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申请的原则: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

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只能请求注册在一类商品上使用的一件商标。同一份申请中既不能在两个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也不能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两个商标,如真需要这种情况,则必须填写两份申请。

这一原则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该按照以下规定提出申请。1.按商品分类表将申报商品归类

申请人提出的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中,对使用某件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应按商品分类表的规定填写清楚,不能随意划分商品类别和填写名称。我国自 1988 年 11 月 1 日起,采用《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正式与国际接轨。

我国《商标法》规定,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中不得采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商品分类表是确立商品相同或相似的重要标准。它确立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保护的范围与界限。一般地说,凡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样商标不算相同或相似,只有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才算商标相同或相似。换句话说,商品在“商品分类表”上不同类必不相似,而同类未必相似。

  1. 按商品类别提出申请

同一申请人申请同一商标,若用于两种以上的商品,而这些商品按商品分类表属于同一类的,就可以作为一件商标提出申请。如某厂欲将同一商标用于蜂蜜、可可、咖啡上,而这些商品在国际《商品分类表》中同属于第 30 类商品。所以,就可以作为一件商标填报一份申请书。这样,手续相对简化, 申请人也可以在申请注册时同时申请本类的几种商品,以备将来扩大使用商标时免得再重新申请,费时费力。相反,若同一商标,用于两种以上商品, 按商品分类表不属于一类的,就应按类别分别提出申请。例如,如果将在果冻和咖啡上使用同一商标,就需要提出两份申请。这是因为在国际《商品分类表》中,果冻属于第 29 类,而咖啡属于第 30 类,两个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商品。

  1. 注册商标变更的,应另行申请

注册商标的变更分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变更,商标本身文字、图形的变更和注册人名义、地址的变更三种。无论哪种变更都需要重新申请。

  1. 我国《商标法》第 13 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扩大使用商品范围,即使属于同类的其他商品,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是因为扩大到同类其他商品上的商标被视为另一个商标,与原注册商标无关。而我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扩大使用,是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界限,因而其商标权不被法律保护,而且由于扩大使用的商标也有可能与他人注册或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因此,即使注册商标扩大使用到属于同类的其他商品上,也应另案申请。

  2. 我国《商标法》第 14 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

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这是因为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的,被视为另一个商标,必须通过重新申请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

这两条变更,都被视为新的商标,申请手续应与申请注册商标手续相同。

  1. 我国《商标法》第 15 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注册单位有如以下变动:①从其他单位分出,并入另一单位而变更企业名称;②虽未分出或并入, 而因其他原因变更企业名称;③注册地址因故迁移或其他注册事项有了变更;这时,原注册人均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其注册商标有可能被撤销,如北京中药厂恢复为“同仁堂”,工农兵食品厂恢复为“义利” 食品厂,前进帽店恢复为“盛锡福”,杭州刀剪厂恢复为“张小泉”刀剪厂等等都要按此办理。这种变更,并非新商标的创立,而只是原有商标权的转移,所以有其特殊的申请程序。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书》一份,注册人名义变更证明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证加注发还,并以公告。注册人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有变更的,每一份申请应向商标局交送《变更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一份,有关变更证明一份,并交还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予以公告。

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若不止一个,则在其名义或地址变更时,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法律对没有申请变更的商标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