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基本特征

  1. 商标是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专用标记。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是指能够通过市场进行流通的产品,是在“一定范围”和“一定质量”上使用的商品。服务则是指广告、金融、建筑、洗涤等服务行业所为人们提供的劳务,是一种无形的商品。商标不是一般性的标志,它是专用标记,是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有意识地使用于商品上的标记。

  2. 商标是区别同一类商品的不同质量和不同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标记,它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同一类商品包括相同商品和类似商品,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不同来源、质量和特点的同一类商品加以明显的区

分,从而表明商品的一定质量,树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信誉。

  1. 构成商标的因素主要是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用文字构成的商标称“文字商标”,如“牡丹”牌电视;用图形构成的商标称“图形商标”,如长城电扇商标的城墙图案;由文字与图形结合组成的商标称“组合商标”。此外,商标与商品的名称、商店牌号既有联系,又不能相互混用。商标不能仅是一种图形文字构成的“标志”,而且必须是具有一定的名称, 如“光明”牌,“灯塔”牌等。

  2. 商标可以通过树立信誉,标示商品的一定质量。它可以在市场上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反映特定商品的质量和咨询服务,使消费者认牌选购, 所以商标又具有竞争性。如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的公开标价达 244 亿美元, 靠的就是商标的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