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 39 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42 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这项规定对“管辖”问题作了一定阐述。

  1. 地域管辖

一是侵权人所在地,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人所在地,一般指侵权人办事机构所在地,若无办事机构,则以其登记注册所在地为准。而侵权行为地比较复杂,它指制造销售侵权商标商品的地区。侵权行为地可能是一个或多个。在几个地方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机关。不过从实践来看,最合适的地区应是主要侵权人所在地,便于停止侵权商品的生产。这样有利于从根本上制止侵权活动。

  1. 级别管辖

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工商所作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不能直接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但可以调查案件,并可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授权,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做出处理。并且执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大、要案件以及涉外商标案件要由地级或直接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批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