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受法律保护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商标所有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长期、稳定地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这有利于树立商标信誉,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如果发现他人侵犯自己的注册商标,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而未注册商标由于没有申请注册,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也不受法律保护,加之,一个企业不可能具备全国商标注册的资料。因此,在使用未注册商标前,无法判断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就是判明了和已注册商标不类同的情况下使用了某一商标,也可能因和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而不自觉地造成了侵权行为。所以,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随时都可能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发生相同或相似而被视为侵权行为受到处罚。

天津汽车工业公司就因未注意商标注册问题而痛失“天津大发”微型面包车商标。早在 1982 年,正当进口汽车汹涌进入中国市场之时,天津汽车工

业公司经过市场预测,发现微型面包车在国内市场潜力很大,便于 1984 年 3 月与日本大发汽车株式会社签订了引进微型面包车的技术合同:日方提供技术,由天津方面组织生产。但在签定合同时,并未讨论协商有关“天津大发” 商标的注册保护问题。

天津汽车工业公司在日方技术合作期间,不但充分吸收了日方的先进技术,还进行了多项技术的改进。使“天津大发”汽车成为质量好、销路广、深受国人喜爱的汽车,产量逐年提高,市场供不应求。天津汽车工业公司更是耗资上百万元,大作广告宣传,提高“天津大发”的知名度。

与此同时,日方为了控制“天津大发”车在中国的市场,不动声色地将“大发”在中国商标局进行了商标注册。这样在 1991 年双方合同期满后,天津汽车工业公司已无资格继续延用“天津大发”商标,不仅使几年来创“名牌”的努力化为乌有,而且还白白花掉了巨额广告费。该公司只好忍痛放弃“天津大发”的商标权,以新商标“华利”以及后来的“夏利”,作为微型面包车的商标并重新制定本公司的商标策略和战略。