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

所谓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的标志具有明显的独特性和识别性, 人们很容易把该商标同其他商标区分开来。我国商标法第 7 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

这是商标注册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商标是用在商品上的一种独特标志, 以便消费者区别不同的生产者和经销者,这种作用决定了商标本身应当具备与众不同的特点。这要求商标无论是文字也好,图形也好,都要立意新颖, 具有独特风格,借以和其他同类商品加以区别,这种能力越强,商标就越显著,反之则不显著。

一般来说,用印刷体表示的一个或两个外文字母、汉语拼音字头组成的商标就不具有显著特征。如单独 A、B 或 D、E 组成的商标一般认为无显著性。但一个或两个外文字母或汉语拼音字头组成的图案变形字母,以特殊形式出现,可以被视为具有显著性。如大众汽车公司的商标由“V”和“W”组成, 就有显著性。另外,商标名称与图案是不相关的两个事物,也不符合有显著性的的要求。如“太阳”牌商标的图案却是一座宝塔;“风帆”牌商标背景却是一副拳击手套;“虎”牌商标图形却是一只羊等等,这都不能作为一个商标进行申请。另外一些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的,在后面商标禁用条款中还会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