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管理

对出口商品使用商标的管理,总的说,用一般使用的商标的管理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出口商品商标直接关系到我国商品在国际市上的竞争能力和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对出口商品的商标的管理具有特殊性。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出口商品商标的广泛使用,需要重视和加强出口商品的商标的管理工作。

按照我国商标法和对外贸易的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即在国家授权的出口商标的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下,由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协调和具体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局)和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配合进行管理。它们分工负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局)主要负责监督本地区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和注册、督促各出口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出口商品商标的政策和法规,协调本地区各出口单位之间及其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关系,注意商品质量监督。

各外贸专业公司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出口商品商标的政策和法规,做好本系统出口商品的商标使用管理工作。对我方假冒外国商品和侵权行为要及时处理。对国外假冒我方商标或侵权行为要积极进行交涉,维护我国商标在国外的权益。

出口商品商标的管理包括:出口商品商标的统一管理,向外国申请注册商标情况管理,对于多家共同商标的管理,对于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情况管理等。

在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要重视我国出口商品商标在国外提出注册申请的情况。申请被驳回,应视情况予以过问。申请单位也要将外国核驳理由抄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如发现外国核驳不妥,可以研究对策,进行交涉,请求复审。经外国核准注册的,应按规定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对于需要多家共同生产一种产品,共同使用共同商标的,1980 年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委、外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商标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出口商品的商标都可以向外国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不能满足国外市场需要,为了扩大出口,外贸部门需要组织多家生产时,可允许许多家共同使用一个商标。如果该商标是以工业企业注册的,有关外贸部门要征得有关注册企业的同意,工贸双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如果出口商品多家共用一个商标,必须保证使用同一个商标的各家产品的质量一致。

在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上的管理仍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集中宣传,集中使用,创立名牌。已获准在商品销地注册的商标, 应积极通过各种媒介和宣传方式大力宣传,使之成为销售地妇孺皆知的新产品,奠立创名牌的基础。

  2. 提高质量,培养名牌,维护信誉。过去我国有许多出口商品以物美、优质、价廉在国际享有盛名,其商标家喻户晓而成为名牌。但不注意保持产品质量,而使费尽千辛万苦而树起的名牌毁于一旦。所以不但要创名牌而且要维护信誉。

  3. 提高警惕,防止冒牌。外商假冒我国的商标不仅扰乱了市场,而且

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了我国商业的威信。如:我国的“蝴蝶”牌缝纫机,畅销于东南亚各国和香港地区,并在有些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取得了商标专用权。但是,一些非法外商竟然假冒我国“蝴蝶”牌缝纫机,给我国经济上、信誉上造成很大的损失。对这种侵权行为,我国商标管理机关向该国法院提出控诉,使之得以制止,挽回了一定的损失。所以对侵权行为不可姑息养好,应及时制止。

  1. 长期使用,扩大影响,扩大名牌。经我方长期宣传而树立的商业形象,如果已造成一定的影响,应毫不松懈地继续使用,继续宣传,以求不断扩大影响,即使原来的名牌已有信誉下降之趋,也不应该轻易改换新牌,而应找缺点查漏洞以求力挽狂澜,重新立于不败之地。否则一旦起用新牌,一切从零开始,必将导致销路受到更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