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产地标记

产地标记是商品包装上表明商品产地的标记。产地标记在不少国家中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内容。但商品上的产地标记并不能被某一家特定的厂商所专有,因其性质与商标有着本质的差别。商标只能由它的所有人专有,并可以许可给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及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使用;而产地标记则可由该产地的一切人使用,并且不能由法人或自然人申请注册,也不能进行转让或使用许可。基于这一特点,因产地标记而受到侵害的就可能不是某个特定的厂商,而是可能涉及到该地区所有经营某一商品的若干厂商,因此, 有权对侵犯产地标记而提起诉讼的也往往不止一家。《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中,都规定了公约及协定的成员国有义务禁止一切带有虚假产地标记的商品进口,并规定了对使用这种虚假标记的当事人应实行法律制裁。《巴黎公约》中规定的因受害而有权起诉的主体包括,在虚假产地标记所标示的国家或地区内,以及使用该标记的国家或地区内的任何生产、制做或经销同一种商品的自然人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