(公元七八○年)正式公布了推行两税法的命令:“令黜陟观察史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其鳏寡惸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其丁租庸调, 并入两税。州县常存丁额,准式申报。其应科斛斗,请据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夏税六月内纳毕,秋税十一月内纳毕。⋯⋯其月,大赦天下, 遣黜陟使观风俗,仍与观察使刺史计人产等级为两税法。此外敛者,以枉法论。”②

根据以上文献和有关史料看来,两税法的内容约有以下各项:

第一,过去以授田的人丁为租庸调的负担人,两税法则以户为负担人。不问主户(土著居民)、客户(外地迁来者)一律纳税。

第二,两税法以原来的户税、地税为基础,租庸调和其它杂税一概并入两税,即所谓“租庸杂徭悉省”。因以户税、地税为主,故称“两税”,也即杜佑所说:“建中新令,并入两税”①,但也有人认为“两税”的名称源自夏秋两征。

第三,两税以民户的资产分九等为标准征收,没有主户、客户、丁男、中男的区别。鳏寡孤独贫穷人家可以免税。

① 《旧唐书·杨炎传》。

② 《唐会要》卷 83,第 1595 页。

① 《通典·食货七》。

第四,行商按其收入三十而税一。

第五,两税按户等征钱,按田亩征米粟。

第六,庸并入两税,以赋税代替徭役,因而人民免除了正规的徭役。第七,分夏秋两次交纳,夏税六月为止,秋税十一月为止。

两税法实行以后,毁誉不一。杜估在《通典》里说它是“适时之令典, 拯弊之良图”②,马端临在《文献通考》里也说在当时的形势下,“两税乃不可易之法”③。而郑樵的《通志》却说两税法导致了以后的横征暴敛④。尤其是德宗时的宰相陆贽在给德宗的奏疏中,强调租庸调是理想的赋役制度, 而实行两税法完全错误,并举出两税法的种种弊端⑤。因此,对两税法应有一正确的评价。

应该知道,租庸调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在两税法颁布以前实际上早已行不通了。对此,《文献通考》就很正确地指出:“陆宣公(陆贽)⋯⋯所言固为切当,然必欲复租庸调之法,必先复口分世业之法,均天下之田, 使贫富等而后可。”①当然,在实行均田制条件下也并未“均天下之田”, 贫富也绝对不等,但是无论如何总要在一定程度上授给农民以土地,假如众多的农民根本没有土地可以耕种,那么,如何能普遍地按人(或户)征收同等数量的租庸调呢?因此可以说,废除租庸调行两税法是符合当时社会经济情况的。

两税法在制度规定上也有一些应当肯定的优点:

一、两税法规定按贫富(资产)分九等征税,相对说比租庸调以丁身为本的办法公平合理。此外,过去由于唐中叶以后人口流动很大,形成负担赋役的只有少数人,新法规定不论主客户一律纳税,负担也比较平均。

二、两税法规定行商按收入三十税一,使所纳与居者均,这样,税收负担也比较均平。

三、行两税法后,加强了中央政府控制财政的权力,“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②,整顿了财政制度,大体上消除了建中以来财政上的混乱局面。

四、两税法免除了徭役,而以赋税代替,有助于生产的发展,这也是一项具有进步意义的改革。

五、行两税法后,租庸调和各项杂税都并入两税,人民的财政负担虽然没有减轻,但是纳税项目减少,时间集中,改变了过去“旬输月送无休息” 的情况,因而人民得到很大便利。

② 《通典·食货七》。

③ 《文献通考·田赋考三》。

④ 《通志·食货略二》。

⑤ 参见《陆宣公奏议》卷 12,《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

① 《文献通考·田赋考三》。

② 《旧唐书·杨炎传》。

以上所说,是两税法积极的一面,可以说两税法是有其进步意义的。但是另一方面也不能否定两税法实行以后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是两税以外,仍有种种加征。行两税法时,一方面并进了过去的各种苛捐杂税,以满足封建王朝的财政需要;另一方面,为了整顿财政制度, 加强中央的控制力量,又明令:“此外敛者,以枉法论”。但问题是,苛捐杂税的是否存在和继续产生,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不进行社会制度的改革,单凭一纸法令是禁止不了的。所以,行两税法后不久,建中“三年五月, 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于本道两税钱,每千增二百,因诏他州悉如之。八年四月,剑南四川观察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以增给官吏,从之。”①这还是见诸法令的加征,此外各地的自行非法苛敛就更多了,“大历中非法赋敛,⋯⋯ 既并收入两税矣。今于两税之外,非法之事,复又并存”②。

第二,两税法规定除田亩税部分征粮外,其它征钱。但国家支出用布帛处甚多,于是又令人民折合为布帛交纳。建中年间帛价不断下跌,完税的钱数虽然未变,而人民的实际负担却大为增加,“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于二矣,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③。由于帛价下跌,人民负担凭空增加一倍。政府除了折征布帛以外,也折征其他物品,“临时折征杂物,每岁色目颇殊。唯计求得之利宜,糜论供办之难易;所征非所业,所业非所征,遂或增价以买其所无,减价以卖其所有;一增一减,耗损已多”④。足见在这种办法下人民受的损失是巨大的。

第三,两税法规定以税代役,这一决定有利于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生产的发展。但这种办法只维持了十几年,后来封建统治者又把徭役加到了人民头上。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到,两税法的实行是符合均田制废坏后的社会经济情况的,制度本身也有不少优点,但是地主阶级专政的封建社会不改变,改革自然不能彻底,因而实行后不久,各种苛敛又重行征收,人民的负担仍然继续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