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及时取得商标权

在使用商标过程中最好让商标经过注册,取得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之所以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并不是鼓励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是考虑到商标注册需要经过一定程序和花费一定的时间。有时商标注册尚未核准,市场就已发生变化,生产的商品就需换代甚至转产,原来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就不适用了。目前在一些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多是生产紧俏小商品,由于其生产尚不稳定,产品未定型,他们往往采用不注册商标的战略。这也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讲,使用注册商标要比使用不注册商标好得多。首先,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被他人仿冒也无法追究。如《少年文艺》商标侵权案就是个很好的例子。上海市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少年文艺》创刊于 1953 年,由宋庆龄同志书写刊名、题词和撰写发刊词,是一本影响很大的杂志。但由于未办理商标注册,取得刊物名称的专用权,而长期被他人仿冒,江西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同名的杂志,从而在我国图书界出现了两种版本的《少年文艺》并存的局面。其次,一个企业往往不具备全国注册商标的资料,因此使用未注册商标就有可能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从而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另外,注册商标比未注册商标更易创名牌,因为商标经注册后,可在商标上加注“注册商标”的标记,这就给广大消费者在心理上带来一种稳定和可靠的感觉。

企业若决定使用注册商标,就应该进行及时申请,抢先注册。因为一旦被他人注册该商标的话,自己就失去了该商标的使用权,而自己进行的广告宣传也成为为他人做嫁衣。如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于 1985 年 7 月生产一种新型保健饮料“维尔康”。为了宣传“维尔康”饮料,北冰洋食品公司花了300 万元的广告宣传费,不仅使“维尔康”成为第十一届亚运会指定产品, 而且还吸引了外商投资。但是,北冰洋食品公司对“维尔康”一直没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而山西阳泉饮料厂,虽然是个小厂,却于 1987 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维尔康”饮料商标。而北冰洋食品公司则失去了该商标的使用权。再比如:一家进出口公司经营“DoubleHappiness”(双喜) 在国外有较高的声誉,虽然长期使用却未申请注册。国内另一家企业将与此相近的“喜喜”商标申请注册,使进出口公司失去了原有商标的权利,该进出口公司只得以“DH”代替“Dou-bleHappiness”商标,但外商对此却摇头不认。

由于我国和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申请注册相同商标。最先申请者取得商标专用权。因此,企业应及时提出申请,最好在产品的设计阶段,甚至在建厂的同时就着手考虑申请商标注册。倘若等产品进入市场,再去申请注册,就会产生许多麻烦。因为从申请到核准这一年左右里,无法追究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如果他人的商品质量低劣,则败坏了该商标的信誉。等取得商标权后再来挽回影响已经很难了。因此不能等到商品进入市场,商标被人仿冒后才想起申请商标注册。还有的企业在生产已初具规模后去申请商标注册时,才发现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已是他人注册商标,从而不得不更换商标, 已有的生产图纸、资料、说明书等均需做相应的修改,甚至报废造成巨大损失。如前文提到过的某鞋厂使用未注册商标——“乘风”牌,因与另一家鞋厂所使用的商标相类似,而不得不将价值数万元的模具和 50 多万支包装纸盒

上交。

总之,对于企业来讲,最好做到商品未流通,商标注册要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