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类似商品使用同一个商标的,不能分割转让

如果其注册商标核定范围内的几个商品是类似商品时,不能只转让其中一个或几个商品上的商标权。因为如果允许将商标权分割转让的活,就会出现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存在不同的生产者使用相同商标的现象,造成商标混淆。如某企业在皮包和皮箱两个商品上共同使用一个“飞天”牌注册商标,它就不能将其中一个商品上使用的“飞天”牌商标单独转计出去,而必须一并转让。因为这两个商品是类似商品,但如果企业是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同一商标,分割转让不会使消费者误认,则不在此禁之列。如一企业拥有服装和化妆品上的“天坛”牌注册商标,最近把“天坛”牌化妆品单独转让给别的企业使用,由于服装和化妆品不是类似商品,因此这种转让是允许的。但驰名商标除外。

  1. 同一商品使用相似商标的,不能只转让其中的一个商标

同一商品上注册几个相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如果转让这样的联合商标,应把全部联合商标一起转让,不能只转让其中的一个,否则就会使同一种商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同时使用近似商标,造成商标上的混乱。例如某公司在豆奶粉上注册了“乐口福”、“口乐福”、“乐福口”、“口福乐”四个商标。这四个商标就是联合商标。该公司如果要转让商标权,就必须把四个商标一起转让,不得任意将其中一个商标单独转让他人使目。

  1. 受让人应保证合约转让注册商标原有商品的质量

无论是“合同转让”还是“继承转让”,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受让人应当保证被转让注册商标原有商品的质量。如果受让人不具备保持受让商标的商品质量的条件,那么,不能取得转让的注册商标。对于这一点,转让人和商标管理机关均有责任提出和审核受让人是否能够做到保证原来注册商标所表明的商品质量。在转让合同或其他文件中,应明确加以规定。如某暖瓶厂生产的“双环”牌暖瓶,外型别致,质量稳定,在市场上享有较好的声誉。该厂本打算将该商标转让给另一家乡镇企业,但由于这家企业在技术、设备、操作、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生产的暖瓶质量低劣,投放市场后,商业部门和消费者纷纷提出意见。结果,该厂取消了转让“双环”牌商标的打算。

  1. 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

注册商标人如果已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则必须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才能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1. 被转让的注册商标必须是有效的

如果注册商标已经停止使用 3 年,商标文字、图形有变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已超过等等,则该注册商标已在有可能被撤销之列,因而不能进行转让。

  1. 药品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人把药品、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进行转让,受让人应当依照法规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证明受让人有资格生产和经营药品、烟草制品。否则,转让合同不予承认。

商标注册人消亡(如企业破产、关闭)后 6 个月内,其商标未办理转让或移转注册的,视为该商标权自行消灭,商标局注销其商标,必予公告。

  1. 申请商标转让不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商标局如果判定转让行为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可驳回转让申请,申请人如果对驳回不服,可在收到驳回通知 15 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送交 1 份《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是终局裁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裁定核准转让的, 移交商标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