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实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必须签定许可合同。我国

《商标法》第 26 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

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35 条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如违反这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责令当事双方限制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内容: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和地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和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名称和质量标准;许可使用的期限;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和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的措施;被许人应当在产品上注明本企业的名称或附加标记;有报酬的,要商定许可使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我国 1993 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在商标使用许可规定中又新规定了“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方,必须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况处以 5O,000 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商品质量监督,区分同一商标的不同产地。

另外,被许可人必须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 条的规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同等。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否则,商标使用许可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使用许可费的计算,应根据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由许可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具体计算方式各有不同,可以在商品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用商品销售价格乘以一定比率;也可将商标使用许可费和技术转让、生产经验传授等费用一并计算。商标使用许可的报酬可以支付现金,也可用其他形式,如约定被许可人生产电冰箱,必须使用许可人生产的电冰箱压缩机。这样,既可以使许可人扩大商品销售,增加利润,又可以使被许可人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

当注册商标依法被商标局撤销后,使用许可合同也随之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