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声明

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商标局受理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具体程序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规定办理。

所谓优先权声明,是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凡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在其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 6 个月内,又向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即以第一次申请提出之日作为申请日期,而不以 6 个月内再次申请提出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