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也叫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是指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权,是只准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的范围内有完全独占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他人有同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且用在与自己的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时,也是无效的,法律只保护商标专有人的权利。但是这种独占使用权并不是无边无际的,毫无限制的,它受到法律的制约,只能在一定条件下行使,如果违反所规定的范围,则失去了独占使用权。如果商标注册人在一切合法的前提下,便可取得合法利益。如:上海五和针织厂注册在汗衫上的“鹅牌”商标,由于取得了合法使用的权利,具有排他性。所以,几十年来一直稳定使用,并加以价廉物美,逐渐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成了名牌产品,对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起了重要作用。

在法律上对独占使用权的范围规定为:

  1.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商标独立原则,商标权所有者只能在商标注册国的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

  2. 商标权所有者只能在适用于该商标注册时所指定的商品范围内有效。反之,如果他人将商标权所有者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其他商品上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 这种独占使用权属于商标权所有者独有,除了通过正常渠道取得使用之外,一般不能使用。

  4. 在商标所有者或者经商标所有者同意后,可以使用于同一商标的生产者,也必须保证原申请注册商标所核准的商品质量和规格。如粗制滥造, 降低产品质量,其独占使用权将受到干涉,甚至有可能被停止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