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占性

独占性也称专有性、垄断性。商标权是商标申请人给商标局核准其商标注册,而获得的一项特殊权利。商标权一经取得就具有独占性的特征,就是某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只能归该商标所有者独家占有,不许他人共享或侵犯; 即在行使商标权时具有排他性,只有商标权所有人才能享有,非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他人均不得行使,擅自使用就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例如, 1983 年日本麒麟麦酒株式会社向中国提出注册“麒麟”商标的申请,但因为

我国陕西麟游酒厂已经于 1979 年就正式以“麒麟”牌商标登记注册了,国家商标局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驳回了日本申请的商标。

但精明的日本人并未就此作罢,而是和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寄售麒麟啤酒的合同。从而大量日本“麒麟”啤酒流入中国市场,仅 1984

年到 1986 年初,经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销往全国各省市公司的“麒麟”

啤酒就有 7.5 万箱之多,日方得款 33.5 万美元。日本人以“麒麟”作商标寄销的啤酒实际上是对陕西麟游酒厂的侵权。当陕西麟游酒厂发现这个情况后,直接告至国家商标局。

“麒麟”啤酒系为侵权产品,应予严肃查处,国家商标局义正辞严,通知日方:违法运来的啤酒立即停止销售,全部退回,并准备接受罚款。但后来由于日方多方周旋,竟然以 18 万元买下了“麒麟”商标专用权,中国商标

局仍然做出了“侵权在先,私了在后,仍应查处,罚款 5000 元”的裁决。如果日方没有在此期间买走“麒麟”商标,处罚将更加严厉。

商标专用权的独占性,又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商标权所有人享有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所核实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但是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乱用或滥用。在使用过程中商标所有人具有绝对性支配和使用,并获得全部利益的权利。例如,“星光”牌汽车轮胎的注册商标,只归吉林光明橡胶厂使用,其他橡胶厂生产的汽车轮胎未给允许,不准使用“星光”牌商标。“星光”牌汽车轮胎商标的所有人享有使用该商标的合法权利。

在谈到商标的使用权的时候,应该把已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使用权和未注册的商标使用权加以区别。二者虽都是商标的使用权,但前者受法律保护又具有排他性,其商标使用人不必担心别人会禁止他的使用权。而后者的商标使用权虽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属于未注册人的不受法律保护的使用权,是不稳定的使用权,当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并都用在相同或

类似的商品上,便被撤销对此商标的使用权。对于具有侵权行为的未注册商标,应及时给予制止,此时未注册商标的影响大小,质量好坏,及使用时间的长短均不能减免处罚。如 1993 年 3 月甘肃《读者文摘》杂志社不得不作出痛苦的决定,它将放弃这个令众多读者仰慕,花了十二年时间苦心经营的名称。

在 1981 年《读者文摘》创刊之初,美国读者文摘协会便来函要求中方停止使用《读者文摘》这个名称。当时中国未参加任何国际版权公约,所以这一要求没能实现。但在 1982 年 8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以后,美国读者文摘协会敏锐地抓住这一机会,立即向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读者文摘”中文名称。并于 12 月 30 日率先取得了该项名称的商标注册

证书。而甘肃《读者文摘》直到 1989 年 9 月才到商标局办理“读者文摘月刊”

注册事宜。1990 年 8 月 24 日美国读者文摘协会致函中国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撤销甘肃方面的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立即通知甘肃方面作出答辩。

由于美国“读者文摘”商标在中国注册在先,那么在中国范围内的专用权理应受到保护,更重要的是中国和美国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按照统一的国际惯例在对等的基础上办事,是缔约各方应当共同遵守的准则。最后甘肃方面不得不做出既明智又痛苦的选择——放弃名称。

2.商标所有人享有禁止权

他排除了第三者擅自使用该商标的权利,禁止权即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并且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及损害其注册商标声誉的行为。如 1983 年 4 至 5 月间一些人非法

合伙组装冒牌“飞鸽”自行车 690 辆,取得非法利润 10080 元。根据天津自行车厂的控告,对于组装冒牌“飞鸽”自行车的人,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以假冒商标罪进行惩处。

如果商标所有人没有禁止权,听任第三者将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必然造成商品出处混淆, 妨碍注册商标的使用,损害商标所有权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商标权和专利权一样不同于有形财产,一个商标和一次专利的专有权, 只能授予一次。而完全相同或相似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形财产,无论为同一个所有或分别为不同的人所有,其所有权都可以成立,不发生互相排斥的问题。

在商标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纠纷。有关部门处理和调解纠纷时, 应当从保护商标独占使用权出发,协调各个方面的关系,把纠纷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