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注册商标的管理

对注册商标的管理是围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性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来进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同时为了维护这个权利就该相应地承担一定的义务,否则商标专用权就有可能丧失。《商标法》对使用商标作了如下规定,以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对商标正当地使用。

  1. 检查注册商标是否自行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

或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自行转让商标,或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如“大前门”香烟总是灰色包装纸上印有前门楼图形,字体也一直不变;“白玉”牙膏总是白底正楷红字,而不是红、黄、绿底或改变字体。如果需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的,则须根据商标法中第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注册。”

但是,商标内容发生某些变化有时是难免的。如有变化应按法律规定提出申请,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再加以改动,使其合法化。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拥有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它的内容是经过审查、核准、公告后批准注册的。其中使用商标(包括用于广告宣传或展览)的内容必须稳定,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保持与核准注册商标的高度一致。如果擅自随便改动而出了问题,法律不给予任何保护, 否则商标注册也就无任何意义了。商标注册人是权利的主体,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对保护商标是不利的,而且不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联系和管理。从法律角度上,权利主体自行改变,就会失去享有的权利, 所以,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要使商标权中的转让产生法律效力,务必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可自行转让。因为商标专用权是依法定程序核准注册的而不是自然存在的。具体细则本书第四章已有专门论述,在此不予重述。这种权利的转让被法定批准后, 被转让者便拥有原转让人享有的各种权利。

注册商标的长期(我国以三年为限)搁置,不但不会产生价值,还影响他人的使用,在法律上称之为不作为状况。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 无疑是不能被容忍的,法律上也是严令禁止的。世界上各国商标法对这种长期不用的注册商标都有撤销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9 条规定, 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请商标注册人限期三个月内提供使用证明或不使用的正常理由。越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则撤销该注册商标。

  1. 检查是否按规定标明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 7 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从法律意义来说,具有原则区别。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享有商标专有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权。反之,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则不享有这个权利。

例如,甲胶鞋厂在球鞋上使用“乘风”未注册商标,每年生产各种球鞋 20

多万双,销售 9 个省、市。该厂制造了 10 多套模具,价值数万元,还印制了

带有“乘风”商标的包装盒 50 多万支。因与乙运动鞋厂在球鞋上使用的“顺风”注册商标图形相同,构成侵权行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乙运动鞋厂的控告,经调查属实,根据《商标法》第 39 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4 条的规定,责令甲胶鞋厂立即停止“乘风”牌球鞋的生产和销售,消除商

品上的商标,收缴了带有商标的模具、包装,赔偿被侵犯人 5 万多元的经济

损失,并处以 3 千元的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区别在于,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未注册的商标不但没有专用权,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且随时有可能因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而被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从另一种角度,注册商标可以增加商品的可信度,使消费者感到放心、可靠,从而有利于商品的销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26 条进一步规定了注册标记使用方式,即在商品上不便标明注册标记的,应当在商品包装,说明书,以及其它附着物上标明。

二、注册商标的管理 - 图1

标记,如有这种欺骗性行为,商标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处理。3.禁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

《商标法》第 31 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 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或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企业生产者也应当尽力维护本商标的信誉。例如,某省某市东风酒厂注册了“东风”牌商标, 用于 65 度曲酒上,商标上标明 65 度和高梁制造的说明。后因高梁米缺乏, 用白薯干代替。群众反映酒味不正,浓度不够,并向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东风酒厂申请“东风”牌商标时质量表上所填的浓度(65 度)和使用的原料(高梁米),而实际用了白薯干,降低了酒的浓度,以此认为其侵犯了消费者利益。这种行为属于粗制滥造,以次充好, 欺骗消费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对东风酒厂实行罚款 3000 元,并责令东风酒厂在一周内改正,并且在接到罚款通知 15 天内如果不服向该市 W 区人民法院起诉。东风酒厂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不服,向该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该厂由于一时高梁米原料用完,又买不到,为了生产临时用白薯干代替,因而浓度较差。同时在接到工商部门处分书时,已开始用高梁米原料生产,产品质量已达到原有标准,不合格的“东风”牌仅生产了 3 天,数量也不大。

W 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调查核实了事实,确认酒厂所述属实。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而做出如下判决:

  1. 责令检讨,对库存的用白薯干作原料制造的“东风”牌曲酒应贴上二等品字样,按质定价。对已出厂的在商业部门的“东风”牌曲酒,应按生产日期也贴上二等品字样,按质定价出售。

  2. 用白薯干制作的“东风”牌曲酒,只是浓度质量差,无毒仍可食用, 但对入口的食物,除了价格上按质论价外,对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要从严掌握, 应予以经济制裁,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判处罚款 1500 元,东风酒厂表示

不上诉,立即执行了判决。

4、使用商标的商品必须在注册商标所核定的范围之内

注册商标专用权,只能用在核定的商品上才有法律效力,超出了指定商品的范围就不再具有专用权了,所以《商标法》第 13 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它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其目的就在于使商标经常保持与核定商品范围一致,否则商标使用就会发生混乱,其商标专用权将得不到法律保护。如发现不一样的情况,商标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 或者令其另行申请注册。例如,某企业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是“面粉”,而该企业却把面粉的注册商标用在该企业生产的罐头上,并标明“注册商标” 字样。面粉和罐头不属于同类产品,企业这样做自然是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从而受到通报和被处以 1000 元罚款。

  1. 加强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与被许可人签订使用商标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是与商标转让有本质的区别。现在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因而有些企业就将商标交给其在国内或设在世界各地的支机构使用,或将商标许可给其他国家的企业使用,这可以扩大名牌商标的使用范围,充分发挥所拥有的名牌商标的作用,获取更多的利润。但是使用许可中所得到的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而不是商标的所有权,该商标的所有权仍在许可人手里,而不象转让把商标的所有权都转移给他人,转让后原商标所有人丧失对转让商标的所有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使用的期限不应超过注册商标的有限期限,若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超过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则在许可人续展之后才能使用,而许可人也有续展的义务,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一样,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变更了的注册商标就不具有专用权了,自然不能授权他人使用;使用商标的商品应是注册商标核定的范围之内,商标专用权以核定的商品为限;被许可人不得将商标让第三者使用,即所谓的“再许可”;被许可人不得以许可人名义使用商标, 被许可人要标明真实的厂名、厂址,要对消费者负责;许可人必须监督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质量,如果质量出现问题许可人首先负责。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许可合同无效。

  1. 加强对已被注销或撤销的商标的管理

一些注册商标在已被注销或撤消时,由于商品本身的周转期和商标声誉在群众中的影响,商标权的终止之时,并不等于该商标在市场上或群众中彻底消失,其各种影响仍依然存在。这时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在《商标法》第32 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消的或者期满而不再续展的,自撤消或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样做并不是仍要保护已注销或撤消商标的权利,而是完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所以要在撤消或注销与再申请之间规定一段时间间隔。例如:上海无线电三十六厂曾于原商品分类第14 类无线电商品上申请注册“音影”商标。商标局发现该申请商标与上海电视十六厂的“音影”商标相同。

商标局经调查得知,原上海电视十六厂合并于上海无线电三十六厂,其原注册商标可以转让给上海无线电三十六厂。但原上海电视十六厂却注销了原“音影”注册商标。这样原“音影”注册商标专用权即行消之,不可能再

发生商标专用权的转移。而上海无线电三十六厂申请时间又在原“音影”商标注销公告一年的期限内。这样,此种情况适用第 32 条规定,在上述注册商标公告注销一年之内,不能核准他人注册。更何况上海无线电三十六厂对原“音影”注册商标又进行了修改。即使原上海电视十六厂对其原商标不予注销,也不能办理转让手续,因为注册商标不能自行改变其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以只有转让未经变动的原“音影”注册商标方为有效法律行为。

根据以上情况,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在初审和复审中两次驳回了上海无线电三十六厂的注册商标的请求。

  1. 加强对必须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

我国《商标法》第 5 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围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包括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以及工商局公布的其他商品。如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制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如河南某市一卷烟厂,注册了七个商标,分别用在甲、乙、丙三级卷烟上。有一次一批烟叶,经过处理加工,仍达不到该厂所使用的 3 个商标的丙级质量标准。于是厂务会议决定,在不够丙级的烟盒厂,临时印上“经济”牌的商标,并署上卷烟厂的厂名,价格按丁级烟标准,将这种卷烟投入市场销售。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后,认为该厂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即某些商品(卷烟、药品)必须注册商标。因此对该厂进行处罚。工商部门便在《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权限内,责令该厂限制申请注册,并处以罚款 500 元。该烟厂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不服,在收到罚款决定 15 天的期限内对该市 S 区人民法院起诉。理由如下:

在卷烟上法律规定,必须要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才能在市场上销售,不注册而使用商标是不对的。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该厂错误后, 该厂就为今后生产丁级烟申请注册商标,按《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对该厂的错误可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并不都要并处罚款。该烟厂认为那一批烟叶数量不多,为了及时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情节轻微,可以不并处罚款。人民法院审理后,该事件事实清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维持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原处理决定。

必须注册的商标应及时申请注册。当前国家要求必须注册的商品有药品和卷烟(包括雪茄)。《商标法》第 33 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条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商标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此种情况应当禁止其商品在市场上销售,停止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剩余未注册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 10%以下的罚款。及时指导注册,可以避免和减少这类事件发生。

例如,某厂在刺五加香啤酒上使用带有“注册商标”字样的天宏牌商标。经查,该厂曾办理了商标申请手续,但尚未取得商标局的批准,却通过私人关系,非法印制了带有注册商标字样的天宏牌商标瓶贴 24 万张。同时该厂产

品质量低劣,某年 3 月到 9 月共生产刺五加香啤酒 210120 瓶,按其上报的材

料标准,应投刺五加浸膏 840.5 斤,仅投 30 斤,少投了 808.5 斤;应投酒花

924.9 斤,实投 427 斤,少投放 497.5 斤。该厂产品以次充好,且又冒充注册商标,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第 34 条的规定。

为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31、32

条规定对该厂做如下处理:①责令停止使用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天宏牌商标瓶贴;②按标准投料,并报县物价管理委员会重新核价;③厂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④处以罚款 2 千元。

  1. 同一企业生产质量相同的质量商品,原则上应当只使用一个商标

利用增加商标来表示增加商品花色品种或者提高售价,都是不应该的。因为商品信誉是以质量为基础,质量一样而用多个商标只能欺人一时,不能长久下去。长此下去,不但不能提高商品信誉,反会倒牌子。但由于企业改组,过去几家企业的注册商标,现在归给一个企业,而且这些商标在市场上尚有需求,一时不能取消的,可暂予保留使用,但要逐步调整压缩,避免商标多了在市场上自相竞争。

  1. 企业对注册商标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商标的多项制度。这主要是:商标档案制度;管理商标设计和印制的制度;以及监督和管理商标使用的制度。要求对商标申请注册和核准后变更的情况,都有案可查;重印商标时,商标图样与原注册图样应该完全一致;使用的商标不任意增加或改换,商品的质量都符合注册时核定的产品技术标准,而且商标只在注册的商品范围内使用。有了规章制度,企业还应经常进行检查,保证它的贯彻执行。否则如果企业在商标管理各种程序中有一项漏洞,便一损俱损。

例如,北京义利食品公司杨经理以企业家的胆魄,花了上百万元外汇从英国进口了一套果汁糖生产流水线。这套流水线投产以后,年产量可达 4000

吨,纯利不会低于 150 万元。

杨经理赴瑞士考察,看到标有 gugus 字样的果汁糖包装非常精致。他认为自己厂子的果汁糖将要生产,正好可以借鉴一下人家的包装。设计人员曾怀疑:“这字母会不会是商标?如果是,这将是侵权行为。”但有人认为: “这几个字母就是英文果汁糖的意思,如果巧克力,不过是某一糖果的简称, 所以不可能构成侵权。更何况该公司己有商标,只是把这几个字母作为整体装潢的一部分”。

就这样该产品投产了,并且带来了很好的经济效益。然而就在义利人沉醉在胜利的喜悦之中时,雾下巧克力公司写来一封信:“gugus 这个拉丁字母商标,已经在你们国家 1980 年 3 月 20 日注册了,号码为 135701,并发生了法律效力,我们已具有商标专用权。你公司使用这个商标,很明显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所以在我们没有听到你们作出的保证之前,你们要马上停止生产和销售 gugus 的仿制品,否则,我们将被迫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我们的商标权。”义利人面对这个残酷的现实,不得不做出无奈而痛苦的决定,把已经印好价值数万美元的包装纸销毁,把尚未出厂的果汁糖全部改换包装。

  1. 及时补发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所有人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是解决商标归属纠纷的依据。加强对遗失或毁损商标注册证的管理和补发工作,对于减少和及时处理商标纠纷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商标法实施细则》给予了强调重申。

此外,在商标使用中,如发生“转让”、“续展”和“使用许可”等情况,除商标所有人应将其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外,还应另备副本交送当事人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以便加强对这一部分商标的管理。

  1. 做好商标案件中的复审和执行工作

《商标法》第 35、36 条规定:“对商标局撤消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对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要求当事人不服的要及时按法定程序给予起诉,否则将被强制执行。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则需准确用法,严格执法, 杜绝或尽量减少冤案。如有发生则应尽可能迅速平反昭雪,以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