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商标印制的管理

商标的使用是从商标制作开始的,对商标印制的管理是整个商标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商标的印制工作加强管理,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也是保障商标法贯彻执行的重要措施。把好印制关对指导企业正确使用商标, 防止商标侵权、假冒具有重大意义。

1983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对印制商标实行了“定点印刷”的管理制度,即由工商局核定一部分印刷企业来印制商标,其他任何未经认定的企业一律不准印刷商标。1985 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制定了《商标印刷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来的《规定》作了修改, 确定了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指导思想。《暂行办法》取消了原《规定》中的“定点印刷”制度,实行企业凭《商标注册证》或《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级工商局开《注册商标印刷证明》或《未注册商标印刷委托书》,到印制企业印制商标的办法。

为避免假冒商标和侵犯商标专用权,必须加强对商标印制控制管理,否则就给假冒商标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机分子有隙可乘。如沈邱县查获的假冒商标案件中,发现假冒商标的出现无不与一些印刷企业为生产冒牌产品企业非法印刷假商标标识有关,该具有 19 家工厂私印注册商标标识,范营乡印刷厂非法印刷壮丹、大重九、三七、前门、团结等假烟盒及假茅台酒标识等八种;山东惠民县城关镇综合门市部私印济南百马山鲜啤酒 20000 张,然后

将进价 0.24 元的散装啤酒改成瓶装,贴上“济南百马山鲜啤酒”商标,以每瓶六角七分的高价出售,用来牟取高利。诸如此类案件还很多,以此可看出印制商标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根据 1993 年 7 月 15 日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印刷问题作的

规定,细则第 34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刷或者买卖商标标识”。对违反此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 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但属于侵犯注册专用权的,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第 43 条规定处理。如某衬衫厂和某进出口公司分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要求处理某塑料包装品厂销售他们印有注册商标的塑料包装袋的违法行为。经工商部门调查,某塑料包装制品厂利用为他人印制商标塑料袋之便,擅自销售八个注册商标的塑料袋,以进行违法牟利。

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其买卖商标标记的行为,并通报行业和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商标印制的管理,1990 年 8 月 8 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修改发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商标标识实行定点印刷。从而恢复了定点印刷的制度。商标印制单位应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局申请,由县级工商局确定“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并发给证书,并在营业执照中裁明“印制商标”,经营项目;商标印制委托人应向“指定印制商标单位” 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应证明;印制注册商标,须出示《商标注册证》;废次商标统一销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 M 省 V 市有四人搞一个合作组织,专门冲(手)表面,在手表面上冲上“上海牌”手表商标标识,每只表冲“上海”两个字收费 1 角,一共冲了 2 万只表面。这四个人是接受了 Y 贸易行委托的。Y 贸易行再装配冒牌“上海”手

表出售,这种假冒商标的行为愈演愈烈,这种冒牌上海表仅在 V 市国营百货商店就有 9000 只。W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后,根据《商标法》第 38 条规定,对这种行为给予制裁。

工商局决定,对冲表面的四个人,没收工具,罚款 2000 元(即全部冲字的加工费),对 Y 贸易行,没收冒牌上海表 1 万只(库存),罚款 5000 元。百货商店的 9000 只冒牌手表,因进货时不知是冒牌,责令赔礼道歉,并将表退回 Y 贸易行。Y 贸易行返回百货商店货款。这 9000 只退回的冒牌上海表, 由 Y 贸易行除去商标标识,按定价出售。

V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后,Y 贸易行表示服从处罚,而冲表面的 4 个人合作组织却不服 V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向 V 市 S 区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

  1. 加工“上海牌”手表表面是 Y 贸易行指明要的,冒牌的责任不在加工人;

  2. 冲 2 万只表面,加工费总共 2000 元,全部作罚款,处理太重;

  3. 冲字工具要求发还。

S 区人民法院经调查认定,4 人合作组织把“上海牌”表字体冲在表面上冒牌,对这种行为的后果四个人是清楚的。它不是冲一般的字,上海牌手表是国内名牌,作为修理手表的人不可能不知道。为牟取加工费而制造冒牌表面,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Y 贸易行委托加工应当拒绝,而不应当承担。罚款 2000 元的根据是收取的冒牌加工费,并不为重。没收加工工具是为了避免今后再搞冒牌加工。因而 S 区人民法院维持了 V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分决定。

《商标印制管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查处冒牌商标的案件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一些名牌商标被人仿冒,除了某些企业或某些贩子、投机倒把分子故意侵权以外,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在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印制和商标标识管理上有漏洞造成的。如为上海两家自行车厂加工制作商标标识的标准件五厂,由于管理不严,标牌被职工偷窃,非法卖给外地社队企业。据已查实来看,他多次与江苏吴县的社队企业采购员在家成交“凤凰”、“永久”标牌,贴花配套商标 180 件。又如上海卷烟厂的“大前门”、“牡丹”、“中华”等名牌香烟的废次品包装纸和商标没有销毁,就大批地交由废旧物资部门收购,而废旧物资部门又违反“各种废次商标,必须将商标切开或改制后出售,不准作商标使用”的规定,在门市部大量出售。安徽等地一帮投机违法分子乘机套购几百斤、上千斤,转贩给当地两三个县,几十个村队的地下卷烟作坊,制造冒牌劣质土烟在各地集市上成批出售,欺骗群众,牟取暴利,既严重地破坏了烟叶的收购计划,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严重地损害了名牌信誉和消费者利益。

为严格地执法,切实地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促进企业正当经营,国家经济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十分重视这种情况,于 1985

年 7 月 2 日发出通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废次商标标识作出了规定。凡是企业对注册商标所需要的商标标识应该自行使用,不能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标识出售给他人,更不能将自己的残次商标标识出售给他人,就是商标印制单位的残次产品也必须彻底销毁,不得擅自出售。这是从维护国家信誉和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出发的。如果企业不遵守规定而违反者,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予以通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

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如重庆市手表厂等单位非法销售废次商标标识,涉及五个省,影响极大。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庆市手表一厂、手表壳二厂、一厂等 6 个单位,从

1984 年 1 月 1 日到 1985 年 8 月的销售情况进行了检查。这六个单位共销售载有“山城”、“山花”、“宝律”等商标标识的零件及其他废次手表零部件 638 万件,销售金额 92 万多元,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重庆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没收其非法收入 46 万元,并罚款 1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