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项目提供者

我国商标法规定:凡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的,或者提供服务项目的,都有权申请商标注册, 但申请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营业执照”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也就是说,只有受法律保护的经济实体才有权要求法律保护其商标权。

这里所指的生产,是指人们使用工具来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如钢铁、煤、棉、油等等;所谓制造,是指经过人工加工使原材料变成可供使用的物品,如制造拖拉机、汽车、各种机器、生活用品等;所谓加工,是指对原材料、半成品做各种工作(如改变尺寸、形状、性质,提高精度、纯度等),使其达到规定的要求或者成为成品,如把猪肉、牛肉、鱼肉加工成各式罐头,用人造革加工成各种包装和服装,用布加工成各式服装、日用品, 用钢丝加工成各种弹簧等;所谓拣选,是指对成品或半成品加以挑选后用于销售,如对水果、蔬菜、水产品、中药材进行分等挑选;所谓经销,是指经营销售,如百货商店经销的各种商品,外贸部门经销的商品,有些出口商品并不是外贸部门生产的,但由他们注册商标经销国外,属外贸口岸商标。

除生产经营商品的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外,提供服务的也可以申请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以前没有服务商标的规定,服务商标的商标权一直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在经济实践中造成了很大的弊病。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了保护服务商标的内容,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并与世界发达国家经济法律制度接轨,我国 1993 年修订《商标法》时特别增加了保护服务商标的条款。《商标法》第四条补充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服务项目,包括广告、保险、金融、建筑、娱乐、运输、贮藏等等,服务部门并不出售有形商品,而是提供商业性质的无形的服务活动,而这种服务也需要用不同的标记把它们区分开来,如中国航空公司的标志“CAAC”等,都属于服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