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驰名商标是具有特殊性质的商标。它是指那些使用时间长,商品经销范围广,为消费者所普遍熟知的名牌商标。世界十大驰名商标都被美、德、日等经济强国所占据。由于驰名商标在经济生活中所具有的重要性,各国对其都予以严密保护。

驰名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自然享有其他商标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如有权禁止在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上使用与本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但这对于驰名商标来说远远不够,驰名商标因为享有卓越的信誉而为消费者喜爱,对消费者有一种特殊的魅力。在消费者心目中,驰名商标与生产驰名商标的企业及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是紧密联系的。一提到驰名商标,消费者自然就会联想到其生产企业和使用商品。如果别的企业或个人将驰名商标使用到其他商品上,消费者就很有可能误认为两者在经济上、经营上或组织上有某种内在的联系,从而产生商品出处的混淆。而且久而久之,消费者就很难再将驰名商标与原来的企业和商品相联系,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独特性就将减弱,其广告作用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对驰名商标仅仅靠原有的商标法对一般商标的保护规定对其保护,防止出处混淆,显然是不够的。驰名商标是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创造出来的,是企业一笔不可估量的巨大财富。如果允许他人滥用就会给驰名商标注册人带来很大的损失。所以,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限于同类或类似商品上禁止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还应扩大到不类似商品上也禁止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国外,各国都相当重视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问题。如日本某家公司

将照相机驰名商标“亚西卡”用于化妆品上(字体略有不同)被法院以侵犯驰名商标而予以禁止。判断中认为:“尽管化妆品与照相机属于不类似商品, 但将与“亚西卡”商标类似或相同的标识用于化妆品上会谈化该商标的印象, 减弱该商标和照相机的关系,减低照相机对顾客的吸引力和该商标的广告作用,减少该商标的无形财产价值”。这是典型的对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范围的判决。

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刚刚起步,借鉴各国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无疑是对完善和发展我国商标法制大有益处。

我国在新修订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增加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规定。将在不类似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行业定为注册不当,视为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被侵权人有权指控并要求制止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为注册不当。”而这类商标的注册申请,也不能予以核准。例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在自行车或运动服等其他商品上申请注册“可口可乐”商标,都将被依法驳回,不予注册。

下面介绍两则对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范围的案例。

案例一: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于 1991 年以其在第 32 类酒精饮料商品上注册的第 541094 号“娃哈哈”商标,对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在第 3 类化妆品商品上注册的第 543209 号“娃哈哈”商标提出争议。

其争议理由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娃哈哈”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的“娃哈哈”商标属于同一地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

着的商品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系列产品。“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在全国首创该类型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但同时又具有美容效果,所以说, 杭州云峰化妆品厂侵犯了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其利益,欺骗了消费者。

杭州云峰化妆品厂认为其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指定商品为第 3 类

的化妆品,属于第 32 类的营养食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同时,两商标中一个为文字商标,一个为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直观上区别也很明显。所以,无所谓侵犯娃哈哈营养食品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认为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近年来在儿童营养食品上开发的新产品。“娃哈哈”一词是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首创,并于1989 年获准注册。目前,该商标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的声誉。由于该词的独特性及宣传效果,“娃哈哈”已成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代名词,成为该厂的特有标志。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利用这一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以己方名义注册,虽不属于类似商品,但从娃哈哈一词的显著性和消费者的熟知程度看,该商标应属首创人独家所有。况且,两商标同出一地区,也易给消费者带来产地方面的误认。所以说,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行为属于不当注册,应予撤销。

案例二:从 1988 年至 1989 年一段时间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杭州市场上发现一种由杭州某酒厂生产,注册商标为“天下景”的葡萄酒,其外包装的正面和两侧的图形、字体、色彩与美国菲利蒲莫里斯公司生产的“万宝路”卷烟包装盒基本相似,就连封口上印的商标与“万宝路”卷烟封口都近似。

此案中,葡萄酒与卷烟显然不属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但是,“万宝路” 和“Marlboro”商标是美国菲利蒲莫里斯有限公司使用在卷烟上的驰名商标, 已在我国注册。该商标在市场上早已成为消费者熟知、信誉很高的商标。而驰名商标应是扩大保护范围的。显然,杭州某酒厂使用与“万宝路”, “Marlboro”商标相同,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葡萄酒包装盒的装潢,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