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标的构成分类

按照商标构成分类,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非形象商标等 6 种。

  1. 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即用文字组成的商标。这里的文字,包括汉字、字母、数字和拼音等。

汉字商标,有由普通汉字构成的,如“松下”、“茅台”、“亚都”、“威力”等,也有用汉字变体构成某个特殊图案的,如“永久”牌自行车的商标。汉字商标的字体不限,篆书、隶书、行书、楷书、草书都可以。这些字体各具特色,篆书象征历史悠久,能唤起人们对商品商标的历史感;隶书则古朴典雅;行书活泼大方;楷书端正庄严;草书富于变化。企业可根据不同的商品的特点选用不同字体作为商标,如在中成药和酒类商标上选用篆书或隶书就比较合适。字母商标由外文字母构成,如“SONY”、“pHILIPS”等等,其字母组合可以是生造而无任何意义的,如广东出口的磁带上使用了“CKK”这个无含义字母的组合。数字商标,如“868”皮鞋,“999”胃泰, “505”神功元气袋等等。在我国,数字商标是允许的,但在世界许多国家都不予承认,很多我国的数字商标在外国注册申请都被驳回了,只有这种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才可被获准注册,如英国的“555”香烟。另外,我国国内的商标,一般不允许使用外国文字,但也有出口商品的商标上加上外国文字名称的。国内用汉字组成的商标,可以在汉字下加注汉语拼音,以利于普通话的推广,但不要单独使用拼音字母作为商标,否则,不便于人们识别, 也易被误认为英文。

  1. 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即指用图形构成的商标。这种商标以艺术作品的形式出现,给人以深刻印象,但它不同于一般的艺术作品,它要符合商标的特点,易于识别、便于记忆。

各种图形均可作为商标。用人物形象作为商标的,不宜用一些著名人物的形象,如毛泽东、孙中山、华盛顿等,更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将其形象当做商标,否则将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可用一些虚构的形象,如嫦娥、孙悟空、精灵等等。用动物形象做商标的,可采用一些人们喜爱的动物,如熊猫(电视机),小白兔(儿童牙膏),也可用有一定寓意的动物形象,如金狮(自行车),冰熊(电冰箱)等。另外,花草树木、山川河流、名胜古迹等等,都可以作为商标图案使用。

图形商标不受语言文字的限制,不论在什么国家什么地区,人们只要一看见图形,就会形成印象。但图形商标的缺点是不便于呼叫,交易中不便于相互交流,特别是许多图形的称谓并不固定,呼叫时有可能造成混乱。如只画一个火炬的图形,到底是叫它“光明”牌好,还是叫它“火炬”牌好呢?

因此,图形商标最好要有显著特征,一看到图形,就能起到叫一个名称的作用,才是比较合适的。如在自行车上画一只凤凰,人们就知道应该叫“凤凰” 牌自行车。

  1. 记号商标

记号商标是指由某种记号或符号组成的商标。例如三角形、菱形、波浪形等记号都可作为商标。以记号作为产品的标志起源最早。据史书记载,一

□按照商标的构成分类 - 图1

现代商标的完整意义,但确具有标志生产者的意思。记号商标的特点是既简单又特别,给人以深刻的印象。如美国的英格尔——兰特公司的机械产品商标,就是取了公司名称的两个字头“I”和“R”并把它们重合书写在一起, 结合组成一种与任何字母都不同的符号。

  1. 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是用文字、图形或记号联合而成的商标。在我国,组合商标用的最普遍,这种商标图文并茂,便于呼叫,形象生动,容易记忆,易于识别, 能够引起消费者注意。设计和使用这种商标要注意结构简单、明显、清晰, 使人看了能留下深刻印象。如中国的“李宁”牌商标,美国的“百事可乐” 商标都是设计上乘的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要求文字与图形和谐一致,密切相关。若文字与图形毫不相关, 则不能作为一个商标,更不可能是组合商标。比如图形是“山”的形状,文字却注明是“海洋”,实质上就是两个商标,是不能予以核准注册的。

  1. 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是指以产品外形或产品的实体包装作为商标。例如商品的容器、饮料瓶、酒瓶、香水瓶以及与商品本身联系紧密的装潢作为商标。我国现阶段尚无关于立体商标的规定。但欧美一些国家已广泛使用立体商标。如美国的“可口可乐”饮料,就是以该饮料瓶的形状作为该商品的商标。

  1. 非形象商标

前面提到的 5 种商标均为形象商标,而非形象商标,是指以“音响”、“气味”、“电子数据传输标记”等申请商标注册。关于这种商标,我国《商标法》没有明文规定,在核准注册问题上,还有许多监测技术及审查原则尚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