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隋唐的均田制及其破坏

公元五八一年,北周的外戚杨坚,废掉周帝自立,国号隋。公元五八九年,隋南下灭陈,统一了全国。

隋王朝也掌握一定数量的荒地,为了有效地控制土地和人民,以利于增加国家收入和巩固封建政权,隋代也继续实行了均田制。

依照隋制,对男子授露田八十亩(隋一亩约合今一·一三市亩①),妇女四十亩,男子另给永业田二十亩(相当于北魏的桑田)。一夫一妇授田一百四十亩,奴婢授田依照普通农民。牛一头授田六十亩,限四牛。露田必须归还,永业田则可传给子孙,并得在一定的限度内买卖。隋代和北魏一样,

① 《魏书·食货志》。

② 《资治通鉴》卷 108。

③ 《魏书·食货志》,并参见《魏书·李彪传》。

① 根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544—546 页表列数字换算。隋尺度采用开皇官尺。

也充分照顾了贵族、官僚的利益。自亲王以下至都督给永业田自四十亩至一百顷不等,作为世业;对京官自一品至九品给予五顷至一顷的职分田,作为俸禄;对外官也给职分田。又给官吏公廨田,以所收地租充办公费之用。需要注意的是,在土地分配上,宽乡的农民也许可以得到足数的土地,在狭乡分到的土地则远远不足了。《隋书·王谊传》曾提到,“太常卿苏威立议, 以为户口滋多,民田不赡,欲减功臣之地,以给民”。足见土地分配常不足额。可是统治阶级“正恐朝臣功德不立,何患人田有不足”① ,对苏威的这一提议是不会考虑的。

隋朝末年,广大人民不堪炀帝的残暴统治,纷纷揭竿起义,隋政权趋于瓦解。公元六一七年,大贵族李渊乘农民起义蓬勃发展、隋王朝趋于崩溃的时机,在太原起兵反隋。六一八年,李渊称帝,国号唐。

唐王朝继续实行均田制。关于唐的均田制,新、旧《唐书·食货志》、

《通典》、《唐六典》等书都有记载。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三点:

第一,男子授田一顷(唐一顷当今八○·二市亩②),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相当于北魏和隋的露田)二十亩为永业田。女子一般不授田,但寡居者每人给三十亩,户主加二十亩,其中以二十亩为永业田,其余为口分田。工商业者在宽乡也可以减半授田,在狭乡不给。口分田年老(六十岁)交还一半,身死全部交还,永业田则作为世业。

第二,永业田有余可以出卖,不足也可买足。口分田不得买卖,但自狭乡迁宽乡者例外。

第三,王公贵族和官吏给以百顷至六十亩的永业田,对各级中央及地方官吏给以十二顷至八十亩的职分田,对各级官衙也拨给一定数量的公廨田。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只是制度上的规定,从唐代有关历史资料来看,授

田是非常不足的,也不是很普遍的。唐代官僚大地主对土地的占有比北朝和隋朝更加严重,官僚、贵族可以大量占田。对他们的土地,政府不能触动。国家能够支配的仅是官田荒地。即使是官荒土地,唐政府还要用以赏赐贵族勋臣,如高祖李渊初入长安时曾赐给裴寂良田千顷,其它大臣也各有赏赐。唐太宗李世民也曾赐给徐世勣良田五十顷。因此,可用以授田的土地不多, 农民授田普遍不足。贞观十八年(公元六四四年)李世民曾在临潼发现每丁受田只有三十亩,比规定的一顷少得多。我们从唐朝敦煌户籍残卷里也可以看到,这一带民户受田是普遍不足的。从全国范围来看,均田制的实行情况很不均匀,“一般地看来,均田法实行的程度,关东地区最高,关中地区最

① 《隋书·王谊传》。

② 根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544—546 页表列数字换算。唐尺度以唐镂牙尺、唐红牙尺甲、唐红牙尺乙、唐绿牙尺甲、唐绿牙尺乙、唐白牙尺甲、唐白牙尺乙等七种尺相加平均求得。

低,长江流域居中”①。也有的研究者认为当时均田制的推行,“是在关中的陕甘等地。后来在甘肃敦煌一带也可以看到当年实行均田制的痕迹”② 。总之,到唐代均田制已经是尾声了。

这里附带说明,唐代和北朝时一样,虽然实行均田制,但同时也广行屯田。隋时也有屯田,“隋文帝开皇三年(公元五八三年),突厥犯塞,吐谷浑寇边,转输劳弊,乃令朔方总管赵仲卿于长城以北大兴屯田”③。唐代屯田规模更大,据《通典》载:“大唐开元二十五年(公元七三七年),令诸屯隶司农寺者,每三十顷以下二十顷以上为一屯,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① 屯田区由国家供给耕牛,“土软处每一顷五十亩配牛一头,疆硬处一顷二十亩配牛一头,⋯⋯稻田每八十亩配牛一头”②。天宝八年(公元七四九年)全国屯田共一、○四一处③,若每屯通扯以田地四十顷计算, 则全国的屯田面积约为四万余顷。唐代的屯田区多在北方,其它地方是比较少的。

唐代实行的均田制,到唐中叶终于崩溃了。这时均田制的崩溃,大概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均田制是在国家掌握较多空荒土地的情况下,为了控制土地和人民,以便于进行剥削和增加收入,从而把土地分配给人民的一种办法。看来, 北朝和隋实行均田制的条件和目的都不外如此,唐代也不例外。但是,从北朝实行均田制以来,土地私有和买卖的范围却在不断扩大,到唐代这种情况更甚。这里可以举几种情况:第一,北朝专授给王公、官吏以永业田,隋代虽有,也止于都督,而唐代授永业田已经到达下级官吏,土地私有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第二,北朝和隋,仅允许出卖桑田或相当于桑田的永业田,且只限于超过定额或狭乡迁往宽乡的时候。而唐代则不但永业田可以出卖,口分田在狭乡迁往宽乡,以及卖充宅、碾硙、邸店的情况下,都在允许出卖之列。此外,官僚的永业田也可以出卖。土地买卖的范围扩大了许多。第三,北魏、隋对工商业者都不授田,而唐代在宽乡则授以一半的土地。工商业者并不从事农耕,他们得到了土地自然就要出租或设法出卖。可见,在唐代对土地私有和买卖的范围比以往扩大了。

其次,唐朝政府掌握可供分配的土地越来越少,最后几乎没有多少土地可供授田。在均田制下,土地虽然有授有还,但只是露田(口分田)需要归还,桑田(永业田)则可以作为世业传诸子孙。尤其是皇帝大量赐田,贵族

① 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 3 编第 1 册,人民出版社 1965 年版,第 204 页。

② 钱君晔:《论唐代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问题》。《历史教学》1979 年第 6 期。

③ 《通典·食货二》。

① 《通典·食货二》。

② 《通典·食货二》。

③ 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286 页。

官僚大量占地,国家掌握的土地自然就越来越少,从唐代的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到,从唐初以来,土地兼并之风愈演愈烈,到玄宗时情形更加严重。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田园遍于近甸膏腴”①;她还兼营工商,“市易造作器物,吴、蜀、岭南俱造,相属于路”,“货殖流于江剑”②;宰相李林甫“京城邸第,田园水硙,利尽上腴”③。当时的宦官也竞相抢占土地。“故帝城中甲第,畿甸上田,果园池沼,中官参半其间”④ 。至于一般地主富商侵占民田,更是全国都有,以致“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⑤。在官僚地主大量兼并土地的情况下,朝廷所掌握可供授田的土地自然就很少了。及至安史乱后,土地兼并更甚,人民大量流亡,行之三百年的均田制终于崩溃了。

① 《旧唐书·太平公主传》。

② 《旧唐书·太平公主传》。

③ 《旧唐书·李林甫传》。

④ 《旧唐书·高力士传》。

⑤ 《通典·食货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